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9.1、編制依據
《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2010)、《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10055-2007)、《建築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2010)、《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JGJ160-2008)、股份公司、集團公司及北京公司文件等。
9.2、職責劃分
(1)生產經理全面負責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管理工作。
(2)物資機械部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全面管理工作。
(3)工程部負責編制項目部「機械設備配置計劃」。
(4)工程經濟管理部負責機械費用的預算、分劈工作。
(5)商務經理負責組織租賃合同的籤訂工作。
(6)安全質量總監、安質部對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9.3、機械租賃
(1)物資機械部根據《機械設備配置計劃》編制《機械設備租賃計劃》,上報公司審批。
(2)根據公司審批意見,進行對內或對外的機械租賃。租賃合同經項目部部門評審,經商務經理審定後(塔吊、施工電梯租賃合同需上報公司評審),由項目經理籤訂。
(3)物機部負責與出租單位協商安全管理協議條款,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經安全質量總監審核後,由項目經理籤訂。
(4)出租單位應提供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9.4、機械的安裝與拆除
(1)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的安裝、頂升、拆除,必須由具有有效安裝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同一單位進行。拆裝單位與委託單位籤訂安裝和拆卸合同,與項目部籤訂安全管理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由安裝單位到當地政府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後,方能進行。
(2)建築起重機械拆裝前,由拆裝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由其技術負責人籤字,上報項目部物資機械部,經項目總工程師審核後,上報公司工程技術部。公司審核審批後,項目工程部填寫《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拆裝報審表》等相關資料報監理單位審批,審批合格後方可實施。
(3)建築起重機械拆裝作業前,由拆裝單位、物資機械部共同對安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項目安全員進行現場監督。
9.5、機械設備的驗收
(1)對中、小型機械設備,由生產經理組織出租單位(分包單位)、物資機械部、安全質量環保部、工程部進行驗收,合格後由機械員填寫《安裝驗收記錄》,上報監理單位復驗。
(2)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拆裝單位進行檢驗和調試,出具自檢驗收記錄,並上報物資機械部。由總工程師組織出租、安裝、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做好驗收記錄(四方驗收記錄)。驗收完畢後,向當地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整機檢測申報工作,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9.6、備案登記
建築起重機械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物資機械部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9.7、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
(1)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過專業培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取得地方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小型機械取得公司頒發的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2)機械設備應保證性能良好、安全裝置齊全有效,嚴禁機械設備帶病作業。
(3)所有的機械設備要按照規定做好防護設施,懸掛安全操作規程牌、人員上崗牌等相關標牌。
(4)設備使用時要堅持「管用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操作人員對設備使用直接負責,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將機械交給非本機操作人員使用。
(5)機械員要向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進行針對性交底。操作人員在每班作業前,應對機械進行檢查,機械使用前,應先試運轉。
(6)作業時,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要保證設備不得超負荷、超速運轉,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
(7)操作人員要認真及時做好機械設備的日常保養維護工作,反映出「調整、潤滑、堅固、清潔、防腐」的十字作業狀況。嚴禁在設備運行、運轉時保養維護設備。
(8)設備出現故障時,操作人員要立即停機,報告物資機械部,請機修人員修理。嚴禁非修理人員私自維修設備。
(9)實行多班作業的機械,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工作。
(10)作業後,操作人員要按照規定進行清理、斷電鎖門,存放好機械設備。
(11)機械員做好日常和定期檢查工作,並督促出租單位每月的定期自檢工作。
9.8、設備的退場
(1)設備租賃使用完畢退場前,物資機械部與出租單位籤訂退租協議,做好交接記錄,將租賃合同移交公司。
(2)對於建築起重機械,要協助安裝(出租)單位辦理起重機械拆卸告知手續和註銷使用登記證明。
9.9、輸出文檔詳見公司《機械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