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嘉靖年間,首次出現「土司」一詞。不過,在明萬曆年間,有人曾專門對「土官之名」進行了溯源。
在明朝學者眼裡,土官無外乎是指宣慰、安撫、招討之類的官員,其具體名稱雖然最早可溯源至唐宋,但明晚期仍在使用「土官之名」,沿用元朝時期的舊稱。也就是說,即使在明嘉靖時期以來的官書裡出現了「土司」一詞,但至少在明萬曆時期,民間仍習稱土司為「土官」。
從兩宋之交以來長達4個多世紀的長時段累積,「土官」因擁有「土官衙門」而於明朝嘉靖三年稱為「土司」。土司因土官、土官衙門之名稱的先後出現,才最終在官書之中合為一體而稱為土司。
那麼本期就來聊聊明朝設置土司的要求。
明朝時期土司的設置,涉及入選條件、銜號品秩、誥敕、印信、符牌與冠帶、行政制衡關係、俸祿等諸多問題。
在明朝時期的正史與私人著作中,有多處提及土司的入選條件。據《明史》記載來看,明朝時期的土司制度在元朝土官制度基礎上趨於完備。
不過,即使再完備也僅限於利用爵祿和名號等「利益」對土司進行統攝,從而使之供朝廷驅調,樂意為朝廷效命。在元明王朝更迭之初,只要元朝土官前來歸附明朝,明朝就基本上無選擇地繼續承認元朝土官原有的官職。
這說明明朝所看重的,是元朝土官對本朝的態度。歸附態度好的,給以名利,使之繼續為國家效力。
在土司納土歸附的前提下,中央政府一方面參照先朝的制度,另一方面根據原土司區的種落和酋長的布局態勢來選定本朝的土司。
可見,不管前朝土司在大兵壓境情況下抱著何種複雜的心態,明朝時期入選土司的先決條件是諸土司的納土歸附。失去了這一基本條件,元朝土司就無法在王朝易代之際以及明早期繼續生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