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親彩禮如何返還需要考慮哪些因素?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2021-01-07 中國日報網

彩禮,源於中國古代婚禮程序之一,又稱定親財禮、聘禮聘金,可以說是民間初步達成婚姻約定的一種習俗。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觀念的變化,彩禮內容也在不斷的更新換代。從洋車手錶縫紉機,到冰箱彩電洗衣機,再到現在的買車買房送現金,彩禮儼然已成為男女婚前要跨過的一道坎。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訂婚給付彩禮,並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會走進婚姻,即使已經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很短的時間內,雙方就解除婚姻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彩禮產生糾紛而對簿公堂的現象屢見不鮮。記者梳理4起涉及彩禮糾紛案件,以期通過以案說法、釋法明理,提高人們對婚約財產的認識,減少因彩禮返還而產生的糾紛。

酒席花費不算彩禮

共同生活酌情返還

石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定親後兩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又分手。石某要求王某返還彩禮遭到拒絕,訴至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返還彩禮79600元。

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雙方並未按照當地風俗訂婚,原告起訴的彩禮並不屬實,只是同居期間財產糾紛,不同意返還。

蒙陰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介紹相識後,於2017年9月定親,開始同居生活,2018年6月分手。庭審中原告提供證人李某的證明一份,證實原告給付被告彩禮31800元,三金2萬元,改口費2萬元,酒席4800元,電動車3000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定親後,原告支付的見面禮、贈送的三金等貴重物品,系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屬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返還。本案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應考慮同居生活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為宜,其他小額交往系禮尚往來,酒席等花費不應該視為彩禮,不予返還。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石某現金2萬元。

本案承辦法官王家安解釋稱,按照習俗為了結婚給付的彩禮,屬於返還彩禮的範疇,但酒席花費不屬於此範疇。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鑑於雙方共同生活,彩禮應酌情返還。

同居生活購置財產

全額返還有失公平

2017年7月,李某某與張某相識後自由戀愛,後經雙方父母的同意,於2017年11月23日舉行訂婚儀式,在儀式上,李某某給付張某彩禮31800元。2017年12月16日,雙方舉行婚禮儀式,但一直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禮後,因兩人缺乏了解,生活環境、生活習慣不同導致經常為瑣事爭吵,最後分手。李某某訴至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人民法院,要求張某返還彩禮31800元。

蒙陰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訂婚儀式上,原告給付被告彩禮31800元,但一直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並因感情不和自行解除同居關係。被告與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用上述彩禮購置了空調等電器及其他物品,共花費28497元,現都由原告佔有使用。被告懷孕後流產,入蒙陰縣中醫醫院治療,花醫療費等2448.17元。

法院認為,原告按照農村習俗給付被告彩禮31800元,係為與被告建立婚姻關係而有條件給予的財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彩禮是否返還應以雙方是否同居生活為標準,本案原、被告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按照當地風俗舉行婚禮並共同生活。另查明,雙方同居生活致被告懷孕流產,給被告身心造成一定影響,雙方共同生活,被告用原告給付的彩禮購置的物品,由原告佔有使用。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全額返還彩禮的請求,顯失公平。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返還原告李某某訂婚彩禮850元。

短暫婚姻感情破裂

要回彩禮並無依據

2017年5月曲某與燕某(女)經人介紹認識,見面後兩人情投意合感情迅速升溫,於2017年11月登記結婚。可好景不長,婚後兩人還沒來得及享受甜蜜,便雙雙因煤氣中毒住院。出院後雙方感情已經大不如前,在隨後的生活中經常因各種矛盾發生爭吵。2018年3月曲某與燕某分居,不久之後曲某便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且認為結婚還沒一年,彩禮錢也得要回來。

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從認識到登記結婚約8個月,時間較短,婚姻基礎較差,從登記結婚到兩人分居約4個月,婚後沒有建立起穩固的夫妻感情,再結合庭審中雙方對共同生活期間情況的陳述,認為原、被告已難以共同生活,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其家庭困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準予原告曲某與被告燕某離婚並駁回原告曲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解釋稱,本案爭議焦點是離婚後婚前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這在目前的婚姻糾紛中是比較常見的。很多當事人認為彩禮是為結婚而給付的,離婚了就該要回來,其實這是個誤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但並沒有提交其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證據,所以法院沒有支持其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

彩禮以外再索三萬

不當得利必須返還

訂婚當天「準嶽父」加要彩禮3萬,婚事沒成拒不返還。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

劉某是95後,他和女朋友小張準備訂婚。按照當地習俗,訂婚時男方分兩次給了女方訂婚禮金共計105000元,女方分兩次返還1400元。但就在訂婚當天,小張的父親老張突然把劉某喊到一旁,索要3萬元,聲稱不給的話就不同意訂婚。劉某迫於無奈,當即找人取錢給了「準嶽父」。

