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哈政辦規〔2020〕2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月5日
(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期加強城市社區治理需要,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素質優良、能力突出、群眾滿意的職業化、專業化社區工作者隊伍,全面提高社區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工作者範圍。
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在我市城市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專職從事社區黨建、社區服務管理工作並籤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年齡段內全日制工作人員。
對職能部門下派到社區的協理員、協管員、助理等專職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分批認定後,逐步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
對社區工作者中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包括雖未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段但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籤訂民事勞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不享受社區工作者工資待遇,享受在崗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標準由各區縣(市)政府制定,並全額承擔所需資金。
第三條 社區工作者職責。
(一)提出黨支部或黨小組設置和調整意見,檢查和督促黨支部或黨小組開展工作;建立和完善黨組織各項制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調動黨員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對社區黨員的教育、管理,做好經常性黨員發展工作,不斷壯大黨的隊伍;協調區域內各領域黨組織、黨員參與社區治理;負責社區黨員志願者隊伍建設,協調群團義工隊伍開展社區服務活動;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抓好黨的基層建設工作,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組織的決議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意見;密切聯繫群眾,教育和引導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三)召集社區居民會議,協調推動駐區單位開展共建活動,組織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開展社區便民利民服務、社區公益項目、慈善活動和志願互助服務;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區居民群眾間的矛盾;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四)依法協助街道(鄉鎮)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
(五)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組織居民有序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對供排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六)及時向街道(鄉鎮)反映社區居民群眾的意見、要求並提出建議;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維護社區居民合法權益;推行居務公開。
(七)完成政府或者其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社區工作者任用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員額配備。
社區工作者按照「4+N」的結構配備:4名社區「兩委」專職成員,「N」為若干名社區幹事。社區黨組織由1名書記、1名專職副書記和若干兼職委員組成,社區居民委員會由1名專職主任(由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2名專職副主任和若干兼職委員組成。兼職委員不領取工資報酬。社區工作者職數根據社區規模、管理幅度、居民構成和常住人口數量等因素,按照「總量控制、內部調劑、動態管理」的原則確定。全市社區工作者總量按照每400戶常住人口配備1名標準核定;對超過3000戶的社區,每增加500戶可增配1名社區幹事。
第五條 社區工作者選任和招聘。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選舉產生或任命社區黨組織成員;依法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成員。社區幹事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採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方式,按規定程序擇優聘用。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社區工作者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籤訂勞動合同和民事勞務協議,每年年底根據考核結果續籤勞動合同,探索實行社區工作者勞務派遣制度,所需費用由各區縣(市)承擔。
第三章 社區工作者待遇保障
第六條 社區工作者崗位設置。
社區工作者設3類崗位:社區書記(兼居民委員會主任)為正職崗位,社區專職副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副主任為副職崗位,社區幹事為普通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