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逼賣淫跳樓」案一審宣判,未成年主犯被判11年

2020-12-26 觀察者網

近日,雲南昭通昭陽區法院對「少女因被逼賣淫跳樓」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書顯示,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11年、8年、4年。其中,組織多名女性賣淫的主犯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節,法院採納了辯方「從輕處罰」的觀點。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施某秀組織多名女性在洪某連開設的鑽石商務公寓內賣淫,洪某連介紹嫖客,提成20%。2020年3月26日22時50分許,洪某連介紹嫖客,施某秀要求受害人耿某(15歲)在昭陽區珠泉路鑽石商務公寓賣淫,耿某不願意,施某秀、王某繞和陳某(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商量後,王某繞使用褲帶、陳某使用刀子對耿某進行威脅,強迫耿某賣淫,隨後,耿某從鑽石商務公寓五樓跳下,施某秀下樓查看,並打電話告知耿某家人,耿某家人聞訊趕到現場後,民警同時到達現場,施某秀還留在現場,王某繞、陳某不知去向,後耿某被送至昭通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150天。用去醫藥費190946.65元,經鑑定,須後續治療費28000元。經查,施某秀除自己賣淫外,還組織耿某、史某(14歲)、金某(16歲),馬某(18歲)在鑽石商務公寓實施賣淫活動,洪某連均容留在鑽石商務公寓內賣淫。

法院認為,施某秀除自己賣淫外,另組織4名女性實施賣淫行為,其中有三名女性系未成年人,且強迫其中一名未成年人賣淫,導致該未成年人跳樓至重傷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王某繞參與強迫未成年人賣淫並致受害人跳樓致重傷的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洪某連在自己經營的商務公寓裡面容留多名女性實施賣淫,且幫助招嫖,獲取部分提成,其中有四名女性系未成年人,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該院予以採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某秀、王某繞、洪某連的辯護人的辯護觀點,認為被告人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節,王某繞系從犯,應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觀點成立,該院予以採納。

法院指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耿某要求三被告人賠償醫藥費190946.65元,後續治療費28000元,營養費15000元,護理費2025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5000元,鑑定費1800元,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由被告人施某秀、王某繞、洪某連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因被告人施某秀已年滿十六周歲,且以其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餘訴請無相關證據及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判決書顯示,該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相關法律作出以下判決:施某秀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處罰5萬元;王某繞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處罰3萬元;被告人洪某連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處罰5萬元。此外,由施某秀、王某繞、洪某連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耿某270996.65元(判決生效後一月內給付);駁回原告人耿某其餘民事訴訟請求;作案工具手機2部、刀子1把,皮帶1條予以沒收。

該份判決書蓋有昭通市昭陽區法院公章,落款時間是2020年12月14日。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3月26日,雲南省昭通市一名15歲少女被人持刀和皮帶脅迫賣淫,其不願順從,從五樓跳下受傷。包括兩名未成年人在內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獲,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陳某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另行處理。11月19日,該案件在昭通市昭陽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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