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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蘇1281刑初589號
公訴機關興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興化市。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於2021年8月19日被興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興化市人民檢察院以興檢刑訴2021 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興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張紅成、檢察員單地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甲於2021年7月底,先後與黃某甲、黃某乙取得聯繫並商定,由黃某甲介紹並容留黃某甲、黃某乙在其位於興化市XXXX7幢2單元902室的住處賣淫,(原文有介紹小區名稱,我在這裡屏蔽,以防給該小區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得款項黃某甲分四成。2021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黃某甲介紹並容留黃某乙、黃某甲在其住處分別向李某、潘某某賣淫,非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000元,其中黃某甲分得人民幣4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甲介紹、容留兩人賣淫,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如果條件符合,可以適用緩刑。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1.興化市公安局提取或製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黃某甲、黃某乙、李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興化市公安局製作的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黃某甲處依法扣押人民幣1000元。
又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某甲預交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25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發後,被告人黃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甲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甲當庭自願認罪,違法所得已被依法扣押,並預交財產刑保證金,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黃某甲從輕處罰。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故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甲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已被扣押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另被扣押的人民幣六百元,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唐愛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 鵬
書 記 員 張欣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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