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 18: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布偶貓,全身鬆弛柔軟,
像軟綿綿的布偶一樣,
且性格溫順、恬靜,
對人友善,忍耐性強,
是一種比較昂貴的家養寵物貓。
而為了那麼一隻貓,
黃某卻遇到了這些糟心事...
2019年12月17日
寵物店店主黃某通過微信認識了做寵物買賣的陳某。黃某表示想購買一隻純種布偶公貓用來配種繁殖小貓,陳某立即回覆說自己手裡有一隻5個月的公貓,並承諾是正規貓捨出品,有血統證書,健康、品相好。雙方一拍即合,約定交易價為62500元。黃某當天便通過支付寶轉帳支付了定金18000元,並於12月19日付清了44500元尾款。
2019年12月20日
黃某收到了一隻空運過來的布偶公貓,看到萌寵的貓咪,心情非常愉悅。可是,黃某表示,在收到貓咪的當天,他就感覺到有點問題,接下來的幾天裡,這隻布偶公貓持續異樣,出現尿黃、食欲不振、眼球震顫、黃疸等症狀。
2019年12月29日
黃某就將貓帶到了寵物醫院,經過檢驗,這隻布偶公貓被確診為傳染性腹膜炎,且病發已有一個月。
6萬多元買的「萌貓」,結果是一隻「病貓」,黃某的心情一落千丈,只能定期帶貓咪去寵物醫院治療。期間,黃某花費了29050元的治療費,可是,貓咪仍未痊癒。
2020年6月4日
黃某向奉化法院提起訴訟,稱陳某賣給自己的布偶貓患有傳染性腹膜炎,系貓患病毒性重疾,可多次復發,患貓已不能再作為種貓繁育使用,且需持續治療,要求被告陳某返還貨款並賠償損失。
庭審中,被告陳某辯稱,涉案布偶貓尚在治療期間,存在痊癒的可能性,且無證據表明布偶貓無法進行配種,同時提出原告無證據證明布偶貓出售時即為病貓,認為布偶貓生病並非被告導致,是原告未合理飼養或因換環境應激導致。
2020年7月23日
奉化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且該違約行為致使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據此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限被告陳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貨款625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29050元。
2020年11月6日
被告陳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寧波中院。寧波中院經審理後,於同年11月6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陳某上訴,維持了原判。
活體動物買賣的經營者在交付其所售的活體動物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履行檢疫義務。本案中,原告黃某與被告陳某之間交易的標的物系寵物貓,屬於活體動物。但黃某收到的涉案貓存在健康瑕疵,被告陳某又無法提供檢疫健康證明,違反了瑕疵擔保義務,構成違約。因此,買方有權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承擔返還貨款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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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花6萬餘元網上買貓 ,「萌貓」變「病貓」! 法院這麼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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