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5號
當事人:呂樂,男,1981年8月出生,時任深圳嘉謨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嘉謨)執行董事、總經理,住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
陳志龍,男,1976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澱區復興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呂樂、陳志龍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陳志龍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應當事人呂樂的要求,我會於2019年2月25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呂樂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呂樂、陳志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 呂樂、陳志龍控制使用有關證券帳戶情況
呂樂為深圳嘉謨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呂樂」中信證券帳戶、「呂樂」南京證券帳戶、「呂樂」華泰證券帳戶、「呂樂」海通證券帳戶、「呂樂」海通國際證券滬港通帳戶、「呂樂」中泰國際證券滬港通帳戶、「陶某琴」華泰證券帳戶、「陶某琴」南京證券帳戶、「嘉謨動量證券投資基金」中信證券帳戶、「嘉謨進取1期證券投資基金」招商證券帳戶、「嘉謨進取3期證券投資基金」招商證券帳戶、「嘉謨?堂宋證券投資基金」招商證券帳戶、「嘉謨4號證券投資基金」招商證券帳戶、「嘉謨7號證券投資基金」中信證券帳戶等14個帳戶(以下簡稱「呂樂」相關證券帳戶)由呂樂控制,上述帳戶資金主要來源於呂樂家庭資金,各帳戶之間存在頻繁資金互轉,帳戶交易IP、MAC地址存在大量重合。
陳志龍控制「葉某昌」華泰證券帳戶。葉某昌和瞿某經陳志龍介紹合作理財,葉某昌出資3500萬元、瞿某提供525萬元的保證金存入「葉某昌」證券帳戶,由瞿某全權管理理財資金。雙方資金劃入後,瞿某將「葉某昌」證券帳戶交由陳志龍決策交易。
二、呂樂、陳志龍具有合謀操縱證券價格的主觀故意
呂樂控制「呂樂」相關證券帳戶以及陳志龍控制「葉某昌」華泰證券帳戶,呂樂單獨或者與陳志龍合謀利用資金優勢,大量買入、連續交易「菲達環保」「人民網」「東風科技」3隻股票,操縱股價並反向賣出獲利,具有明顯的操縱證券價格的主觀故意。
呂樂與陳志龍是好友,平時見面較多,經常在一起溝通股票買賣、交易手法和策略以及近期買賣股票的情況,呂樂向陳志龍教授了「大單買入,批量賣出」的操作手法。操縱期間,呂樂向陳志龍推薦了「菲達環保」,兩人頻繁聯繫、相互交流交易和持倉情況,呂樂、陳志龍具有合謀操縱證券價格的主觀故意。
三、呂樂、陳志龍操縱證券價格情況
2015年12月至2016年至7月,呂樂單獨或者與陳志龍合謀利用資金優勢,通過連續買賣操縱「菲達環保」等3隻股票價格,此外,呂樂還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交易「菲達環保」操縱股價。具體操縱情況如下:
2015年12月17日至22日,呂樂通過分多筆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交易股票的方式,操縱「菲達環保」股價,獲利5,937,356.93元。
2016年4月27日、28日,呂樂通過分多筆連續買賣方式操縱「菲達環保」股價,獲利1,648,655.34元。
2016年6月2日、3日、6月7日、8日,呂樂通過分多筆連續買賣方式操縱「東風科技」股價,獲利810,035.98元。
2016年6月6日至15日,呂樂通過分多筆連續買賣方式操縱「菲達環保」股價,獲利894,580.42元。
2016年6月17日至23日,呂樂通過分多筆連續買賣方式操縱「人民網」股價,獲利1,957,580.10元。
2016年6月27、28日,呂樂、陳志龍通過分多筆連續買賣方式操縱「菲達環保」,獲利594,628.17元。其中,呂樂獲利568,618.89元,陳志龍獲利26,009.28元。
2016年7月11日、12日、7月14日至19日,呂樂、陳志龍通過分多筆連續買賣方式操縱「菲達環保」股價,獲利3,258,082.19元。其中呂樂獲利3,258,082.19元,陳志龍獲利0元。
上述操縱行為,呂樂獲利合計15,074,909.85元,陳志龍獲利合計26,009.28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呂樂」「陶某琴」「葉某昌」等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帳戶委託記錄及交易記錄,呂樂、陶某琴、葉某昌等人詢問筆錄,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證券帳戶交易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呂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陳志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