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必須從最基礎的工作開始,從提升最基本的能力做起。12月11日,最高檢舉辦青年幹部學習講壇,張軍檢察長提出了「為何閱卷?如何閱卷」的追問。這是一個看似非常淺顯,但又非常重大、容易被忽視的問題。為此,檢察日報特開闢「辦案與閱卷」專欄,歡迎各級院檢察長、檢察辦案人員,以及法官、律師、警察、監察工作人員和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深入分析、總結,以此為基點,推動對辦案實務的深入研究。賜稿將擇優在檢察日報、人民檢察等刊物上發表,並視情組織研討,結集出版。
王勇,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先後參與指導崑山反殺案等一系列有影響的重大複雜案件,多起案件被評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或十大法律監督案例,主編、公開發表大量有影響力的著作、文章。曾先後榮獲全國十佳公訴人、全國先進工作者、全國模範檢察官、全國「人民滿意的公務員」、CCTV2018年度法治人物、「守望正義——新時代最美檢察官」等榮譽稱號。
□ 通過「看」卷宗證據,「聽」視聽資料,「聞」「觸」物證,「問」當事人,全面系統「感受」案發現場等方法手段,來「找」出法律事實,最大限度逼近客觀真實,避免冤錯案件。
□ 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檢察機關入額院領導辦案已成常態。但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入額院領導以審核報告、聽取匯報等方式辦案。不僅沒有「閱審」「閱問」「閱實」和「閱世」,甚至最基礎的「閱看」案卷材料都沒有,背離司法辦案的親歷性要求。名為辦案,實為掛名。類似情形,帶來嚴重的案件質量隱患,違背司法改革政策和最高檢黨組的要求,是會出問題的。
檢察官的基礎性工作是閱卷,閱卷能力是辦案的基本功。那麼,應該如何閱卷?
閱,既有看、察看之意,也有經歷之意。所謂閱卷,就是審查證據、歸納事實的過程,即不僅要有形式上的「閱看」,還要進行實質上的「閱審」(核實)證據、「閱問」(逐一詢問)當事人、「閱實」(查對實事)案件事實,更要「閱世」(經歷)審查。不能把閱卷狹隘地理解為「閱看」卷宗,而應掌握其實質要義:通過「看」卷宗證據,「聽」視聽資料,「聞」「觸」物證,「問」當事人,全面系統「感受」案發現場等方法手段,來「找」出法律事實,最大限度逼近客觀真實,避免冤錯案件。由此可見,所謂辦案,關鍵步驟就是閱卷。離開閱卷,難言辦案。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檢察機關入額院領導辦案已成常態。但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入額院領導以審核報告、聽取匯報等方式辦案。不僅沒有「閱審」「閱問」「閱實」和「閱世」,甚至最基礎的「閱看」案卷材料都沒有,背離司法辦案的親歷性要求。名為辦案,實為掛名。類似情形,帶來嚴重的案件質量隱患,違背司法改革政策和最高檢黨組的要求,是會出問題的。建議未來相關規範應明確,辦案必須閱卷,沒有閱卷不算辦案,彰顯閱卷在辦案中的價值。
閱卷作為檢察官審查案件的基礎性工作,閱卷能力直接影響到辦案水平的提升。而辦案水平從入門到提升,發生質變的關鍵因素就是檢察官在閱卷中,不再消極被動地「吸收」案件材料信息,而是積極主動地「尋找」有價值的信息,充分發揮閱卷過程中「找」的效用。簡言之,閱卷之要在於「找」:
認定事實時主動「找」證據
閱卷最忌「閱讀」。如果是「閱讀」的心態,容易出現三個問題:一是易被卷宗中言詞證據中邊緣事實的內容所吸引,效率低,且達不到審查證據、核對事實的目的;二是閱讀習慣易讓人按照卷宗裝訂順序依次閱看,而案卷往往按證據的種類而非證明內容裝訂,按照順序依次閱看會影響到待證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綜合判斷;三是因閱讀是被動接受的過程,易先入為主,被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所影響。
因此,閱卷應變被動的閱看模式為主動的尋找模式。承辦人應心中充滿疑問,按照犯罪構成要件「找」需要的證據,帶著疑問去「找」證據來解答。這樣,閱卷就是解答自己疑問的過程,也是逐步搭建認定事實框架的過程。
