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趙天成
4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指導意見》對於音樂作品、視頻類作品、文字作品等各類案件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進行分類,並劃定了法定賠償標準和酌情增減賠償倍數的考量因素。
近年來,國內智慧財產權案件居高不下,網文抄襲、音樂侵權、短視頻隨意剪輯的情況亦屢見不鮮,且存在維權難、維權周期長、無賠償標準的現實困境。
如今《指導意見》的發布,將直接改善行業痼疾,讓侵權賠償數額有據可尋,有效提高案件審判質效。
網視互聯(ID:wxs360)為您帶來獨家解讀,看看《指導意見》對於直播、短視頻及影視行業有什麼影響。
網絡主播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構成侵權
在很多人的觀念裡,直播中翻唱歌曲或者播放背景音樂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侵權。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讚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此前,因為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1分10秒(歌曲全長3分28秒),該場直播視頻還被鬥魚平臺保存上傳,用戶可隨時回看、分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鬥魚平臺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鬥魚訴至法院。最終鬥魚敗訴。
也就是說,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樂,必須事先取得版權人的許可,方可避免法律風險。
此外,直播平臺如果為主播提供視頻存儲功能,方便用戶進行瀏覽。如果這些存儲的視頻中使用了沒有獲得授權的音樂作品,也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指導意見》同時明確了公開現場表演、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和廣播音樂作品等的侵權賠償標準。
比如,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音樂作品非免費現場表演的,現場表演的門票收入能夠確定的,可以門票收入除以現場表演的歌曲數量為基數,以該基數的5%至10%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不少於3000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40%、60%。
如何規避音樂侵權,將成為未來所有主播和直播平臺都需要考慮的問題。畢竟主播基數實在太大,沒有平臺願意一直被音樂版權方起訴,而且是批量起訴。
未來,直播平臺或許可以像線下KTV一樣,通過批量與版權方籤訂許可合同的方式購買音樂作品,供主播合法使用。
分割視頻片段構成侵權,每一片段賠償不少於500元
自從短視頻平臺崛起,版權問題就一直存在,各平臺用戶隨意轉載、剪輯,抄襲成風,未經許可擅自傳播已成常態,而且很多短視頻甚至用相似的故事、創意和拍攝手法。
因為短視頻「短」,所以大家並不覺得這樣有什麼問題,基本上沒有形成版權意識,甚至出現了一種專業的短視頻運營者——「搬運工」。
在短視頻野蠻生長的初期,曾經流行過一句話——我們不生產內容,我們只做內容的搬運工。無數的「搬運工」應運而生,活躍於各大短視頻平臺,有的甚至成為了網紅。
此前,2分鐘短視頻被擅用於廣告,知名自媒體「一條」被判賠償50萬,被稱為「短視頻侵權第一案」。
此次《指導意見》中明確,對於視頻類作品、製品,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3萬元;微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1.5 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4000元。其他短視頻類作品每條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2500元;錄像直聘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500元。
很顯然,「短視頻」被首次納入保護範圍,並明確了賠償數額和標準。
不僅如此,還明確了「分割視頻片段的基本賠償標準」,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電影、電視劇、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遊戲畫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能夠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視頻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被訴侵權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視頻的,每一片段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500 元,但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整部作品的基本賠償標準。
這樣的規定,對短視頻裡大量的「搬運工」,將造成毀滅性打擊。
網文抄襲將追溯到影視改編
此前《錦繡未央》的抄襲案,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全網「反抄襲」運動。最終《錦繡未央》作者敗訴,被判侵權成立。
但是,當結果出來的時候,距離《錦繡未央》電視劇熱播已經過去了3年有餘。而且只追究了小說侵權,對於已經播出的影視劇似乎並沒有什麼影響(《錦繡未央》的敗訴,是一場聲勢浩大的全網「反抄襲」運動)。
《指導意見》發布之後,情況或將得到改觀,網文抄襲將追溯到影視改編。
《參考意見》明確,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文字作品改編並拍攝、製作為電影、電視劇、網路遊戲、短視頻的,可以比照前述除 2.9 條規定外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20 倍確定賠償數額。
而2.9條規定,涉案文字作品雖系原創,但內容陳舊、臨近保護期限、知名度低或被告侵權情節輕微的,可以按照 40 元-80 元/千字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涉案文字作品雖系原創,但發表於信息網絡,篇幅巨大、獨創性低且知名度低,按照字數計算的賠償數額明顯畸高的,可以按照每部作品 5 萬元以下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同時規定,對於知名度較高的作品,賠償標準可酌情提高1-5 倍,對被訴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權利人發出侵權警告或通知後被訴行為仍持續的情況,也可提高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需要說明的是,這樣的懲罰針對的是侵權者,並不是針對影視改編的製片公司。
事實上,不管是短視頻、網文還是音樂,業內一直都官司不斷,而且也都因為侵權被開出不少罰單。
可以想像的是,在《參考意見》發布,版權意識覺醒之後,接下來,類似的維權單子將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