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韶關市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2020年1月29日,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曲江區羅坑鎮「火頭軍農場」進行檢查時,發現廚房冰櫃內有2隻疑似野生動物白鷳的死體,經詢問,劉某某稱其於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區羅坑瑤族村委村民鄧某某收購白鷳死體兩隻的事實。「火頭軍農場」經營者劉某某存在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白鷳的嫌疑。當日,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向曲江區人民檢察院電話匯報劉某某非法收購野生動物案的查處情況。經審查,曲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某的行為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向區市場監管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函後,將案件移送曲江區公安分局。
曲江區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後,於1月29日對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立案偵查,並於1月30日將嫌疑人劉某某刑事拘留,2月5日提請曲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曲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非法收購兩隻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白鷳,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時,鄧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嫌疑,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中共太原市萬柏林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守法普法協調小組、太原市萬柏林區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