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號
當事人:海南亞太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實業),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梁德根,男,1964年7月出生,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任亞太實業董事,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任亞太實業董事長,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龔成輝,男,1969年9月出生,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任亞太實業董事,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任亞太實業董事長,住址:甘肅省蘭州市七裡河區。
陳罡,男,1963年3月出生,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2014年1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董事,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安雙榮,男,1961年6月出生,2010年1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董事,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劉鶴年,男,1962年10月出生,2010年1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董事,住址:甘肅省皋蘭縣。
張文生,男,1954年7月出生,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亞太實業董事,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劉世誠,男,1967年5月出生,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任亞太實業董事,住址:甘肅省永登縣。
李志勇,男,1962年2月出生,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任亞太實業董事,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任亞太實業副總經理,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李繼彬,男,1951年5月出生,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任亞太實業董事,住址: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
馬世虎,男,1973年12月出生,2012年6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董事會秘書,2014年1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董事,住址:甘肅省酒泉市。
賈宏林,男,1964年7月出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任亞太實業董事,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任亞太實業副總經理,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劉釗,男,1966年1月出生,2009年6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獨立董事,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殷廣智,男,1973年4月出生,2010年1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獨立董事,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蔡文浩,男,1962年7月出生,2009年6月至2014年4月任亞太實業獨立董事,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鄭金鑄,男,1953年4月出生,2014年5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獨立董事,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李淑蓉,女,1968年11月出生,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任亞太實業監事、監事會主席,住址:甘肅省蘭州市七裡河區。
馮建輝,男,1962年4月出生,2010年1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監事,2013年4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監事會主席,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常琰,女,1981年3月出生,2013年4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
鄭莉,女,1978年4月出生,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任亞太實業監事,住址:甘肅省蘭州市七裡河區。
王長徵,男,1979年10月出生,2014年10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監事,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蘭秀金,女,1979年3月出生,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任亞太實業監事,住址:海南省儋州市。
王金玉,女,1953年11月出生,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任亞太實業財務總監,住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張芳霞,女,1975年1月出生,2014年4月至我會調查時任亞太實業財務總監,住址:甘肅省永登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亞太實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亞太實業、龔成輝、張芳霞、馬世虎、安雙榮、劉鶴年、王金玉、陳罡、殷廣智、鄭金鑄、馮建輝、王長徵要求陳述、申辯,亞太實業、龔成輝、張芳霞、馬世虎、安雙榮、劉鶴年、王金玉、陳罡還要求聽證,其他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後亞太實業、龔成輝、張芳霞、馬世虎、安雙榮向我會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其餘人員未向我會提交陳述、申辯意見。2015年12月25日,我會舉行聽證會,聽取了亞太實業、龔成輝、馬世虎委託代理人及安雙榮本人的陳述申辯,劉鶴年、王金玉、陳罡於聽證會召開前書面表示放棄相關權利,張芳霞未按期參加聽證會,視為放棄相關權利。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亞太實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亞太實業投資持股企業濟南固鎝電子器件有限公司對質量索賠款會計處理不當,導致亞太實業2012年虛減淨利潤、2013年虛增淨利潤
濟南固鎝電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固鎝)系亞太實業的投資持股企業,2012年、2013年亞太實業持有濟南固鎝48%股權。
2012年,濟南固鎝根據客戶臺灣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帳顯示為旭福電子)向其出具的《扣款通知單》,將質量索賠款5,355,085.00元(原幣金額為85萬美元)確認為營業外支出。
