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廣東佛山一老人被狗繩絆倒摔地身亡。老人同村親友稱監控中女孩拉著狗出來,大狗追逐小狗時,女孩拉不住鬆手了,隨後老人被狗繩撂倒。親友稱,牽狗女孩只有十來歲,不是狗主人,見狗可愛才把它牽出來玩。
官方通報老人被狗繩絆倒後身亡:系意外事件
據廣東佛山杏壇鎮人民政府8月18日晚通報,8月17日17時21分,110接到報警:順德區杏壇鎮羅水市場附近一老人受傷倒地。接報後,民警及醫護人員迅速趕到現場處置。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徑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目前,該事件的善後工作正有序開展。下階段,杏壇鎮相關部門及各村(居)將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並強化宣傳教育。
媒體: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意外事件」不影響追責
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區杏壇鎮一名老人被一隻狗身上的牽引繩絆倒在地,經送醫搶救無效去世,此事件經曝光後引發熱議。8月18日晚,廣東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政府進行情況通報,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
這一判斷或許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從通報情況來看,老人的死亡與狗主人以及12歲的羅某不無關係。如果不是狗主人將狗只拴在家門口疏於管理,如果不是羅某擅自將狗只牽出玩,就不會有後來的意外——狗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老人絆倒,導致其受傷死亡。人們擔心,這起事件被判斷為意外事件後,狗主人、羅某等人的法律責任會被排除,老人之死會沒有了下文。
其實,這種擔心大可不必。從常識上講,鎮政府方面的初步判斷,只是刑事責任方面的預先判斷,主要是排除犯罪的可能。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就這起事件來說,無論是狗主人,還是羅某,主觀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
既然缺乏構成犯罪和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無論是狗主人,還是羅某,都不能認定為犯罪,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其實,羅某因為未滿14周歲,根據刑法規定,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應當入罪的嚴重後果,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法上,意外事件也帶來責任的免除,但對於意外事件的判斷,通常只能由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予以認定,這並不是鎮政府或者其他部門的權限範圍。當然,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中,對「過錯」的認定標準,要相對弱於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客觀上,對於這位八旬老人的意外死亡,狗主人和羅某都是存在一定過錯的,雖然不是「故意」,卻有「一般過失」或「重大過失」。
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就這起事件而言,狗主人因管理動物的過錯,羅某因擅自牽狗、採取安全措施不夠等過錯,須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考慮到羅某尚未成年,經濟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來承擔。承擔法律責任,付出一定的侵權代價,也是對他們的警示和教育,有利於防範類似事件發生。
翻看以往的報導,這些年,因為狗只等寵物管束不夠傷人事件,在各地都有發生。之前,就有一名21歲的大學生因驅趕未牽繩的小狗被咬傷,不幸染上狂犬病去世,這些「意外之痛」讓人揪心。這起狗繩絆倒老人致死事件發生後,當地表示相關部門及各村(居)將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並強化宣傳教育。不僅如此,對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對犯錯未成年人雖然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只有依法懲處明示於前,教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緊那根約束寵物的「無形繩索」,避免類似悲劇刺痛人們的眼睛。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梨視頻 紅星新聞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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