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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
是每個子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如果老人贈與子女財產
而子女未盡到法定贍養義務
老人有權要回贈與的財產麼?
年過七旬的吳老太與女兒同住時,遭到了女兒女婿的辱罵,心灰意冷的吳老太將女兒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對女兒的贈與,讓其返還30萬元。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吳老太女兒未盡到作為受贈人和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為由,判決其返還11.5萬元。 案件回顧: 母親曾給女兒30萬,被趕出家門後欲討回
原告吳老太與被告吳女士系母女關係,據吳老太訴稱,2000年至2016年期間,她分多次給予女兒現金共30萬元。
2000年 吳女士購買新房
母親及父親為祝賀我購置新房,送給我們全家紅包3萬元,這個錢款是賀禮。
2015年 吳女士再次購買房屋
當時女兒又購買了一套房屋,我以現金形式贈送了她20萬元。
我買房子有所虧損,母親和父親給了我現金20萬的補償款。
2016年 吳女士購買父親墓地
我的工資卡和丈夫的理財產品當時都是女兒在管理,丈夫過世後女兒為他購買了墓地,我事後給了她7萬元現金。
母親委託我購買公墓安葬父親,我墊資12萬多元,事後母親還給我墓地費7萬,這是墊付款。
2018年1月,因身體健康原因住院的吳老太出院後被女兒接回家中居住。兩名子女籤訂了相關協議,約定由女兒吳女士承擔母親的養老義務。2018年2月,吳老太與女兒女婿發生激烈爭吵,女婿報警稱吳老太是精神病人,打他咬他。吳女士表示不讓母親繼續居住在家裡,第二天,兒子將吳老太接回家居住。原告吳老太認為,女兒不孝敬老人、侮辱老人的行為極大地損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要求撤銷對女兒的贈與,返還30萬元。被告吳女士辯稱,母親自願給付自己錢款的行為全部事出有因,雙方不存在贈與合同,沒有返還的法律依據。法院判決: 子女未盡贍養義務,老人可撤銷贈與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吳老太是否贈與女兒吳女士錢款;其次,吳老太主張撤銷贈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吳老太前兩次共計給付女兒23萬元,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公民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他人表示接受的,贈與合同即告成立。故這兩項錢款雖事出有因,但均能確定是贈與性質。此外,兩項錢款是在吳老太與丈夫的夫妻存續期間所贈,應認定為吳老太夫婦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處分,故吳老太僅能對該金額的一半,即11.5萬元主張撤銷權。對於墓地款性質的認定,由於吳老太給女兒錢款與女兒購買父親墓地之間僅隔一個月,且兩人均有料理後事的責任,故吳老太給付的7萬元應認定為其承擔的購買墓地費用,並非贈與。另外,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根據在案證據佐證,吳女士作為吳老太之女以及負有義務的受贈人,在吳老太生病住院期間,吳女士未與其溝通就想將吳老太送至養老院,之後在春節這個全家團圓的時刻,吳女士又與吳老太發生激烈爭吵,並達到了撥打110、120的地步,吳女士丈夫甚至罵吳老太為「老畜生」。矛盾發生後,吳女士也未積極溝通緩和母女關係。綜上,被告吳女士未盡到其作為受贈人應盡的贍養義務,也未盡到作為子女的法定贍養義務,原告吳老太具備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據此,上海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吳女士返還原告吳老太11.5萬元。 本案審判長閔純表示,自古以來,孝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孝文化的核心就是養老、尊老、敬老,即「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亦如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贍養義務,都強調了贍養義務的全面性,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並重。本案中,母親將自己的部分積蓄贈與女兒,女兒更應在母親年齡增大時,給予其親情的呵護,但顯然女兒並未做到。同時,女婿在母女倆發生矛盾之時,也應想辦法緩和母女矛盾,而不是火上澆油。在子女未盡到法定贍養義務的情況下,老人有權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對于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民法典》同樣做了明確規定,其中就包含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愛心貼士
關愛今天的老人
就是關心明天的自己
歲月在帶給我們成長的時候
也給父母增添了皺紋
他們曾經無堅不摧地保護我們
現在垂垂老矣
我們理應陪伴他們終老
從給父母打一個電話開始
讓愛不孤單
文章來源:公眾號@上海浦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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