然而過了幾個月,劉某和小張之間產生矛盾且衝突激烈。在一次爭吵後,小張去了外地一直未回。劉某跟小張聯繫幾次,但小張一直不回復。半年之後,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張返還彩禮及給老張的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訂婚當日劉某給出的3萬元不是小張收的,也不屬於彩禮範圍,要求小張返還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劉某可另行起訴。於是,劉某便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了訴訟,要求小張的父親老張返還3萬元。

東昌府區法院審理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損失;取得利益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老張在其女兒小張與劉某訂婚之際額外要求劉某給付3萬元,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且使劉某的財產受到損失,屬於不當得利,現劉某要求返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決小張的父親老張返還劉某3萬元。(記者 梁平妮)

法規集市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老胡點評

在一些地方,彩禮依然是許多家庭、尤其是農村家庭一項沉重的負擔,一些農村男青年因為付不起彩禮錢而打光棍的情況也並不罕見。同時,近年來由於訂婚後又分手、閃婚閃離等種種現象的增加,因彩禮返還問題而引發的糾紛也隨之增加。

儘管我國的司法解釋對彩禮返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新的情況依然不斷出現,需要進一步對之予以細化、完善。同時,從鄉村社會治理的角度而言,彩禮是一種陳規陋習,它使基於感情的婚姻關係變了味道,也使許多家庭因彩禮而返貧變貧,因此,應當多措並舉,予以革除。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全面推行移風易俗,整治農村婚喪大操大辦、高額彩禮、鋪張浪費、厚葬薄養等不良習俗。當前,在廣大鄉村中應當深入開展喜事新辦的宣傳教育,樹立以不收彩禮為榮的觀念,引導農村青年自覺抵制彩禮,敢於與陳規陋習決裂。

同時,還應當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把自覺抵制彩禮、堅持喜事新辦納入村規民約之中,提倡大家互相提醒,並對收受彩禮、尤其是收受高額彩禮者提出批評教育,激濁揚清,促進文明鄉風的形成。惟其如此,才是減少乃至消除因彩禮而引發的糾紛的治本之策。(胡勇)

