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克爾在運用經濟學方法分析「一夫一妻是典型的婚姻形式」時,解釋說:「幾個男性同娶一個女性會造成辨認生身父親的困難,所以,僅僅自有子女的重要性便足以說明一妻多夫或多夫多妻的婚姻形式為什麼不會普遍存在。」
可是,在一夫妻的婚姻制度中,「沒有辨認生身父親的困難,而生身母親永遠是確定的」。(參見貝克爾著《人類行為的經濟分析),上海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251頁。)
實際上,貝克爾對現今人類社會中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肯定,隱含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現實的前提:在個由男性佔統治地位的社會中,婚姻中的男性及家庭中的丈夫實際上具有更大的財產支配權,同樣在家庭遺產的繼承中也具有更大的決定權。
正是由於男性在財產方面的實際支配權,才使得家庭中的父親確認「自我子女」(親生子女)的重要性凸顯了出來。
如果家庭中的子女不是父親和母親兩人親生的孩子,同時父親又被蒙在鼓裡,會造成兩個嚴重的後果:一是父親撫養「非自有子女」(非親生子女),造成家庭的收入流量被「外人」享用;二是父親去世後,家庭的財產存量被「外人」繼承。
此等關係到家庭「經濟負外部性」的大事,男人不可能等閒視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由此應運而生!
既然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如此地行之有效,那麼,當今世界上為何還會存在「多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呢?
眾所周知,中國雲南省瀘沽湖摩梭族人的社會,至今仍然是世界上僅存的母系氏族社會。
摩梭人現今仍過著「走婚制」的生活,男不娶,女不嫁,兩情相悅的男女們男方晚上去女方家居住,次日晨返回自己家中,男女雙方均不是對方家庭的成員,也不會由於「走婚」的婚姻關係組成新的獨立家庭。
(摩梭人至今仍保持母系氏族社會特徵)
「走婚制」婚姻中,有走婚關係的男女彼此稱「阿肖」,無論男方女方均可結交多個阿肖。
事實上,摩梭族人實行的是「多夫多妻」的婚姻制度。那麼,問題是,在摩梭人的婚姻制度下,父親如何辨別「自我子女」呢?
這看似是一個天大的難題,其實,答案非常簡單,即:「走婚制」婚姻中的父親根本就無需辨別「自我子女」!
摩梭人的母系氏族社會中,女性在家庭中佔據主宰地位,擁有家庭所有的財產支配權。
倘若將摩梭人的母系氏族社會中的家庭比喻為一家股份公司,那麼,公司的股東均為女性,從外婆、媽媽、姨媽到姐妹,所有男性從舅公、舅舅到兄弟均為打工者,摩梭人家庭中,子女只屬於其生身母親,與生身父親毫無關係。
在這種母系氏族社會中,由於父親根本不生活在其親生子女的家庭中,對其親生子女生活的家庭的所有財產也沒有任何支配權。
所以,父親辨別確認「自我子女」就變成是一樁毫無意義的事情了。
同時,即使是在「多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中,母親辨別確認自我子女」也不是一件困難的事。
天下的孩子都是從母親肚子裡生出來的,母親豈有不知自己親生孩子之理!
只要母親可以確認親生子女,在母系氏族社會中,母親撫養自己的子女就不會造成家庭收入的「外流」,同樣在家庭財產的繼承方面也沒有任何可以擔憂的「流失」。
現在我們轉而來看一看印度的「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
在印度北方邦的賈特人社會中至今還存在著「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
賈特人的「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中的「多夫」實際上是親兄弟們,也就是說賈特人事實上實行的是兄弟共妻的婚姻制度。
在米魯特、巴格帕特和穆扎法那加三個縣,至今仍有1500名「未婚」男子與其兄弟生活在一起,共享一個妻子。
兄弟共妻的「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仍然保持至今的根本原因在於,賈特人的財產是以由兄弟們共同組成的家庭為單位來擁有的,而不是(也不會)分割到家庭中每個兄弟。
因此,賈特人儘管是父系氏族社會,但由於他們是以由兄弟們組成的整個家庭為單位來對財產進行支配和繼承的,不存在兄弟分家這一說。
所以,作為家庭中的任何一個兄弟或丈夫,都沒有必要去辨別確認「自我子女」,只要子女是俺兄弟們的「種」就行了。
事實上,在不同的社會環境和財產制度下,在中國的西藏地區或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在歷史上也曾經存在過類似的」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
例如,在門巴族的「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中,相當一部分「一妻多夫」的家庭的存在是為了少交納統治者按戶收繳的「烏拉差稅」。
三兄弟各娶一個妻子,三個家庭要繳納三份「烏拉差稅」,而兄弟共妻則只需繳納一份稅。婚姻制度竟成了「避稅」手段!
對各種不同的婚姻制度存在的原因分析表明,婚姻制度只是人類社會所有制度安排中的一種制度,它不可能是一種脫離了其他社會制度的制度安排,其中社會中的財產制度對於婚姻制度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
各種不同的婚姻制度都具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即防止由婚姻組成的家庭的收入與財產的「流失"」。
凡是能夠以最為簡便的方式(低成本)來發揮防止家庭的收入與財產「流失」的功能的婚姻制度,可以說都是有效率的婚姻制度,或者說是符合經濟學「成本-收益原則」的婚姻制度,也就是可以保持下來的有生命力的婚姻制度。
從經濟學約束條件下的最優選擇行為理論來看,社會財產制度是人們選擇婚姻制度的一個重要約束條件,正因為社會財產制度這一約束條件不同,才導致人們選擇不同的婚姻制度,無論是「一夫一妻」,還是「一妻多夫」,或者是「一夫多妻」,甚至是「多夫多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