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
談好的生意,莫名其妙「黃」了;參加項目投標,沒競標就被「刷」了;向銀行貸款,被無情拒絕……近年來,一些曾經的失信企業雖已進行了整改,卻沒有及時進行信用修復,仍戴著失信「帽子」,企業後續經營行為處處受限。記者在江蘇等地調研發現,當前企業信用修復還存在部門間程序不同、信息共享不足等問題。(10月27日人民網)
罰款都交了,履約清償了債務等,失信行為已經糾正和整改完畢,但企業「失信」的帽子卻一直難摘掉,信用修復成為讓企業頭疼的難題。筆者認為,「失信」帽子難摘,勢必影響失信企業整改積極性,反正早整改晚整改,都是一樣的難摘帽結果,失信企業就有可能拖著不整改。因此,呼喚全國統一權威的信用修復渠道,早整改則早摘帽,才能形成一種良性循環,讓失信企業有動力積極整改。
一般而言,企業失信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往往在經營活動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觸雷」,造成事實上的失信行為。近年來,特別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一些企業經營一度出現困難,無意間或被迫出現信用瑕疵的現象有所增加。而企業一旦受到行政處罰,相關信息就會同步到「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影響企業今後參加招投標、政府採購等資格。但交了罰款並不意味著「失信」的帽子就自動摘除了,企業需要先主動整改,糾正失信行為,再申請信用修復。
而信用修復並非易事,或成了長時間拉鋸的「跑馬拉松」。根據有關規定,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3個月到1年,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6個月到3年。最短公示期滿後,失信主體才可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其中,只要有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信用修復便遙遙無期,「失信」的帽子就很難摘掉。
當然,「失信」的帽子難摘,在一點程度上可以倒逼企業經營儘可能誠實守信,避免失信行為。但發生失信行為後也不能「一棍之打死」,要給失信企業一個糾正和整改的機會。但目前的現狀,等於剝奪其糾正和整改的機會,嚴重影響失信企業的整改積極性。一方面,由於信用修復時間過長,很多企業等不起,就有可能另起爐灶,對原失信行為不管不問;另一方面,多個渠道公示企業信用記錄。比如,「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分屬不同部門,修復路徑不盡相同,修覆信息常「左右互搏」,讓企業苦不堪言。
筆者認為,信用修復千萬不要各自為政,呼喚在國家層面應儘快解決信用修復條線多、公示系統不統一等障礙,提高一體化水平,建立全國統一權威的信用公示和修復渠道,從而降低企業信用修複製度性交易成本,讓失信企業在糾正和整改後,能通過統一的渠道在最短時間內摘掉「失信」的帽子,才能提高失信企業主動整改的積極性,讓經營等活動儘快步入正軌,不再因失信而處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