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3 20:4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尹某多次將其從某網友處低價購買的奢侈品商標的項鍊、手鍊、耳環、胸針等飾品500餘件,以二手正品的名義和價格賣給經營二手奢侈品店的徐某,共計收取徐某人民幣124萬餘元。
2019年1月,徐某在對外銷售過程中,發現從尹某處購買的上述飾品並非正品商標的飾品,遂要求尹某進行處理,但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民警將尹某抓獲。
法院查明事實後認為
被告人尹某作為奢侈品飾品專櫃的銷售人員,非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總計價值人民幣124萬餘元,其行為已經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某
犯罪的主要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被告人尹某從非經授權渠道大量低價購進該奢侈品商標的飾品再轉手加價銷售,案發後,被告人尹某將其上家微信刪除,足以證明其主觀上明知其銷售的飾品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因此其辯解不知道銷售的品牌飾品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意見不予採納。
低買高賣是市場交易行為常見形態,本案中,尹徐二人均為市場交易的主體,追逐利益是其客觀屬性,雖然尹某在銷售過程中虛構飾品來源,但這一行為尚不能評價為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其賺取差價行為也不宜評價為非法佔有,本質上更符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犯罪特徵;經查,現有證據尹徐二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實尹某向徐某銷售的飾品樣式及數量,結合公證機關在徐某處封存涉案飾品的經過,足以證實該飾品均來源於尹某,關於辯護人提出涉案的490件飾品無法證實全部來源尹某的意見不予採納。
案發後
尹某的親友代為賠償徐某經濟損失
並取得諒解
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如下
判決尹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五萬元;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由扣押機關依法銷毀;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機,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後
尹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來源:武侯法院
原標題:《販賣奢侈品假貨獲利百萬,法院:難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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