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區離婚-離婚後又復婚夫妻財產該怎麼算前次離婚協議是否繼續有效?

2022-01-07 極簡家事莊榮華律師團隊


聖典婚姻家事普法
   離婚糾紛案件
離婚後又復婚夫妻財產該怎麼算
前次離婚協議是否繼續有效?
   (
標準案例示範  ) 
莊榮華律師講解步驟與技巧
(2020-7-24結案)
  六合區離婚案件 


遭遇
     委託人系男方,雙方因感情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大量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無力支付女方所要財產折價款,當事人最終委託專業婚姻家事律師莊榮華,爭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訴訟決心
    無路可退
    堅決維權
    
目標
    這一次徹底解決離婚問題(第一次起訴離婚)

訴訟簡要經過
    法院立案2020-5月14日--法院通知調解、開庭--離婚時間2020-7-24

南京市六合區法院大廠法庭-陳巖法官

案件結果:
  
 1、雙方離婚
   2、房屋合同項下權利歸我方,我方支付對方12萬折價款
   3、屋內家具家電分割略,我方再行支付對方3萬折價款
   4、對方支付我方20000經濟幫助金

本案核心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認定、如何分割?
第三、前次離婚協議所約定的內容對此次復婚的財產有何影響?

本案律師法律服務:
針對對方堅持案涉房屋全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方律師意見:

1、原離婚協議獨立有效,所約定的財產屬性仍然有法律約束力
2、雙方離婚至復婚期間案涉房屋我方所償還的貸款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我方個人財產
3、本案復婚之後形成的財產,只有案涉房屋此次復婚後的還貸以及其對應的增值部分

最終通過庭審活動以及法庭釋明:
承辦法官基本採納我方觀點,對方堅持全部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後續代理律師配合法庭積極進行調解,對於離婚、房屋歸屬、折價補償、增值計算、屋內物品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調解,而且也適當照顧了女方
調解協議條款經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後籤字,和平分手、一別兩寬。

至此本案終結,當事人基本訴求得以實現。



裁判文書:

    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20)蘇0116民初號
    原告:A,女,漢族,住南京市棲霞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江蘇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江蘇XX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B,男,漢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莊榮華,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A訴被告B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5月1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的婚姻關係;2、夫妻共同債務平均分擔。事實與理由:雙方於2015年1月第一次登記結婚,雙方因感情不和於2016年離婚,後又於2017年3月復婚,具體理由略,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A與被告B自願離婚;
    二、位於六合區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權益歸被告B享有,房屋貸款由B負責清償,被告B給付原告A補償款12萬元;
    三、炒菜機、水壺、麵包機、掛燙機、吸塵器歸原告所有,其餘全部家用電器歸被告B所有,被告B補償原告A 3萬元(上述家用電器已分別在各自住處存放,不存在交付問題);
    四、案件受理費11090元,減半收取5545元,由原、被告各負擔2772.5元。
    上述補償款計15 萬元,被告B於2020年7月24日給付5萬元,於2021年7月24日前給付10萬元。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  巖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金娣

律師結語:
婚姻家事業務的代理一定要核查案件的基本事實與案件細節,針對當事人是否辦理過正式離婚協議,離婚後有無同居和財產混同、離婚後有無離婚補充約定、復婚約定均需要細緻審查,才能實現當事人財產分割部分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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