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4月19日消息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導,用玻璃杯喝常溫水,杯子剛放到嘴邊就突然爆裂,這事兒聽著有些嚇人。玻璃杯裝常溫水也會突然爆裂嗎?北京一位消費者說她就遭遇了這種倒黴事。
2017年5月,北京消費者王女士使用宜家一款名為斯黛納的玻璃水杯喝溫水時,水杯突然爆裂,致其當場昏迷,送醫後發現下唇縫合4針,一顆門牙斷掉。消費者認為宜家這款產品存在嚴重缺陷,於是將北京西紅門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並賠償損失人民幣100餘萬元。4月16日,這起案件在北京大興法院開庭。涉案的玻璃杯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宜家又是否應該履行賠償責任?在關注本案庭審過程前,我們先來簡單回顧一下水杯爆裂事件的來龍去脈。在消費者起訴前,這一事件曾受到多家媒體和網友關注。
消費者王女士回憶,涉案的這款名為「斯黛納」的玻璃水杯應該是2016年從北京西紅門宜家購買的,2017年5月20日凌晨,她有點渴,走到廚房拿起這個玻璃杯,倒了溫水,剛抵到嘴唇上準備喝時,水杯突然炸了。
王女士說,當時自己被炸暈了,醒來以後,杯子柄還在手中,之後她發現嘴下面有大概三四公分長的口子,門牙少了半顆。她趕緊給朋友打電話陪她去醫院。
王女士向記者提供了一份北京口腔醫院診斷記錄,這份記錄顯示,王女士就醫時意識清晰,但右下唇腫大,唇內可見2.0×1.5釐米的創傷面,一顆門牙的牙冠折斷露髓。由於唇內傷口較深,醫生做縫合4針處理,受損門牙有待後續治療。
王女士介紹,就醫前她曾聯繫過宜家客服,希望宜家方面能介入調查,查清楚水杯炸裂原因,但當時宜家客服表示要向上級部門反饋。王女士就醫回到家後,又再次聯繫宜家客服,希望宜家方面能查清楚水杯炸裂原因及賠償醫藥費等費用。當天下午,宜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情況。王女士介紹,對方來了以後只是提到杯子是鋼化的,摔不碎但是有自爆率,現場再沒有答覆其他問題。
事發5天後,2017年5月25日「宜家家居」在官方微博發布回應說,顧客王女士使用宜家「斯黛納」玻璃杯時,因產品自爆而致傷。公司對此非常重視,對顧客在使用產品時受傷表示抱歉,對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消費者傷害或權益損失,宜家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大限度保證消費者利益和安全。宜家在聲明中指出,關於鋼化玻璃的自爆情況與玻璃的特性有關。當鋼化玻璃在運輸或使用過程中受到外力的影響,會有一定機率自曝。
王女士介紹,後續她又和宜家方面進行了多次溝通,最終宜家方面答覆,出於社會道義和企業責任的角度會對王女士進行賠償。對於這樣的答覆,王女士表示,實在是無法接受。
在這之後,王女士將北京西紅門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這起案件原定於3月15日開庭審理,但由於被告宜家一方當天沒有到場,庭審臨時取消。
4月16日,這起案件在北京大興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王女士坐在旁聽席上,宜家則委託代理人出庭。涉案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又是否符合相關行業及國家標準,成為庭審的爭議焦點。
庭審當中,原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師許浩表示,被告的缺陷產品不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行業標準,屬於缺陷產品,被告明知其是缺陷產品仍然向消費者銷售,構成消費欺詐,現原告王女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公正裁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王女士向法院提出退還貨款並二倍損失賠償共計人民幣100餘萬元的訴訟請求。
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被告宜家方面代理人予以了反駁。宜家代理人說,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這個杯子是從西紅門宜家公司購買的,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到的傷害是由被告銷售的玻璃杯造成的,關於事發當晚的情形,只有原告一個人的口述,沒有任何客觀的第三方的驗證。此外,被告銷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這件事情發生以後,宜家也專門調查了涉案玻璃杯的銷售情況,這種玻璃杯在中國區的起售日期是2014年10月1日,從首次銷售到現在,總共銷售了61億萬3519個,除了王女士投訴的這個事件之外,中國尚未收到該款玻璃杯自爆傷人的投訴。
