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1 21: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隨著電商行業在我國的快速發展,網購已經成為人們主要的生活方式,加之購物狂歡節、拼團購物、直播帶貨等諸多新型網絡購物模式的不斷湧現,網絡消費已經成為市場消費的重要渠道。然而,隨著網絡購物的不斷普及,由此產生的糾紛爭議也與日俱增。
綠華鎮司法所的陳曉藝走進崇明人民廣播電臺,與廣大聽眾分享有關網絡購物的相關法律知識。
詳細節目內容,敬請收聽崇明人民廣播電臺FM88.7/102.5《法治進行時》,明天上午7:30,不見不散~
主講嘉賓
綠華鎮司法所
陳曉藝▼
案例
網友吳小姐在凌晨0點成功購買了一款電動按摩儀,系統顯示「訂單提交成功,等待賣家發貨」。然而,吳小姐卻始終未能收到貨物,再次登錄網絡平臺,竟發現網絡賣家已自行發起了退貨,並關閉交易。經溝通,賣家告知她,因「雙十一」購買成交量過大,庫存已無法滿足訂單,故臨時進行限購,不得不取消交易。我們在網購中也常常遇到此類情形,賣家或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取消原有的訂單交易,通常因賣家已全額退款,買家也不願過多糾纏,多數會選擇接受賣家取消訂單。
Q
遇到這種情況,作為買家我們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A
新出臺的《民法典》對此有了規定,明確了將網絡訂單視同電子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籤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Q
我們提交訂單時便已經與賣家達成了購物合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了?
A
是的。當網購消費者提交購物訂單後,即視為雙方達成購物合同,雙方均應接受網絡購物平臺所載的商品價格、品質、送貨、保險等交易約定,一方違反約定拒絕履行合同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損失賠償。這位網友已經與賣家達成合意,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生效,即使沒有書面文本,也不能兒戲對待,更不能隨意取消。吳小姐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追究賣家的違約責任。
Q
賣家不能隨意取消訂單,那我們作為買家是否也不能隨意取消呢?網購中,我們常常會買到令自己不滿意的商品,無理由退貨是否會構成違約呢?
A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中亦留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尊重雙方意思自治條款,其中賣家承諾的「七天無理由退貨」就屬於當事人的另有約定,買家可在購物後單方選擇取消交易,並不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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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進行時》專題節目播出時間
首播:每周二7:30
重播:每周二17:00 每周四11:30
來源:上海崇明
原標題:《FM88.7/102.5《法治進行時》:凌晨秒到好物,商家卻要取消訂單,能維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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