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庭宣告張玉環無罪釋放,江西高院負責人向張玉道歉,隨後張玉環被當地政府工作人員接回家鄉,含冤27年的張玉環終於重獲自由。
此案對張玉環造成的傷害。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年僅6歲的張磊和4歲的張翔忽然失蹤。次日,被發現死在附近的下馬塘水庫內。幾天後,26歲的同村人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疑兇帶走審問。
從被警方帶走之日算起,張玉環總共羈押9778天,最初經歷了嚴刑拷打、一審再審喊冤無助、獄中絕食抗議;其間有幾次甚至想過自殺,要不是獄友勸說和親人鼓勵,張玉環早已不在人世了;後來有獄警提醒張玉環,如果確實冤枉,可以寫信由他轉寄相關部門,於是張玉環寫了上千封申訴書,但都石沉大海,直至2008年10月28日,他才收到唯一一封回復,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廳帶公章的回信,內容是來信收到,已轉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這才給張玉環帶來一絲希望。
張玉環無罪釋放後,他面對媒體採訪時說:「我承受了常人難以忍受的痛苦,失去了20多年的青春年華,這個是有錢都挽回不了的東西。作為父親,我沒盡到照顧孩子的責任。作為兒子,我也沒能孝敬老母。這一切給我的家人帶來了巨大傷害。身體上,我的眼睛看不清了,走個路也要小心翼翼的,注意臺階;另外還有一個糖尿病。性格上,比原先有了一些改變,我就感覺到這個社會很現實,很多事情都是要靠自己,不能依賴別人。」
由於錯當張玉環為兇手,對他傷害這麼大,國家進行適當經濟賠償也是應該的。
國家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賠償要有法律依據。國家賠償的原因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張玉環案件完會符合這條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刑事賠償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張玉環案符合第十七條刑事賠償中的(二)、(三)、(四)三點規定。
賠償標準是什麼?
張玉環要申請的國家賠償分三大塊。
首先是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份下發過通知,自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張玉環被拘押9778天,根據這項規定,可得346.75X9778=339萬元。
其次是精神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這項賠償沒有細化的規定,不好估算,但可以參照類似案例,2018年4月20日,蒙冤23年的劉忠林被吉林省高院再審宣判無罪,在2020年1月7號的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中,對劉忠林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一項高達197萬。兩案對比,張玉環的賠償金應該多於200萬。
其他還有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加起來也有不少錢。
國家賠償的意義。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選擇金錢賠付為主要賠償方式,並不是在於國家或者社會認為「錢可以與生命、自由、健康等等同」,而是因為金錢賠付是現代社會認為的最為快速高效,也是相對更為公平的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本質上是倒逼國家機關「少犯錯」而付出的公共成本,是對不特定受害者的賠償,更是一個社會為正義、公正所支付的成本。
啟示。
冤案錯案,對受害人的傷害是多少金錢都彌補不了的,唯願執法部門秉公辦案,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任何違法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