一般而言,承辦人在拿到卷宗時,要按照順序依次找尋證據來回答三個疑問:犯罪事實是否存在?事實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什麼證據能建立犯罪嫌疑人與事實之間的聯繫?這三個關鍵點之間有明確的邏輯關係,應依次查找。比如,對於故意殺人案件,首先要看被害人死亡是否為他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其次要看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犯罪,其他人是否可證實,犯罪嫌疑人翻供後事實能否認定,兇器是否提取,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最後應看什麼證據能在犯罪嫌疑人與犯罪事實之間建立聯繫?即先「事」(犯罪事實)到「人」(犯罪嫌疑人),再證「人」犯「事」。
多數案件,犯罪嫌疑人與事實之間建立聯繫的證據都是重要證據。如果缺乏這樣的證據,事實能否成立就需要審慎對待。例如,對於故意傷害、殺人案件,兇器(遺留雙方的痕跡)、現場痕跡(證實犯罪嫌疑人到過現場)、血衣(雙方的DNA)等證據是聯繫「事」和「人」的證據。在審查案件時,要重點關注此類證據。比如兇器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有?兇器是否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血跡、DNA?傷口的深度、寬度、形狀是否與刀身長度、寬度、刀刃有邏輯關係?其他證據是否能證實犯罪嫌疑人在第一現場?再如盜竊案件,現場痕跡(犯罪嫌疑人到過現場)、犯罪嫌疑人處扣押的特定作案工具(與失竊現場痕跡一致)、在犯罪嫌疑人處的追繳贓物(證實失竊物品的流轉)、犯罪嫌疑人辨認現場筆錄等證據,是聯繫「事」和「人」的證據;交通肇事案件,車輛(證實犯罪嫌疑人駕駛且碰撞被害人)、現場痕跡等證據,是聯繫「事」和「人」的證據。
審查證據時主動「找」印證關係
在辦案中強調要用證據說話,但證據本身並不會說話,需要辦案人員在辦案中運用證據,尋找證據的相互印證部分,讓證據說話。閱卷時應注意,不僅事實可以拆分為若干個需要證明的關鍵「點」,證據也可拆分為不同的證明方向。只有將每一份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拆分成不同證明方向,才能找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關係。例如,承辦人在閱卷時發現命案被害人身上的傷口,就要去找法醫鑑定意見、病歷等證據,來查實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審查傷口的寬度和形狀(單刃還是雙刃形成)時,要尋找兇器,判斷是否為公安機關隨案移送的刀具;對刀傷要注意審查深度,然後尋找物證(刀),看其長度與深度之間是否有邏輯關係(深度長於刀身長度一般不符合邏輯),同時結合傷口處有無其他伴隨傷害(如力度過大導致傷口處肋骨骨折),來查實行兇者的力度;對傷口位置(如要害部位),要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等,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為不計後果、任意捅刺要害部位,然後揚長而去(間接故意殺人),等等。
在「找」印證關係時,不僅要尋找不同種類證據的印證關係,還要尋找同一種類證據的印證關係。例如,被害人身上有多處傷情,衣服上有大量創口,但致命傷是頸部總動脈。這樣的致命傷意味著被害人受傷後短時間內就喪失了反抗能力,與手部多處切割傷、衣服多處刀捅刺痕跡但身體對應部位未受傷(可證實人在躲避)等結合,可證實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捅刺多次後再捅刺要害部位。因為被害人先被捅刺要害部位,就會喪失反抗能力倒地,不會同時有手掌多處切割傷、衣服有多處刀捅刺痕跡但身體對應部位未受傷的情形。
有時,部分證據無法找到與其他證據之間的印證關係,但可以「找」到與經驗法則、生活常識的印證關係。例如,入戶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否認曾進入過被害人家中,對留在窗戶玻璃上的指紋,辯解是人在室外時手進入室內的行為。這時,就應該結合生活經驗法則判斷其辯解是否成立。指紋,一方面能證實犯罪嫌疑人到過現場;另一方面,因指紋與手指、手掌乃至手臂緊密相連,指紋在玻璃上具體的位置、指向,對應著犯罪嫌疑人可能的體位。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手臂長度、留下指紋的形狀、指紋在玻璃上的位置,可推定出犯罪嫌疑人所處的位置,進而判斷是站在室內形成的指紋,還是在戶外將手伸入形成的。閱卷時,承辦人不能僅因為窗戶玻璃上留下犯罪嫌疑人的指紋就簡單認定其有過入戶行為,也不能因為其有辯解就認定未進入戶內,而要注意尋找證據與生活常識、經驗法則的印證關係,用常識來驗證事實。
