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美好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精心呵護,熱戀及結婚時許下的種種美好誓言均讓人心生嚮往,但近幾年飆升的離婚率、數量激增的因婚外情導致的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均讓大眾對婚姻的憧憬值逐漸降低。
筆者通過檢索得知,大量的離婚案件及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的起因均為夫妻一方婚內出軌,向情人贈與巨額財產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其情人贈與的財產將如?
恰逢近期筆者接受了多宗此類案件的諮詢,通過了解發現,大家的主要疑惑點有二:一為出軌方的配偶如何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二為第三者如何維護已受贈財產不被追回?針對以上疑問,筆者謹從專業角度對該類案件所涉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施某為某網絡直播平臺主播,2017年6月,陳某在觀看其直播時產生好感,經聯絡後,為與施某確立情人關係,陳某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向施某一次性打賞了10萬元,隨後兩人確立戀愛關係並同居,陳某在與施某戀愛期間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帳等方式向施某轉款54萬元。金某與陳某於2012年4月初登記結婚,金某得知此情況後,以施某、陳某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1.判決贈與行為無效;2.要求施某返還陳某贈與的64萬元;3.判決施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支持了金某的訴訟請求。
《合同法》第十一章對贈與合同所涉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規定,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普通的贈與合同是無償、不要式、諾成性的合同。
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雙方關于贈與的意思表示均為真實,贈與合同即依法生效。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在直播平臺上打賞的十萬元,若施某當時主觀為善意,贈與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有效,其配偶要求確認贈與無效將不會得到支持,但可要求出軌方承擔賠償責任。
在認定贈與關係時還需要考慮第三者在接受贈與時是否為善意,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對方已有配偶的情況下接受財物,其主觀是善意的,且贈與的動產已交付第三者實際佔有使用,贈與的不動產已經完成了所有權的變更登記,則贈與已經生效,贈與人不享有對贈與物的返還請求權。
如果配偶認為贈與人的贈與行為侵害了其共同財產,則可要求贈與人在其贈與行為侵犯的財產權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配偶起訴要求確認婚外情所為的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的類似案件和判決很多,法院的判決均秉持維護公序良俗等社會道德準則的基本原則,通過判決引導社會大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
仔細研究各地法院關於此類案件的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可知,此類案件判決的主要依據均是《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和無權處分的相關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明確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哪些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平等的處分權,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在夫妻雙方沒有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夫妻對夫妻財產系共同共有,原則上不能分割共同財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除非取得共有人的追認,否則一般認定為無效,因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故處分「無效」的效力及於共有財產的整體,擅自處分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在上述案例中,陳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施某保持不正當關係,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隱瞞妻子金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帳等方式向施某轉款54萬元,明顯不是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陳某的贈與行為嚴重損害了金某的利益,也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有悖於社會倫理道德。施某在明知陳某有配偶的情況下基於不正當關係接受陳某贈與的財產,主觀上不具有善意,其行為有悖公序良俗,有損社會道德和利益,故該贈與行為無效。
法律保護基本的社會秩序而不保護非法和違反基本倫理道德的行為,對於確認婚外情所產生的贈與行為無效案件的判決,法官的首要目的是維護婚姻制度,保護婚姻關係中的受害方。所以,出軌方與第三者基於金錢利益而產生的婚外情,無論是婚外情本身還是由此產生的贈與等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第三者基於此種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道德倫理的行為所得的利益也將有被要回的風險。
當然,出軌方的婚外情及基於婚外情所為的單方贈與行為並非不受約束,除了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外,在法律上也會承擔相應的後果。比如,如果出軌方和配偶離婚,其婚外情行為會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是配偶可以要求出軌方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的一個重要依據,這屬於法官裁量時的法定考量因素。此外,若出軌方以婚姻加金錢為誘餌與其他人建立夫妻關係,則有可能構成重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贈與行為被確認無效後,收取的財物需全部返還。
若贈與的標的物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若是實物(如房產、車輛等),則應返還實物。
1.「第三者」在明知贈與人有配偶的情況下,基於不正當關係接受贈與的財產,主觀上不具有善意,配偶方可起訴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2.「第三者」在不知道贈與人有配偶的情況下,若贈與的動產已交付實際佔有使用,贈與的不動產已經完成變更登記,則贈與人及其配偶不享有對贈與物的返還請求權。作者:鄒劍英
編輯:張佩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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