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中檢院發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早在2018年1月24日,中檢院就發布了關於公開徵求《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意見的通知。現在就談談功效宣稱那些事。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用於染髮、燙髮、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已經註冊的特殊化妝品在生產工藝、功效宣稱等方面發生實質性變化的,註冊人應當向原註冊部門申請變更註冊。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視情節輕重,會有相應的處罰。
2020《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
能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如清潔、卸妝、美容修飾、芳香、爽身、染髮、燙髮、毛髮造型、發色護理、脫毛、除臭、輔助剃鬚剃毛;通過簡單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發生效果且在標籤上明確為物理作用的,如物理遮蓋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質、物理拔除方式去黑頭,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評價資料。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根據功效宣稱情況,選擇相適應的方法開展評價,並依照註冊管理要求提交功效宣稱評價資料。新功效能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或通過物理作用發生效果並在標籤中明示的,可豁免提交功效評價資料。2018《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原則上除能直接識別的功效(如美容 修飾、清潔、香氛效果等)外的特定功效宣稱均應經過相應的評價,包括但不限於:防曬、美白祛斑、育發、美乳、健美、 除臭、抗皺、祛痘、控油、去屑、修復、保溼(>2 小時)功效。由此可見:功效宣稱提交資料豁免的依據是通過感官可以直接識別的效果,跟產品的風險程度無關,跟是否是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是普通化妝品無關。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註冊提交對功效宣稱材料有專門的要求。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在取得產品功效宣稱的科學依據後,方可申請註冊或辦理備案。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申請註冊或辦理備案時,應當同時預提交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化妝品取得註冊或者辦理備案後,摘要內容同步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網站向社會公開。特殊化妝品註冊,涉及安全、功效宣稱的事項擬發生變化的,註冊人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產品註冊變更申請。 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的產品,有宣稱功效的應當提交針對中國消費者需求的消費者測試報告或者功效試驗報告等,並在產品標籤上予以標註「本產品專為中國消費者設計」。功效宣稱相關資料作為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的一部分,應妥善保管至最後一批上市產品保質期結束後十年。功效宣稱的評價依據有人體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實驗室試驗,及文獻資料。
人體試驗:指在實驗室條件下,對人體進行的觀察評估、無創性儀器測試、圖像攝取及分析評估、受試者自我評估等。消費者使用測試:指在客觀和科學方法基礎上,通過現場調研、網上調研等方式對消費者使用情況和評價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和分析。實驗室試驗:是指在特定環境條件下,按規定程序進行的試驗,包括動物試驗、體外試驗(包括離體器官、組織、細胞、微生物、理化試驗)等。文獻資料:包括國內外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標準;公開發表的、非綜述性質的科學研究、調查、評估報告、著作。引用文獻應與產品功效宣稱相關聯,並確保信息的有效溯源。所以,功效宣稱評價的認可性依次是:人體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實驗室試驗,文獻資料。只有通過人體試驗評價的化妝品可以在產品標籤上宣稱該功效「已經過評價驗證」。參考《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徵求意見稿)功效評價依據的選擇如下表:編碼
功效宣稱
功效宣稱評價依據
A
其他
根據具體功效宣稱選擇評價方法
01
清潔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02
卸妝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03
滋潤
可僅選用文獻資料
04
保溼
可僅選用文獻資料
05
美容修飾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06
毛髮造型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07
芳香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08
護髮
可僅選用文獻資料
09
防曬
必須使用人體試驗
10
祛斑美白
必須使用人體試驗
11
祛斑美白(僅物理遮蓋)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12
抗皺
可選用3種試驗方式(人體、消費者測試、實驗室)任意一種
13
緊緻
可選用3種試驗方式(人體、消費者測試、實驗室)任意一種
14
修護
必須使用人體試驗
15
舒緩
可選用3種試驗方式(人體、消費者測試、實驗室)任意一種
16
祛痘
(含去黑頭)
必須使用人體試驗
17
控油
可選用3種試驗方式(人體、消費者測試、實驗室)任意一種
18
去角質(非物理)
可選用3種試驗方式(人體、消費者測試、實驗室)任意一種
19
爽身(含止汗)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20
染髮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21
燙髮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22
防脫髮
必須使用人體試驗
23
防斷髮
可選用3種試驗方式(人體、消費者測試、實驗室)任意一種
24
去屑
可選用3種試驗方式(人體、消費者測試、實驗室)任意一種
25
發色護理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26
脫毛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27
除臭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28
輔助剃鬚剃毛
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稱材料
溫和(無刺激)
可選用3種試驗方式(人體、消費者測試、實驗室)任意一種
無淚配方
必須使用人體試驗
量化指標(時間、統計數據等)
可選用3種試驗方式(人體、消費者測試、實驗室)任意一種
化妝品的功效宣稱參考上表,有讀者不禁疑問,像市面上比較火的比如「提亮」「抗氧化」「抗糖化」並不在上表裡面,像這些「宣稱」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嗎?化妝品行業也是文案創意百出的領域,每天都有新鮮的詞語被創造出來,不在此表中的「宣稱」該如何定義,是按新的功效宣稱走特殊化妝品的註冊流程?功效宣稱參考《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徵求意見稿)的功效宣稱分類目錄,和《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的表一(總結為上表),嚴格的說,「提亮」「抗氧化」「抗糖化」並不是一種功效宣稱,比如「抗氧化」「抗糖化」最終的目的是抗皺,「提亮」的原因可能是美白或者保溼。即將出臺的《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對此類用語會有專門的規定。可選用國內外相關法規、標準、規範規定的方法,權威組織或技術機構及行業協會指南、專業學術雜誌公開發表方法等,也可使用經驗證的實驗室自擬方法,但需在評價報告中提供自擬方法的完整文本。同一功效宣稱有多種可選擇的評價方法時,應優先選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技術規範中的方法。防曬、祛斑美白、防脫髮功效宣稱評價選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以外的方法時,需進行方法驗證。
目前,化妝品功效宣稱的沒有國家標準,只有行業標準QB/T 4256-2011 化妝品保溼功效評價指南;WS/T 326系列 牙膏功效評價。本協會已發布了《化妝品美白祛斑功效測試方法》、《化妝品控油功效測試方法》、《化妝品影響經表皮水分流失測試方法》、《化妝品影響皮膚表面酸鹼度測試方法》、《化妝品影響皮膚彈性測試方法》、《化妝品抗皺功效測試方法》六項化妝品功效團體標準,填補了行業空白。
近年來,功效型化妝品市場呈上漲趨勢,「成分黨」的興起,也代表消費者對科學意識的提高和對產品質量的追求,化妝品行業由以前的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化妝品的功效宣稱也實行科學化管理。為了佔領市場,佔據消費者,各化妝品的品牌企業們,一定要做好功效宣稱這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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