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霍布斯對共和主義自由論的質疑堪稱劃時代之舉。誠然,霍布斯最別具一格的主張——即自由只能被那種使得行動成為不可能的障礙所破壞——歷來被普遍認為太過局限。
霍布斯(圖源於網絡)
霍布斯在1651年版《利維坦》中最終提出的自由觀,以及在1668年拉丁文版《利維坦》中重申的自由觀,可謂大音稀聲。自由是不受障礙地根據自己的自然能力而運動,僅此而已;故而,當——只有當——外在障礙使得人類行為人不能實施一項原本屬於其能力範圍以內的行為時,人類行為人便是缺失了行為自由。霍布斯一言以蔽之:「自由一詞的意思是無阻礙」,而所謂「阻礙」指的只是運動的外在障礙。
霍布斯沿這個方向展開論說,是在有意識地反擊共和主義自由論者。根據共和主義自由論者的觀點,具體的幹預行為可以破壞人類自由,專斷權力的存在也可以更加根本地破壞人類自由。據他們認為,僅憑統治與依附關係在一個公民聯合體之內的存在,就足以將我們從自由人身份貶至奴隸身份。
換言之,我們僅僅在事實上享有公民權利和公民自由是不夠的;如果我們想要算作自由人,就必須以一種特定的方式享有這些東西。也就是說,我們絕不能單靠他人的恩賜或好意而擁有它們,我們一定要獨立地擁有它們,任何人的專斷權力都不能把它們從我們手中奪走。霍布斯的觀點與之恰恰相反,在他看來,自由並不被統治與依附所形成的環境所奪走,而是被彰明較著的幹預行為所奪走。
因此在他看來,我們只需在事實上享有我們的公民權利和公民自由,就足以算作自由人了。僅憑專斷權力在一個公民聯合體之內的存在,絕不可能破壞我們的自由。「無論一個國家是君主國還是民主國,自由總歸一樣。」
霍布斯對共和主義自由論的質疑堪稱劃時代之舉。誠然,霍布斯最別具一格的主張——即自由只能被那種使得行動成為不可能的障礙所破壞——歷來被普遍認為太過局限。而歷來最通行的觀點是,必須承認意志的強制力就像身體的障礙一樣,也能限制我們的自由。然而近年來,即使是霍布斯的這種狹義的自由論,也相當流行,至少風靡於英語世界的法學和政治學思潮之中。
而且,如果我們聚焦於他的基本信念,即自由僅僅是無障礙,我們就會發現,它已被廣泛地奉為一個信條。譬如,我們不妨想想最近50年來英語世界政治學領域最具影響力的一次關於自由的論述,即以賽亞·伯林的論文「兩種自由觀」。柏林認為,無可置疑,任何一份邏輯連貫的關於人類自由的論述,都必須將障礙幹預的概念置於核心地位。他說,如果我們想要談到自由所受的限制,我們就必須能夠指明某種侵入物、某種侵擾行為、某種實際的障礙或阻礙,它們起到了禁止我們實施自己能力的作用。
是否這整個思潮太麻木不仁,未能感知那一大批限制我們行為自由的情況?——共和主義自由論者肯定會這樣說。無可否認,他們的主要關注點並不是行為自由,而是獨立性與依附性之間的截然對立,前者是自由人的狀態,後者卻標誌著奴隸身份。但是當他們開始思考奴隸的被奴役狀態時,他們也非常關注這會對奴隸本身發生什麼影響。
他們堅持的一個觀點是:奴役孕育奴性。如果你在他人的慈悲底下討生活,你的最強烈的動機將永遠是不去冒險。換一種表達:你的處境決定了有許多種選擇你將避之,另有許多種選擇你將取之,最終的結果將是,你的行為自由被設置了數不勝數的限制。
奴隸的奴性——與自由人的率性恰成對照——也同樣被英格蘭革命時期的共和派著作家大力強調,其中最雄辯的,是約翰·彌爾頓和他那些反對君主制的小冊子。在1660年的《建立自由共和國的便利之途》中,彌爾頓把即將來臨的英格蘭王政復闢視為奴役的回歸,並為即將出現的奴性描繪了一幅可怕的圖景。彌爾頓首先提出,生活在國王奴役下的人們將發現,他們簡直不可能避免去做一些理應受到強烈譴責的事情。
由於他們無法預測自己會有什麼遭遇,由於他們拼命想要規避國王的敵意,他們多半會以討好和逢迎的態度行事。與此同時,他們也會發現有很多事情他們簡直不可能去做。
在彌爾頓看來,我們的行為自由將與此相應地受到無數的限制,但是這些限制既不是來自物理的障礙,也不是來自高壓意志,甚至不是來自一種可能要實施高壓意志的威脅恐嚇。霍布斯的觀點卻相反,在他看來,談論這些所謂的限制,無異於毫無意義的言談。
他在《利維坦》中考慮得最多的一個觀點從實質上來說就是:如果我們要證明我們的自由遭到了破壞,我們必須能夠指出某種可以指認的障礙,而這種障礙的作用就是使得我們不可能實施我們能力範圍以內的某種行為。(文/昆廷·斯金納)
《霍布斯與共和主義自由》,(美)昆廷·斯金納著,管可譯,上海三聯書店2011年5月。本文摘自該書「結論」部分,略有刪改,標題為原編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