來源:法制日報

相關焦點

  • 結婚多久可以離婚,離婚需要返還彩禮嗎
    那麼結婚多久可以離婚,離婚需要返還彩禮嗎?下面就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內容。一、結婚多久可以離婚無論結婚多久都可以離婚,只要雙方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雙方自願或者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就可以提出離婚。二、離婚需要返還彩禮嗎對於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
  • 離婚那些事兒——彩禮返還
    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 (一)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在夫妻離婚案件中,對無過錯一方,應給予適當照顧。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並且無論過錯方是主動提起訴訟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接受離婚,在分割共有房屋時都應予以照顧。
  • 訂婚後沒有結婚的,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答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 給了彩禮卻沒有結婚,彩禮和禮物怎麼要回
    不能結婚時彩禮的處理從法律的角度,彩禮屬於一種贈與,但是是附有條件的贈與,即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一旦贈與目的無法實現,可以撤銷贈與。針對彩禮的返還問題,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彩禮的規定。
  • 短期婚姻 彩禮返還不應成為被遺忘的角落
    法庭上,楊某委託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楊某屬於扶貧家庭,故應當返還部分彩禮和撤銷「借條」。
  • 國家給出規定,明年起不準索要高價彩禮,滿足條件男方還能追回!
    文:小郭彩禮,又稱定親彩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俗稱"彩禮"。還有一些網友認為,雖然女方在這段感情中度過了兩年,最終沒有聚在一起,但幾乎全額返還也顯得太不近乎人情,返還彩禮在理所應當的範圍內,退還節日紅包等也太過分了。事實上,許女士和餘先生的問題並不是唯一的,近年來有關彩禮的糾紛也屢見不鮮。
  • 法律角度看彩禮
    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王某軍父母給了徐某麗彩禮款80000元,並開始籌備兩人的婚事。之後二人因故未能結婚,徐某麗也另嫁他人。男方找到女方要求退還彩禮,給你這個錢是為了結婚,不結婚了彩禮錢必須退。女方說,婚結不成兩個人的責任,給彩禮是自願贈與,給付後不得反悔堅決不能退。那麼什麼是彩禮?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彩禮如何返還?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對彩禮進行解讀。
  • 彩禮,請你拿了我的給我送回來
    沒有辦理登記的原因可以是悔婚、拒絕結婚或者雙方分手,只要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也不打算領取結婚證,就必須將收受的結婚彩禮返還。第二種情況:「未共同生活」的含義就是沒有按照民間習俗辦理婚宴、沒有舉行宗教儀式或沒有入洞房。根據法律規定,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但必須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如果是支付彩禮的一方悔婚、拒絕結婚,接受彩禮可以拒絕返還彩禮或者扣除對方損失後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禮。
  • 結婚生活時間短,彩禮還返還嗎?
    劉某婚前先後共收取張某彩禮款48800元及「三金」等,考慮到劉某與張某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雙方離婚後,劉某應酌情返還婚前收取張某的彩禮款,但返還的比例不宜過高,酌定返還彩禮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為宜。故張某要求劉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屬于贈與性質,可不予返還。
  • 法官精解:訂立婚約後男方悔婚,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不久,高山父親便轉告孫紅父親,要求解除高山與孫紅之間的婚約,並提出要求孫紅父親退還彩禮60000元及金銀首飾等財物。孫紅父親對此十分憤怒,一方面認為高山與孫紅已訂立婚約,且高山本人至今未就婚約問題同孫紅及家人交換過任何意見,因此,婚約尚未解除;另一方面堅持稱自己並未收到高山家裡的彩禮。雙方爭執不下,無法就返還財物問題達成協議。高山遂訴至法院,要求孫紅返還彩禮。
  • 訂婚後分手不想結婚了,能要求返還彩禮嗎?
    根據法律規定,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
  • 「婚約彩禮」糾紛案件5大實務指南一覽表(超詳)|2017
    一、彩禮範圍如何界定?實務要點有無給付彩禮的風俗是審理涉及彩禮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首先應當考慮的因素。如果該地存在這種風俗,那麼一方給付的貴重財物在滿足《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時可以要求返還。結合給付財物的價值,給付的場合和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給付行為是否以結婚為目的。
  • 三名90後女孩因拒不退彩禮錢成為「老賴」!啥情況?都多少錢?
    2日判決被告王文華返還原告趙某某彩禮款82000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判決生效後,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彩禮應該如何返還?那麼什麼情況下,彩禮需要返還呢?小編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婚戀期間的支出,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按農村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請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款6.8萬元。關於原告主張的房屋裝修款兩萬元、訂婚前一天支付的紅包1萬元,被告不予認可,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該主張,對該款項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訂婚前為被告購買的金首飾款3005元,應認定為婚戀過程中的贈與行為,故原告的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 分手後彩禮、嫁妝、結婚鑽戒……究竟哪些歸個人所有?
    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費完畢,則要求全額返還的主張原則上不會獲得法院支持,可主張依據財產的來源和貢獻度適當分割處理。 對於父母婚後給女兒的嫁妝,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實際會考慮財產的來源和貢獻綜合考慮如何分割。
  • 以案釋法 | 解除婚約後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要是婚約取消了,之前的彩禮該如何處理呢?永定法院經審理認為,阿源與小婷僅按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而未辦理結婚登記,現在兩人解除婚約,阿源可以要求小婷返還彩禮。但返還彩禮的數額應當考慮小婷家按農村習俗舉行訂婚儀式已花費部分彩禮的實際情況酌定。
  • 兒女婚姻:家裡準備定親、訂婚,男方需要做哪些準備?
    在婚嫁習俗中,我們常常把定親和訂婚進行混淆,在有些地區也僅僅把定親當作訂婚,家長們遇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會不知該如何做,所以在這裡我們統一的進行一次全面的解答。需要提前說明的是:一切從簡,拒絕鋪張浪費!定親含義:定親是指男女訂立婚約,達成口頭上的婚嫁協議。
  • 這些情況應當返還彩禮
    男方小王覺得再繼續挽留也沒有意義,於是要求將此前送給她的「三金」和彩禮錢退回,大家好聚好散。可是,小芳卻遲遲不退,雙方險些對簿公堂。昨日,邗江法院發布一起返還彩禮糾紛案例,劍拔弩張的小王和小芳在調解員的努力下,握手言和。
  • 常見婚姻家事法律問題解答
    婚姻家事法律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本期,天倪律所律師對婚姻家事法律中的常見問題向大家作一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結婚方面問題1.結婚的年齡,法律怎麼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2.無效婚姻有哪些?
  • 關於婚約與彩禮糾紛案件的裁判標準(2015)
    探究財物給付人的真實意思,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贈與,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不是一種無償的贈與。現代婚姻大多數已經不再是買賣,彩禮當然不能視作價金,而在送彩禮和接受彩禮的過程中,男方給付彩禮是無償的,女方的接受行為也是如此,不需要支付對價,因而可以認為這種給付行為實際上是達成了贈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