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文抄襲將追溯到影視改編,主播未經許可播放歌曲屬於侵權

2020-12-16 貓影文娛

作者 | 趙天成

4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指導意見》對於音樂作品、視頻類作品、文字作品等各類案件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進行分類,並劃定了法定賠償標準和酌情增減賠償倍數的考量因素。

近年來,國內智慧財產權案件居高不下,網文抄襲、音樂侵權、短視頻隨意剪輯的情況亦屢見不鮮,且存在維權難、維權周期長、無賠償標準的現實困境。

如今《指導意見》的發布,將直接改善行業痼疾,讓侵權賠償數額有據可尋,有效提高案件審判質效。

網視互聯(ID:wxs360)為您帶來獨家解讀,看看《指導意見》對於直播、短視頻及影視行業有什麼影響。

網絡主播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構成侵權

在很多人的觀念裡,直播中翻唱歌曲或者播放背景音樂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侵權。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讚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此前,因為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1分10秒(歌曲全長3分28秒),該場直播視頻還被鬥魚平臺保存上傳,用戶可隨時回看、分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鬥魚平臺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鬥魚訴至法院。最終鬥魚敗訴。

也就是說,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樂,必須事先取得版權人的許可,方可避免法律風險。

此外,直播平臺如果為主播提供視頻存儲功能,方便用戶進行瀏覽。如果這些存儲的視頻中使用了沒有獲得授權的音樂作品,也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指導意見》同時明確了公開現場表演、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和廣播音樂作品等的侵權賠償標準。

比如,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音樂作品非免費現場表演的,現場表演的門票收入能夠確定的,可以門票收入除以現場表演的歌曲數量為基數,以該基數的5%至10%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不少於3000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40%、60%。

如何規避音樂侵權,將成為未來所有主播和直播平臺都需要考慮的問題。畢竟主播基數實在太大,沒有平臺願意一直被音樂版權方起訴,而且是批量起訴。

未來,直播平臺或許可以像線下KTV一樣,通過批量與版權方籤訂許可合同的方式購買音樂作品,供主播合法使用。

分割視頻片段構成侵權,每一片段賠償不少於500元

自從短視頻平臺崛起,版權問題就一直存在,各平臺用戶隨意轉載、剪輯,抄襲成風,未經許可擅自傳播已成常態,而且很多短視頻甚至用相似的故事、創意和拍攝手法。

因為短視頻「短」,所以大家並不覺得這樣有什麼問題,基本上沒有形成版權意識,甚至出現了一種專業的短視頻運營者——「搬運工」。

在短視頻野蠻生長的初期,曾經流行過一句話——我們不生產內容,我們只做內容的搬運工。無數的「搬運工」應運而生,活躍於各大短視頻平臺,有的甚至成為了網紅。

此前,2分鐘短視頻被擅用於廣告,知名自媒體「一條」被判賠償50萬,被稱為「短視頻侵權第一案」。

此次《指導意見》中明確,對於視頻類作品、製品,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3萬元;微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1.5 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4000元。其他短視頻類作品每條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2500元;錄像直聘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500元。

很顯然,「短視頻」被首次納入保護範圍,並明確了賠償數額和標準。

不僅如此,還明確了「分割視頻片段的基本賠償標準」,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電影、電視劇、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遊戲畫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能夠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視頻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被訴侵權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視頻的,每一片段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500 元,但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整部作品的基本賠償標準。

這樣的規定,對短視頻裡大量的「搬運工」,將造成毀滅性打擊。

網文抄襲將追溯到影視改編

此前《錦繡未央》的抄襲案,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全網「反抄襲」運動。最終《錦繡未央》作者敗訴,被判侵權成立。

但是,當結果出來的時候,距離《錦繡未央》電視劇熱播已經過去了3年有餘。而且只追究了小說侵權,對於已經播出的影視劇似乎並沒有什麼影響(《錦繡未央》的敗訴,是一場聲勢浩大的全網「反抄襲」運動)。

《指導意見》發布之後,情況或將得到改觀,網文抄襲將追溯到影視改編。

《參考意見》明確,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文字作品改編並拍攝、製作為電影、電視劇、網路遊戲、短視頻的,可以比照前述除 2.9 條規定外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20 倍確定賠償數額。

而2.9條規定,涉案文字作品雖系原創,但內容陳舊、臨近保護期限、知名度低或被告侵權情節輕微的,可以按照 40 元-80 元/千字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涉案文字作品雖系原創,但發表於信息網絡,篇幅巨大、獨創性低且知名度低,按照字數計算的賠償數額明顯畸高的,可以按照每部作品 5 萬元以下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同時規定,對於知名度較高的作品,賠償標準可酌情提高1-5 倍,對被訴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權利人發出侵權警告或通知後被訴行為仍持續的情況,也可提高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需要說明的是,這樣的懲罰針對的是侵權者,並不是針對影視改編的製片公司。

