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刊登了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陳青雲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二審刑事裁定書。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駁回陳青雲上訴,維持原判。
據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0)湘03刑終107號: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青雲,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於湖南省隆回縣,漢族,本科文化,中共黨員,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住湖南省邵陽市。無前科。因涉嫌犯受賄罪,2018年7月6日被湖南省邵陽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經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韶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湘潭縣看守所。 2020年1月22日,陳青雲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陳青雲不服,提出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陳青雲罪名
一、受賄罪 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青雲利用擔任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湖南省邵東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雲南招商引資團成員的職務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推進、醫藥銷售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夥同顏某1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16.2088萬元。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截至2018年7月6日,被告人陳青雲家庭財產和家庭開支共計人民幣13,444,228.2元,能說明來源的收入共計人民幣11,595,786.45元,尚有人民幣1,848,441.75元無法說明來源。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邵陽市監察委員會依法凍結被告人陳青雲的妻子顏某1名下的存款9146810.27元,該款已隨案移送至韶山市人民法院。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瀟湘晨報記陳茜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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