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網傳遼寧瀋陽市第一二七中學的老師因自己補課被查,懷疑舉報人為家長,後老師的丈夫在學校辦公室大打出手又是薅頭髮,扯倒在地踢打,還用腳踩這名女家長。
據初步了解,今年國慶節後,她上初一的孩子上了班主任的課外輔導,一節課70塊錢,不少家長交了1400元補課費。10月下旬的一個周六,老師說有人查補課。後來,這名家長被懷疑是舉報人,老師先通過微信電話質問,再就是將她從家長群移除,拉黑。為澄清誤會,這名家長主動聯繫班主任希望進行當面解釋,結果出現打人事件。經過檢查,這名學生家長「頭外傷,頸部挫傷,左大腿、左髖挫傷」。涉事教師丈夫劉某已給予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11月28日,相關部門調查確定涉事教師金某存在違規有償補課行為,已對其作出立即停職、調離班主任崗位的初步處理。
為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師德師風建設,進一步治理中小學在職教師違規有償補課行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遼寧省教育廳制定規範中小學在職教師補課行為「八不準」。
不準課上不講課後收費講;不準搶跑超前超綱講;不準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不準誘導或推薦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不準向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學生信息;不準把學生評價與培訓機構考試成績掛鈎;.不準以任何形式向家長布置批改作業;不準根據家長身份把學生分成三六九等。
遼寧省教育廳規定: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私自違規辦班補課、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等組織的有償補課。對於違反規定的,將依法依規給予降職降薪等處理,嚴重者予以解聘或辭退。違規人員如是中共黨員的,將報請紀檢部門根據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有償補課的違規收入在紀檢部門監督下全額返還。
老師的老公,也就是打人方應負什麼法律責任,大同法制網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此進行說明。
1、如果經公安機關委託法醫鑑定,受害者構成輕傷以上傷情的,打人方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輕傷的,則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構成重傷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老師的老公被處罰拘留三日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這樣的行為讓人覺得壓抑,一個老師,應該為人師表,為了經濟利益,還讓自己老公對家長大打出手,這一事件再次暴露出常談的師德問題。
師德,在此又一次放大。老師補課收錢,老公打人犯法。一連串的問題讓人思考,而背後卻是利益惹的禍,一個人1400元,10個人1.4萬元,動不動來個萬元戶,老師是抵不住這樣的金錢誘惑的,老師全這樣幹,教育還搞個什麼,這讓人心痛。
價值觀的趨向成為這個社會的深層問題,再窮不能窮教育,成了再窮不能窮老師,這樣的老師,還能當老師嗎,反過來,家長成了替罪的羔羊。這裡面,到底是誰該擔責,是這個老師嗎,這只是表象,最應該擔責的是社會的普世教育。
作為相關部門,儘管對該老師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但從目前來看,這樣的補課行為,好多地方都存在。課不不講課下補課的風氣、有償補課有違師德的事情由來已久,希望全國各地教育部門能認識其緊迫性和重要性,為了下一代,該出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