審查證據時主動「找」印證關係,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印證原則在閱卷中的具體體現。根據證據印證原則,認定案件事實需要符合印證模式,即根據兩個以上具有獨立信息源的證據所反映的信息,進行對比判斷是否形成相互重合、相互一致、相互驗證。證據之間的印證關係,並非顯而易見的,而是需要承辦人主動、積極在閱卷中去查找。
閱卷全程要主動「找」問題
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求檢察官閱卷時,要對證據天然帶有疑問,通過由「疑」到「信」的過程,實現對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審查。如果不「疑」就「信」,很容易出現案件質量問題。相反,只有經過「大疑」,才能「大信」,充分保障事實認定的準確。因此,承辦人閱卷時,應當對每一份證據都積極「挑刺」,爭取發現問題。
「找」問題,就要特別關注證據的細節。例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時間與其他證據的關係(先供後證還是先證後供),同案犯供述時間之間的關係。有的案件偵查初期供證筆錄之間矛盾很多,但在個別人供述後,其他人的言詞證據迅速變得驚人的一致,此時就需要查明原因,逐一詢問當事人進行覆核,審慎採信:如果是因為偵查機關獲取新的證據材料,迅速調整訊問方向和策略,在短時間內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逐一攻破,且審訊過程有完整的訊問錄像,則可以採信;若是偵查機關沒有合理解釋,審訊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像,就要格外慎重。
事實上,承辦人不僅在閱卷時要主動「找」問題,在閱卷後還要繼續「找」問題。閱卷後「找」問題,可以按照以下兩個思路進行:
一是對案件事實進行反向審視。在閱卷結束,對事實基本形成內心確信後,再綜合運用證據,看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例如,在審查殺人案件時,應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審查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運用收集到的各種痕跡、實物證據,按照其有罪供述推演作案過程。按照審查認定的事實,綜合判斷其進出現場的路線、漸次展開的活動、使用的工具、接觸或破壞的物品、形成的痕跡、遺留的物品、犯罪嫌疑人自身是否受傷或黏附有死者血跡及其他物質,根據相關證據確定與死者的接觸情況、以何種方式或手段殺死被害人、如何對屍體和現場進行處理或偽裝、如何離開現場。通過重建和推演,再現犯罪過程來印證現場狀況及痕跡、物證存在的合理性,進一步去偽存真,得出更接近客觀真實的案件事實。
二是對破案經過進行反向審視。要看偵查機關如何確定的犯罪嫌疑人,確定犯罪嫌疑人的過程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如果沒有任何證據線索指向,就鎖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可能就基礎不牢。其實,大多數刑事案件,偵查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的過程,都是運用證據、分析證據,認定事實的一個過程。無論是直接確定(監控或者辨認發現)、找到關鍵物證(如嫌疑人處提取到贓物或者現場有嫌疑人痕跡)、排除其他人作案還是發現犯罪嫌疑人行為反常且無合理解釋等等,都對事實認定具有重要意義。
在對發破案經過進行反向審視時,有時還會發現新的證據。如我在辦理某盜竊案件時,閱卷發現犯罪嫌疑人始終否認,現場缺少關鍵物證,也未提取到贓物。當時感覺沒有證據把犯罪現場與嫌疑人聯繫在一起,也不知道民警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我在與民警座談時才知道,他們調取了監控後,排查了失竊時間所有進出樓道的人員,發現只有兩名犯罪嫌疑人是陌生人員。然後,偵查人員通過視頻接力,進一步發現兩人離開小區後,反覆更換路線、車輛,並刻意躲避治安卡口,從而確定兩人有犯罪嫌疑。此案中,偵查人員實質是用排除法確定犯罪嫌疑人,相關證據儘管是間接證據,但完全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閱卷既是檢察官辦案的基礎工作,也是核心工作。只有承辦人徹底擺脫簡單的閱讀、摘錄模式,更注重在閱卷過程中去找證據、找印證關係、找問題,既「閱審」證據、又「閱問」當事人,既「閱實」事實、又全程「閱世」審查,不斷強化「尋找」意識和能力,辦案水平才能逐步提升,辦案質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