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4 07:5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回顧
徐某與陳某原為夫妻關係。2018年1月9日,徐某與陳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第五條載明:位於重慶市墊江縣某鎮停車用房一個,產權歸女方所有。2018年1月11日徐某與陳某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將停車用房的產權人變更為陳某。
鍾某、徐某因共同建房中的吊車租金問題,在徐某與陳某離婚前已發生糾紛。2019年5月15日鍾某就該租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支付相關費用,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徐某向鍾某支付租金費用共計30350元。鍾某於2019年10月9日依據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徐某暫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鍾某於2020年6月10日向民政局調取陳某、徐某的離婚檔案後得知其《離婚協議書》及財產分割協議,認為該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侵害了鍾某的合法權益,遂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要求撤銷陳、徐二人離婚協議中對停車用房分割的相關約定。
裁判結果
墊江縣法院一審判決支持鍾某的訴請。陳某、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伴隨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債權債務糾紛頻發。與此同時,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通過離婚轉移財產使得債權人權益落空的情形也時有發生。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債權人可以通過主張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條款,達到保全其債權之目的。《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規定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完善,增加了幾種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為他人提供擔保。在未來的生活中,債權人如果發現債務人為規避債務,有上述行為的,也可以及時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民一庭 伍柯聿
原標題:《【法官說法】債務人淨身出戶怎麼辦? 債權人撤銷權保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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