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了半輩子的寶貝,本想贈與兒子摯愛之人,奈何婚姻無常,兒子兒媳鬧離婚,贈與財產難討回!
南京的梁先生喜歡電話卡,收藏有數千套「石拱橋」、「電信貿易」等藏品,並將其中一部分藏品交給了兒媳董女士,後由梁先生到南京文交所掛牌交易。
可由於兒子和兒媳婚姻關係惡化,加之他發現交易帳戶密碼被修改,為此他將兒媳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歸還藏品和交易所得。董女士則認為這是公公的贈與,因此不同意歸還。
一審法院駁回了梁先生的訴求,梁先生不服上訴,昨天該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審開庭。
公公:只是借兒媳名義交易
梁先生訴稱,2014年10月,他與兒媳董女士協商一致,借兒媳的名義在南京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錢幣郵票交易中心開立交易帳戶,並以兒媳的名義委託南京文交所將其收藏的田村卡——「CNT石拱橋」共7018套掛牌上市交易。
梁先生稱,為了便於他交易,兒媳應其要求在北京一家銀行開立了帳戶,並將銀行卡、電子密碼器、開戶憑證等交給他保管。此後,梁先生以兒媳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和南京文交所交易帳戶進行了關聯,並進行了多次文化藝術品買入、賣出操作。
豈料去年4月,兒子與兒媳婚姻關係惡化,董女士提出離婚。幾天後,梁先生發現交易帳戶密碼被更改、銀行帳戶被掛失,而交易帳戶和銀行帳戶內的文化藝術品、現金餘額等均已被董女士實際掌控。
因此梁先生起訴,要求董女士返還其南京文交所交易帳戶內的全部文化藝術品和現金餘額,並要求返還銀行帳戶內的全部餘額。
面對公公的起訴,董女士在一審時表示,此前是梁先生在吃飯的時說要將收藏的IP電話卡等藏品送去南京文交所上市,還決定將藏品由她和丈夫及婆婆四人分了。「他還特別說,雖然大家份額不等,但多少是心意。」
董女士稱,她的一份藏品中包括「石拱橋」和「電信貿易」兩種收藏品。「我和丈夫分別給四人開了戶,還分別關聯了銀行卡,之後一家人一起對藏品進行清理、修復,最後由原告等人一起送去了南京文交所,大家還委託原告在南京文交所辦理了鑑定、託管、籤訂合同等一系列手續。」董女士稱,自己為此還墊付了130萬元的交易保證金。
董女士說,這些藏品均委託給了梁先生進行操作,她持有的藏品一部分被梁先生賣了43萬元,後來因為梁先生說其需要用錢,她除了43萬外,還多轉了4萬元給對方應急。
去年4月,她和丈夫鬧彆扭回娘家,幾天後她收到銀行發來簡訊提醒,說有人修改了自己的銀行卡密碼,她這才將銀行卡掛失,並將帳戶密碼改了。「我認為原告給我藏品的行為是贈與行為,這是我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我修改自己帳戶的密碼和掛失銀行卡是合法行為,沒有損害原告利益。」
一審:動產交付後物權轉讓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梁先生雖主張借董女士名義投資,但是董女士交易帳戶內的產品是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具體到本案,自梁先生代董女士與鑑定方、託管方籤訂鑑定託管單將藏品登記在董女士名下起,即為向董女士交付了上述財產,故董女士應為其交易帳戶內藏品的權利人。
另外,雖然梁先生提交了一系列其掌握著董女士的交易帳戶和關聯銀行卡的相關證據,但是未能提交證據證明他借董女士名義投資的必要性。此外,鑑於雙方有著特殊身份關係,故梁先生對借名投資的主張,法院無法採信,故一審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請。
二審:證人出庭兒媳不認可
一審宣判後,梁先生不服提出上訴。昨天上午該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梁先生一方表示,自己只是普通交易的主體,是借董女士的名義進行投資,並不是贈與。此外,梁先生一方還請到了兩名行業內人士作為證人出庭,想向法庭表明收藏品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他人另設交易帳戶進行投資。
董女士一方卻不認同兩位證人的觀點,認為證人並非南京文交所的工作人員,只是揣測交易流程,建議法庭不予採納。「本案的起因,歸根結底是因為婚姻惡化引起的,上訴人作為父母不說從中調解反而提起訴訟,本質其實是對贈與行為的反悔。」董女士一方認為。
提前贈與的風險
本案中,梁先生所贈與的收藏品屬於動產,根據《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對梁先生來說,實際上已經喪失了對標的物的所有權,難以再追回。
現實生活中,也不乏提前將房屋贈與他人而導致日後產生糾紛,房產難以討回的情況。一旦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贈與者對該房屋就喪失了控制權,受贈與人即成為該房屋合法的所有權人,即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簡單而言,受贈與人可以將房屋出租、出借、抵押甚至轉讓。但根據《物權法》的「公示公信」原則,也不可以對抗善意的買受人。
因而,提前贈與存在風險,最好的方法是利用遺囑或保險等方式對財產做出合理的分配。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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