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富豪王振華猥褻幼女案宣判之後,普遍的公眾輿論認為五年判輕了,於是該案件的刑辯護律師也被推到上了風尖浪口,群眾認為辯護律師被金錢收買了良心,一時間千夫所指。其實刑事辯護一直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而刑辯律師則是一個危險係數極高的職業,他們的一隻腳往往永遠在牢獄邊緣徘徊,所以有人稱他們為「刀尖上的舞者」。在一個龐大的律師團隊,能做刑事辯護律師的也就那麼幾個。既然刑事辯護那麼難做,為什麼還要做刑事辯護律師呢?
生活中,我們一般談「刑」色變,因為我們知道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而為刑事案件辯護,保障的也是當事人最重要的財產——生命和自由,這是花多少金錢都無法買到的。刑事責任也是法律責任中最高級的,刑辯律師肩上的重擔可想而知。而我之所以想成為一名刑辯律師就是因為這份重擔,這份對自由對生命對人權的維護。我堅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壞人,他們的基本權利也是值得維護的。我願用心中的正義來肩負這份重擔,我堅信使用法律維護人權就是律師的「正道」。
現實中的刑事審判過程就如同拔河一樣,一方是被告人,一方是檢察官,但是檢察官也只是衝在前頭的人,因為檢察官的材料是從公安局或者監察委處得來的,公安局背後也許還有其他組織,整體看來,檢察院背後其實是一個強大的公權力組織,而被告方只有被告人,而且一般被告人又不擅長法律專業,所以這樣的拔河不勢均力敵,又談何公正呢?這時候就體現了刑辯律師的重要性,他們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可以與檢察官對質,即使是壞人也可以擁有自己的刑辯律師為自己辯護。正如美國著名刑辯律師艾倫·德肖維茨說過:一國是否真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律師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兼聽則明,職業倫理就是在法律的範圍內爭取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刑辯律師的作用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被告進行無罪、輕罪或者趨輕的辯護,他們不是「惡魔的代言人」,他們是事實真相的探索者、揭露者,他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正如田文昌律師所說:「律師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師既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但是他還說過:「律師不代表正義,但不意味著律師不追求正義!」。
刑事辯護律師身上肩負當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他們都是一個天然的人權主義者。他們對「被告人」的人權高度尊重與同情,他們像醫生一樣,擁有強烈的責任感和同情心,他們必須傾盡全力為當事人辯護。對刑辯律師而言,加班是家常便飯,他們爭分奪秒,只為當事人獲得應有的權利。他們身上被當事人寄予了巨大的希望,唯一的希望,全部的希望。他們保護弱者、幫助被追逐的獵物反擊獵犬,幫助個體反抗群體,所以社會上的一些人總是會對刑事律師產生偏見,認為他們「站在被告人的立場上」、「為壞人說話」。
刑事辯護律師作為法治的基石,他們是推動國家法治發展的中堅力量,他們是公民人權的維護者,他們為自由辯護,他們為生命辯護,刑辯律師就是他們至高的榮譽。刑辯之路。從來都不是無罪判決的鮮花鋪滿之路,更多的是辯護失敗之後的悽慘、冷酷、傷心絕望之路,即使如此,我還是願意向張思之老先生一樣「屢戰屢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