2013年10月,鑑於質量索賠款未實際支付且具體賠償金額尚不能合理確定,濟南固鎝認為2012年確認營業外支出時會計估計不準確,遂衝減2013年營業外支出5,355,085.00元。2013年12月31日,濟南固鎝衝回2013年10月所做憑證,並在下一個憑證中衝減當期營業成本5,300,000.00元,對應調增產成品5,300,000.00元,並將剩餘55,085.00元通過借記「本年利潤紅字55,085.00元」,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紅字55,085.00元」進行會計處理。該會計處理方式導致濟南固鎝2012年虛減淨利潤5,355,085.00元、2013年虛增淨利潤5,355,085.00元(未考慮所得稅因素)。
2012年、2013年,亞太實業對所持濟南固鎝股權實行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濟南固鎝會計處理不當導致亞太實業2012年虛減淨利潤2,570,440.80元、2013年虛增淨利潤2,570,440.80元(未考慮所得稅因素),分別佔亞太實業當期淨利潤的227.48%、97.87%。
二、亞太實業2013年未計提所持濟南固鎝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導致2013年虛增淨利潤
2013年12月31日,亞太實業董事會決議通過《關於轉讓濟南固鎝電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權的議案》,披露的股權轉讓價格為875.00萬元,定價依據為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亞太實業所持濟南固鎝股權的帳面價值20,017,561.21元。2014年1月20日,亞太實業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關於轉讓濟南固鎝電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權的議案》。
2013年,亞太實業未根據前述定價依據對所持濟南固鎝48%股權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2,377,904.37元。2014年底,亞太實業根據前述定價依據對仍持有的27%濟南固鎝股權計提1,027,064.92元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並於2015年1月以同一定價依據確定交易價格,轉讓了濟南固鎝9.36%股權。
亞太實業未對所持濟南固鎝48%股權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的行為導致其2013年虛增淨利潤2,377,904.37元(未考慮所得稅因素)。
三、亞太實業控股子公司蘭州同創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披露的會計政策和《企業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導致亞太實業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虛增營業收入,2013年虛減營業收入
蘭州同創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創嘉業)是亞太實業的控股子公司。亞太實業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確認銷售收入的條件為:房產完工並驗收合格,籤訂了銷售合同,取得了買房付款證明並交付使用。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確認銷售收入的條件為:已經完工並驗收合格,籤訂了銷售合同並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
同創嘉業開發建設的永登亞太玫瑰園項目共有住宅486套和商鋪若干。2012年,永登亞太玫瑰園開始陸續辦理交房手續。2012年12月31日,同創嘉業取得了4號樓、5號樓、6號樓(一期)的竣工驗收備案表。截至我會調查人員先後於2015年4月17日和6月11日兩次實地走訪甘肅省永登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時,3號樓(二期)尚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
我會對永登亞太玫瑰園項目已完工住房和商鋪銷售收入確認是否同時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進行了逐一核實,發現同創嘉業對215套住房和6間商鋪存在提前或延遲確認銷售收入的情形,導致同創嘉業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別虛增營業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0,559,252.00元、20,431,612.00元,2013年虛減營業收入9,741,483.00元。因亞太實業持有同創嘉業84.16%股權,合併報表後,導致亞太實業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別虛增營業收入9,714,582.00元、41,226,983.00元、10,559,252.00元、20,431,612.00元,分別佔其當期營業收入的100%、100%、21.78%、59.53%,2013年虛減營業收入9,741,483.00元,佔其當期營業收入的43.31%。
上述事實,有濟南固鎝「關於客訴賠償的情況匯總」、《扣款通知單》及相關記帳憑證、濟南固鎝相關會計報表和分類帳、產成品科目餘額表、亞太實業相關會議決議、亞太實業出具的相關說明、同創嘉業工程驗收材料、入住驗房表、銷售合同複印件或相關情況說明、銷售情況統計表、收入明細帳及相關記帳憑證、現場檢查筆錄、同創嘉業2010年至2014年審計報告、同創嘉業出具的情況說明、亞太實業2010至2014年年度報告及審議文件、亞太實業提供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情況表及相關任職文件、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亞太實業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對前述第一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龔成輝、梁德根、馬世虎、張芳霞、陳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劉釗、殷廣智、蔡文浩、安雙榮、劉鶴年、馮建輝、常琰、鄭莉。
對前述第二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龔成輝、張芳霞、陳罡、馬世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劉釗、殷廣智、蔡文浩、安雙榮、劉鶴年、馮建輝、常琰、鄭莉。
對前述第三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梁德根、龔成輝、王金玉、張芳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陳罡、馬世虎、劉釗、殷廣智、蔡文浩、安雙榮、劉鶴年、馮建輝、常琰、鄭莉、鄭金鑄、王長徵、張文生、李繼彬、劉世誠、蘭秀金、李淑蓉、賈宏林、李志勇。
本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後,針對上述三個涉案事項,亞太實業和張芳霞辯稱:關於事項一,2012年濟南固鎝對質量索賠款進行會計處理時,系以最近可用的信息為基礎對結果不確定的事項作出會計估計,後經協商索賠暫時不予支付,且後續發生的可能性極小,故予以衝回,相關會計處理屬於會計估計變更;關於事項二,2013年之所以未計提濟南固鎝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系因大股東蘭州亞太工貿集團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諾函》,向亞太實業承諾,積極協助其處置濟南固鎝長期股權投資,並對變現處理後未達到帳面價值的部分予以全額補償;關於事項三,同創嘉業在帳務處理過程中主要是將收到全額房款作為判斷收入的首要條件,並結合實質重於形式和一貫性原則確認銷售收入,不存在主觀隨意調整收入的情況,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金額存在一定誤差。
