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報導,美食達人公司於2003年創立85度C品牌,先後取得四個「85℃」註冊商標且均在有效期內。
2016年5月,美食達人公司發現光明公司生產的優倍系列鮮牛奶產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亦突出使用了85℃。
遂美食達人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和銷售方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光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其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光明公司辯稱,其在優倍系列鮮牛奶的生產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工藝參數為85℃、15秒,故在牛奶產品的包裝盒上標註85℃是一種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僅是一個溫度數值,是對文字原始含義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藝特點,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並表示光明公司是擁有上百年歷史的國內乳製品行業的老品牌,在國內享有極高的知名度,並無搭便車的需要,被訴侵權商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標。因此,其並未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侵權 改判不侵權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美食達人公司的註冊商標在先並具有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關產品上標註「85℃」不屬於正當使用,屬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相同標識的侵權行為,侵犯了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易買得公司從光明公司進貨後實施對外銷售,兩者的行為均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