對於該涉案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又是否符合相關行業及國家標準等問題,宜家方面辯稱,涉案產品並不存在質量問題,宜家所售此類鋼化玻璃產品均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對此,原告一方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行業標準QB/T4064為依據,認為這款產品在理化性能上並沒有達標。原告代理律師許浩稱:「理化性能當中明確規定,餐飲用鋼化玻璃器皿的耐熱性及急變性,尤其是耐熱性,溫差在130度範圍內,破裂率不得大於10%,即使出現碎片自爆,玻璃的厚度不能大於1.5毫米,以衝擊點為中心,3釐米半徑範圍內的玻璃碎片不能有鋒利邊角。但是在這個案件中,碎片有明顯鋒利的邊角,對消費者造成了嚴重傷害。」
這一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記者今天登錄宜家官網發現,涉事的這款水杯在正常銷售,顯示庫存充足,網站上對水杯的介紹是「這款馬克杯由鋼化玻璃製成,十分堅固,耐摔耐熱。可以用這款杯子盛裝各類冷熱飲品。」
涉案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又是否符合相關行業及國家標準,是這次庭審的爭議焦點。現在對這兩個問題,兩方各執一詞,如何進一步確認是否缺陷產品?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說,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所謂缺陷產品是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按照一般的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原告主張由於使用缺陷產品造成自身損害後果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使用的被告所銷售的產品是有缺陷的,也就是它有不合理危險,或者直接違背了相關的國家和行業標準。這樣一個問題一定是一個爭議的焦點,被告宣稱它的產品是符合標準的,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原告就要舉證證明這個產品一定是有缺陷的,但實際上這很難做到。
北京中簡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曉說,這個玻璃杯從2014年開始銷售,原告說這是她2016年在西紅門宜家購買的,同批次的玻璃杯是否存在這樣的問題,原告可能要去收集一些證據。當時這件事情發生之後,原告就已經請了宜家的工作人員上門進行查看,隨後「宜家家居」在官方微博發布回應稱,顧客王女士使用宜家斯黛納玻璃杯時,因產品自爆而致傷,這是這個案件中一個很有意思的點。
在庭審過程中,宜家律師否認杯子是從宜家購買的,稱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所稱的杯子是從西紅門宜家公司購買的。王女士告訴記者,由於經常在宜家購買東西,2016年的票據她確實現在還沒有找,但她認為,相關的憑據宜家方面也能查到,為什麼不能由宜家方面來舉證?
王女士稱,因為住得離宜家很近,近三年她基本每周都去宜家,而且每次去都會買東西,柜子之類的大件的票據她會留著,小件的票據基本都找不到了。那時不像現在微信、支付寶支付如此盛行,掃碼就能留下消費記錄,而是基本使用現金或信用卡支付,雖然王女士也在調取其信用卡帳單,但帳單記錄只有金額,沒有消費明細。王女士表示,她曾跟宜家溝通,希望列印出她近兩年在宜家購物的流水,因為在宜家買東西要刷會員卡,而會員卡是用身份證和手機號實名註冊的,綁定了王女士的身份證和手機號,肯定可以調取到相關購物記錄。另外,王女士也指出,涉案玻璃杯的杯形很特殊,且宜家的杯子都會在底部顯示宜家的英文標誌「IKEA」,同款杯子王女士一共買了6個,平時都洗乾淨放在架子上。
那麼要證明杯子是否從宜家購買,應該由誰來舉證?對此,李斌分析,從一般的訴訟法原理上來看,應當由原告方舉證,證明杯子是從被告宜家處購買的,只有證明涉案產品是由被告銷售給原告自己的,才能進一步舉證缺陷產品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問題在於,如此小額的交易,人們通常不保留消費憑條,舉證可能存在困難,因此如果原告認為被告的系統中應有類似的交易記錄,而被告沒有提供,那麼原告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過,李斌也注意到,宜家在事發後不久就在官方微博上明確表態稱這個杯子是從宜家購買的,雖然這樣的自認不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的在法院的自認,但也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原告可以以此為依據要求法庭認定涉案玻璃杯是從被告宜家處購買的,因此在李斌看來,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經初步分析,李斌認為,就案件目前的情況來看,應該能夠證明玻璃杯是由宜家出售的這一基本事實。
