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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婁星區政務大廳婚姻登記處。
紅網時刻1月11日訊(通訊員 楊志慧 張政 記者 楊滋)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離婚登記增加了一項全新的制度即「離婚冷靜期」制度,引發了社會各界強烈關注。
「冷靜期期間反悔怎麼辦?」
「需不需要新增辦理材料?」
針對大家關心的問題,記者來到婁底市婁星區政務大廳婚姻登記處,探訪「離婚冷靜期」制度實施後,辦理流程有哪些不同?
根據《民法典》規定,從2021年1月1日起,離婚登記程序相應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離婚登記程序將有所調整,在原來申請、受理、審查、登記(發證)四個步驟的基礎上,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因此,提交離婚申請書後將拿到的是一張離婚申請受理回執單,而非離婚證書。這也意味著,辦理離婚需要的時間更長,夫妻雙方還得多跑一趟登記處,第一次去申請、第二次去進行審查登記。申請時同樣需要攜帶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婁底市婁星區政務大廳婚姻登記處。
婁星區政務服務中心婚姻登記專區首席代表周庶峰表示,根據《民法典》,自申請離婚的夫妻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若不撤回離婚申請,夫妻雙方可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不過,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也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設置30天的離婚冷靜期,是為促使離婚當事人冷靜思考,理性處理婚姻家庭矛盾,緩和夫妻關係,從而有效減少衝動型離婚,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無冷靜期的規定,在遭遇家庭暴力、遺棄等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為配合「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實行,下一步,婁星區民政局將聯合區法院、司法、婦聯等部門,組成聯合調解委員會,對處於婚姻冷靜期的夫妻進行前期的介入和調解,幫助其更加全面客觀的認識婚姻、了解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