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
如雙方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具體來說:能夠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也有一些例外情況,如已經共同生活而給付彩禮超過一年的,返還彩禮一般不予支持;因共同生活導致女方生育有子女的,返還彩禮一般不予支持。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糾紛附帶彩禮返還。一般給付彩禮之日起三年內的可以要求返還。
3、婚前因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糾紛附帶彩禮返還。一般給付彩禮之日起一年內的可要求返還。
以上所述的「返還」並不代表「全部返還」,具體要看詳細案情。
劉兆慶律師,現執業於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律所股權高級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務部主任、文化品牌委員會主任。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等著我》、《聚焦三農》欄目嘉賓律師。擅長專業領域:刑事案件辯護、政府企業法律風險防範講座、常年法律顧問,重大疑難民商案件代理。電話:1352001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