宜家律師還表示,目前不能證明其受到的傷害,是被告銷售的玻璃杯造成,關於事發當晚的情形,只有原告一個人的口述,沒有任何客觀的第三方的驗證。傷害是否由涉案產品造成,有沒有辦法驗證清楚?作為類似糾紛發生後消費者維權難的主要原因之一,這該由誰來驗證,怎麼驗證?胡曉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除了比如高空墜物等一些高危東西造成的糾紛,涉及舉證責任倒置,一般情況下,在民事訴訟中都是誰主張誰舉證。就水杯是否從宜家購買的問題,原則上應該由原告舉證;另外,與缺陷產品造成其傷害之間的關聯問題也由原告進行舉證。當然就本案而言,因為玻璃杯將消費者王女士炸暈,她當時醒過來後一定是在朋友的陪同下一起去的醫院,而且醫院應該可以查驗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損害。結合一系列的證人證言,包括就醫證明、現場情況的查驗,以及宜家後續的官方表態,如果各環節具體證據充分,那麼消費者王女士所受到的傷害就是由宜家的玻璃杯所造成的事實幾成定論。如果發生類似的事件,胡曉建議消費者及時撥打110報警,派出所的介入,比如現場的拍照、取證和登記,都將成後續維權過程中很有力的證據。
這個事件2017年5月發生,事發5天後,2017年5月25日「宜家家居」在官方微博發布回應說,顧客王女士使用宜家「斯黛納」玻璃杯時,因產品自爆而致傷。公司對此非常重視,對顧客在使用產品時受傷表示抱歉,對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消費者傷害或權益損失,宜家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大限度保證消費者利益和安全。宜家在聲明中指出,關於鋼化玻璃的自爆情況與玻璃的特性有關。當鋼化玻璃在運輸或使用過程中受到外力的影響,會有一定機率自曝。
在李斌看來,宜家的這份回應對原告而言是相對有利的證據,因為這不僅僅是原告個人口述的事發經過,而且是宜家在接到投訴或者報案之後,進行相關調查以及核實後在官方渠道的一個表態。可見,宜家認可這件事情的發生是事實。從這個意義來說,其玻璃杯有一定機率的自爆可能性。在本案中,王女士就是玻璃杯自爆的受害者。由於被告在訴訟之前就已經有了上述的官方表態,已經認可了自爆造成顧客損害的事實,而在訴訟過程中再想否認,這恐怕對被告人不利。他認為,玻璃杯是從宜家所買,而且玻璃杯發生自爆致消費者受傷的事實在相當程度上是可確認的。
庭審中,宜家提供了多組證據證明涉案杯子沒有任何質量問題,屬於合格產品。對此,王女士一方並不認同,他們認為這個鑑定是宜家單方面委託進行的。此外,標準使用的是1997年的歐洲標準,而涉案產品在中國銷售,「為什麼要用歐洲標準?」有沒有質量問題,是否合格產品,是否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怎樣鑑定出的結果才算是客觀、公正的結果?胡曉認為,對於國家存在強制標準的任何產品,首先必須符合中國的國家標準以及相應的行業標準,如果歐洲標準或者美國標準高於國內現有標準,且企業自認說用的就是這樣的標準,那麼它的產品質量是提高了一個臺階、提高了一個門檻的,這是關於標準的第一個觀點。第二個觀點是,他們認為的標準如果符合所謂1997的歐洲標準,那麼這個標準現在是什麼樣的效率狀態?是不是仍然在試用?據了解,歐洲關於這種玻璃器皿的標準非常高,比如在飲用熱水時,更加建議使用耐熱玻璃,而不是鋼化玻璃,因為鋼化玻璃不容易摔碎,但是實際上它和耐熱玻璃相比,耐熱玻璃更加適合熱飲。第三個觀點是,鑑定的結果如何公正客觀,如果是宜家單方提出來的這個方案,王女士又不認可,雙方可以委託法院進行鑑定。
王女士一方表示,涉案玻璃杯的設計師是外籍設計師,歐美人日常生活中沒有喝開水的習慣,通常情況喝冰水或常溫水,因此,很少出現向鋼化玻璃杯中反覆倒入開水,不會有瞬間升溫的情況。而中國消費者日常習慣喝開水,且經常向玻璃杯中交替倒入冷熱水。「宜家方面在設計此款產品時是否考過中國消費者日常生活習慣?」有人認為,這種說法有些強詞奪理。李斌認為,本身是否有缺陷目前不好評判,因為這是一個專業技術問題。如果因為當地居民在飲水的習慣上有不同,那在中國市場上銷售,銷售商就應該履行更高的注意義務,應該在使用前警示、提示消費者,銷售的杯子適合多少溫度的水,使消費者能夠正確地使用這種材質的杯子,最大限度地降低由於水溫的過度波動而造成自爆現象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