呂樂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其一,呂樂不具有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信息優勢;其二,呂樂部分交易造成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結果很小,屬於股票價格自然波動,不符合操縱行為的「結果要件」;其三,操縱影響消除後申辯人以市場價賣出餘券的盈利不應計算在違法所得範圍內,證券交易手續費的計算不準確;其四,呂樂系初犯並配合調查,且已摒棄可能觸犯法律法規的投資策略,量罰幅度上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陳志龍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其一,陳志龍不具有操縱股價的主觀意願和需要;其二,陳志龍不具有資金優勢;其三,將陳志龍的交易數據與呂樂的交易數據混在一起屬於認定事實不清;其四,相關交易並未嚴重影響股票價格、交易量,交易與操縱股價之間缺乏必然的邏輯關係。
綜上,呂樂請求不予或從輕、減輕行政處罰,陳志龍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經覆核,我會認為:
第一,呂樂與陳志龍二人交易「菲達環保」屬合謀操縱,有關資金優勢、相關交易行為應合併分析。從二人的陳述來看,呂樂承認其在交易涉案3隻股票時,股票賣出過程中發現價格下跌,會大量買入以拉升股價,在收盤時發現價格低於持倉成本時買入,目的是拉升價格。二人均承認陳志龍向呂樂學習如何操作買賣股票,呂樂向陳志龍推薦了「菲達環保」及交易策略、二人均交易了案涉股票且在交易過程中有溝通。
從二人的交易行為來看,二人交易涉案股票時間上大體一致,手法基本相同,總體呈現買入時單筆大單買入、賣出時分多筆批量賣出的特點,交易過程中有配合,尾市階段交替拉抬股價,對方賣出過程中有拉抬或維持股價的配合行為。
綜上,呂樂與陳志龍二人交易「菲達環保」屬合謀操縱,有關資金優勢、相關交易行為應合併分析。
第二,呂樂及陳志龍具有資金優勢。經對依法調取的交易數據分析,日成交佔比等指標可以證明呂樂單獨或與陳志龍共同具有資金優勢。
2016年6月2日至6月3日、6月7日至6月8日呂樂交易「東風科技」期間,6月2日、3日、7日,呂樂單日買入成交佔比分別為31.66%、20.75%、15.24%。2016年6月27日至6月28日、2016年7月11日至7月12日、7月14日至7月19日呂樂、陳志龍交易「菲達環保」期間,7月11日、12日、14日、18日,呂樂、陳志龍單日買入成交佔比分別為17.19%、10.45%、16.46%、26.13%。呂樂、陳志龍在各操縱期間內,均存在單日買入成交佔比10%以上的情形。從單日買入成交佔比數據可知,呂樂單獨或與陳志龍共同在交易上述股票期間具有資金優勢。
第三,相關交易行為已對股價造成影響,構成操縱證券市場。
當事人認為其交易行為對股價影響較小,部分交易所造成的影響系正常市場波動。證據顯示,本案當事人通過分多筆連續大量買入的方式拉升股價,而後反向賣出獲利,此種交易方式帶有明顯的操縱股價的主觀意圖,呂樂也承認存在大量買入以拉升股價的行為,相關行為客觀上對股價造成了影響,擾亂了正常交易秩序。同時,呂樂還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交易「菲達環保」操縱股價。
此外,本案屬於短線操縱,股價漲幅多數未超過3%,甚至不到2%,但因短線操縱所需資金量小,資金周轉率高等特點,雖然股價上漲有限,但獲利可觀,不能因其漲幅較小而無視其危害性。此外,對當事人提到的個別漲幅不足1%的情形,應納入其整個操縱行為來看待,不應單獨割裂分析。2016年6月17日14:05:28至14:59:59,呂樂分98筆以16.10元至16.43元買入3,658,793股「人民網」,金額59,546,956.07元。買成交量佔市場買成交量的50.63%。「人民網」從16.09元上漲至16.40元,上漲0.31元,漲幅1.94%。在6月17日已將股價拉抬上漲1.94%的情況下,6月20日9:31:46至9:35:43的多筆買入具有拉抬股價的性質,但主要是其賣出過程中的為避免股價下跌而採取的維持股價的行為,是其操縱的一部分,不應因漲幅小而排除在操縱之外。
第四,關於違法所得計算問題,我會已採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在盈利計算中將操縱行為影響消除後賣出餘券的所得予以扣除,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交易費金額進行調整,並對違法所得重新計算。
第五,關於當事人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的請求,我會已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情節、配合調查等表現情況予以量罰。
綜上,我會對呂樂、陳志龍的申辯意見予以部分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我會決定:
一、沒收呂樂違法所得15,074,909.85元,並處以30,149,819.70元罰款;
二、沒收陳志龍違法所得26,009.28元,並處以52,018.56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