針對責任主體的確定與處罰,亞太實業辯稱:一,涉案違法事項系審計機構錯誤行為所致,相關責任不應由公司承擔;二,相關年度報告的籤字董監高均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責任人員,處罰涉及面過廣。
龔成輝辯稱:任職期間力保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但因公司的控制環境存在缺陷,無法全面履行職責;涉案行為並非主觀故意。請求減輕處罰。
張芳霞辯稱:2013年年度報告籤署距其入職時間較短,難以在短時間內逐一核實;且審計機構已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報告,其充分依賴審計機構的專業判斷;不存在操縱利潤的情形。請求減輕處罰。
馬世虎辯稱:同創嘉業的工程、銷售等環節都由大股東主導,其無法得知同創嘉業是否按規定確認收入;充分信任專業審計機構;任職以來對規範公司信息披露盡到了應盡職責。請求免予處罰。
安雙榮辯稱:作為異地的非獨立董事,未直接參與日常經營管理,未參與相關會計處理或審計及審計配合工作;審議相關報告時受時任財會人員、審計機構及獨立董事誤導。請求免予處罰。
針對當事人關於第一項事實的陳述、申辯意見,我會認為,濟南固鎝對涉案索賠款項的會計處理並非會計估計變更,而是會計處理不當,並進一步導致亞太實業在相應年度虛增、虛減淨利潤。一方面,濟南固鎝對涉案索賠款項的會計處理方式與其對其他類似索賠款項的處理方式明顯不同,不符合一貫性原則。證據顯示,亞太實業對此前和此後發生的類似質量索賠事項的會計處理憑證中,均附有DEBIT NOTE、DEBIT AGREEMENT、CREDIT MEMO等表明雙方實質性認可相關賠償金額的文件,而對涉案索賠款項的會計處理僅憑對方出具的《扣款通知單》,未經相關認可程序便直接確認營業外支出,處理方式明顯不同於慣常做法。另一方面,濟南固鎝對該前期差錯的更正方式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2012年濟南固鎝將相關索賠款確認營業外支出後,2013年認為此前會計估計不準確並進行前期差錯更正時,未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相關規定採用追溯重述法更正2012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而是直接衝減當期營業外支出,虛減2013年營業成本、虛增產成品,此舉導致濟南固鎝2012年虛減淨利潤、2013年虛增淨利潤。2012年、2013年,亞太實業對所持濟南固鎝48%股權實行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濟南固鎝的行為導致亞太實業2012年虛減淨利潤2,570,440.80元、2013年虛增淨利潤2,570,440.80元(未考慮所得稅因素),分別佔當期淨利潤的227.48%、97.87%。
針對當事人關於第二項事實的陳述、申辯意見,我會認為,亞太實業2013年不對濟南固鎝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的理由不充分。其一,本案審理過程中,亞太實業向我會提交了落款單位為蘭州亞太工貿集團有限公司的《承諾函》複印件作為證據材料,但該《承諾函》的抬頭收文單位為時任亞太實業審計機構的某會計師事務所,而非亞太實業。其二,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並未向我會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其在進行該項處理前收悉承諾,而我會在其他相關監督檢查工作過程中發現,時任亞太實業審計機構的工作底稿中存有前述《承諾函》的原件,亞太實業在進行該項會計處理前是否已經實際取得承諾文件不得而知。其三,2014年底,亞太實業根據《關於轉讓濟南固鎝電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權的議案》確定的定價依據對持有的剩餘濟南固鎝股權計提了1,027,064.92元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並於2015年1月以同一定價依據確定交易價格,轉讓了濟南固鎝9.36%股權,可見其在此後亦未以《承諾函》的存在為由不計提減值準備。
針對當事人關於第三項事實的陳述、申辯意見,我會認為相關主張缺乏證據支持,不予採納。我會對同創嘉業已完工住房和商鋪銷售收入確認是否符合條件進行了逐一核實,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同創嘉業未嚴格遵循公司披露的房地產銷售收入確認政策,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關規定對215套住房和6間商鋪提前或延遲確認了銷售收入,導致合併報表後亞太實業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虛增營業收入和2013年虛減營業收入。關於申辯提出的金額誤差,鑑於亞太實業未提出具體證據和數據,對其主張不予採納。
針對當事人關於亞太實業不應成為責任主體的申辯意見,我會認為,財務信息是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最重要信息,嚴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準則編制財務報告,是上市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最基礎環節。我會在以往案件的行政處罰中反覆強調,上市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會計責任,與其所聘任的外部審計機構應當承擔的審計責任,是性質不同的兩種責任;當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信息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時,不能以審計機構未發現、未指出或者存在過錯為由,免除上市公司及其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
針對關於責任人員範圍過廣及龔成輝等四人請求減免處罰的申辯,我會認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有賴於全體董事、監事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實施必要的、有效的監督。本案中,亞太實業自2010年至2014年的年度報告均存在信息披露違法情形,違法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虛增、虛減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的數額及其佔公司當期披露數的比重較大,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包括龔成輝、張芳霞、馬世虎、安雙榮在內的公司時任董事、監事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已經勤勉盡責。我會依法認定相關人員為責任人員,並根據不同人員的職務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的作用、對涉案事項的知悉情況等分別給予處罰,並無不當。
此外,本案調查期間,當事人梁德根已身患重病,徵得其本人及醫生同意後,我會調查人員就重要問題對其進行了詢問,並製作了筆錄。考慮到梁德根的配合態度及實際情況,我會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亞太實業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龔成輝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張芳霞、陳罡、王金玉、馬世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四、對安雙榮、劉鶴年、張文生、李繼彬、劉世誠、賈宏林、李志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五、對梁德根、劉釗、殷廣智、蔡文浩、鄭金鑄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六、對馮建輝、常琰、李淑蓉、鄭莉、王長徵、蘭秀金給予警告。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