事實上,不管是短視頻、網文還是音樂,業內一直都官司不斷,而且也都因為侵權被開出不少罰單。

可以想像的是,在《參考意見》發布,版權意識覺醒之後,接下來,類似的維權單子將越來越多。

相關焦點

  • 網絡視聽作品版權大變革,主播未經許可播放歌曲也屬於侵權?
    其中包括: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讚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對於視頻類作品、製品,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
  • 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 網絡主播、平臺侵權被判賠
    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已有網絡主播、平臺侵權被判賠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消息,4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正式發布。
  • 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已有主播、平臺侵權被判賠
    來源:澎湃新聞原標題: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已有網絡主播、平臺侵權被判賠澎湃新聞記者 邵克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消息,4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 未經許可直播歌曲侵權,邁出規範音樂版權第一步
    上述文件明確,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讚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比照在線播放、現場表演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4月23日澎湃新聞)不可否認,這次北京法院發文明確,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網絡主播、平臺因涉嫌侵權將被判賠。
  • 未經許可播放音樂作品 酷我音樂被訴侵權!
    楊某稱其創作的歌曲《夏夜如煙》和《sahala》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網站上提供在線播放服務,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楊某訴稱,其是歌曲《夏夜如煙》和《sahala》的詞曲作者,依法享有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關著作權。
  • 主播不能隨便唱歌了,播放或翻唱沒版權歌曲,將被起訴侵權賠償
    近日,關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正式發布,其中明確指出網絡主播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構成侵權,並且還有相應的賠償標準。在《指導意見》第三章中,有關於音樂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其中3.7條有專門對於直播的基本賠償標準。
  • 直播中播放或演唱他人歌曲,侵權嗎?
    那主播未經許可,演唱他人歌曲,並接受網友打賞,侵權嗎?今天,小律就結合北京高院2020年4月印發的《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中關於「直播的基本賠償標準」的規定,來梳理解析一下。
  • 涉嫌侵權!直播中翻唱歌曲或播放他人音樂
    原標題:直播「想唱就唱」,版權規範何時等來最佳答案在不少人的觀念裡,直播中翻唱歌曲或者播放他人背景音樂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已然涉嫌侵權。(4月25日 《經濟日報》)《指導意見》明確,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音樂作品非免費現場表演,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點讚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每首音樂作品將賠償不少於3000元。這意味著,倘若網絡主播、直播平臺不遵此規定,將面臨著訴訟賠償的風險,給自身經營帶來損失。
  • 法治課|直播中未獲授權能不能播放或演唱他人歌曲?或侵權
    上述文件明確,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讚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比照在線播放、現場表演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此前公開報導顯示,已有多家網絡平臺和主播,因為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被法院判賠。
  • 鑫彭智慧財產權-播放歌曲侵權如何賠償
    播放歌曲侵權如何賠償 鑫彭智慧財產權--侵犯歌曲著作權的,按造成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 翻唱歌曲、播放音樂可能構成侵權
    網絡主播對直播是否享有著作權?網絡直播中播放音樂是否侵權?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侯榮昌認為,有些網絡直播的內容是與粉絲進行聊天互動、直播日常生活等,這種直播不具有獨創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有些網絡主播可能會表演自己編寫的歌曲、舞蹈、視頻等內容,這種直播內容體現了作者的獨創性的勞動,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 主播侵權翻唱如何裁定?音著協多次狀告鬥魚勝訴單首獲賠兩千
    來源:澎湃新聞原標題:主播侵權翻唱如何裁定?音著協多次狀告鬥魚勝訴單首獲賠兩千 網絡主播未經許可在直播中演唱他人音樂作品,司法如何判賠?其中明確,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讚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澎湃新聞觀察到,北京法院在多起涉網絡主播侵權案中,均支持了著作權方的維權行為,判定直播平臺應承擔相應經濟損失,單首歌曲判賠額多為2000元。
  • 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平臺是否需要像KTV一樣購買版權?
    不過,隨著主播數量的急速增長,網絡直播平臺中的音樂版權問題,也隨之爆發。在很多人的觀念裡,直播中翻唱歌曲或者播放背景音樂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侵權。警惕: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此前,因為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1分10秒(歌曲全長3分28秒),該場直播視頻還被鬥魚平臺保存上傳,用戶可隨時回看、分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鬥魚平臺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鬥魚訴至法院。最終鬥魚敗訴。
  • 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平臺是否需要像KTV一樣購買版權?-虎嗅網
    警惕: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此前,因為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1分10秒,該場直播視頻還被鬥魚平臺保存上傳,用戶可隨時回看、分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鬥魚平臺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鬥魚訴至法院。最終鬥魚敗訴。
  • 從野狼disco不是抄襲,來說說中國音樂版權許可
    野狼disco不是抄襲,是商業糾紛「抄襲「,在著作權法中表達為「剽竊」。學理解釋「剽竊」是一種將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地作為本人的作品來使用的行為,其不僅侵犯他人的財產權,而且涉及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在這次糾紛中,董寶石(Gem)和芬蘭編曲伴奏作者Ihaksi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在購買該beat(編曲伴奏),音樂授權許可合同的授權範圍是否包含可用於商業使用?根據董寶石在發行「野狼disco」時標註了編曲作者Ihaksi,可以初步判斷未侵犯Ihaksi的署名權,應屬於著作權授權許可糾紛,並不是抄襲。
  • 法官提示:直播中播放音樂可能會侵權
    侯榮昌表示,對於網絡主播翻唱歌曲、播放音樂是否侵犯著作權,以及侵犯著作權中哪項權利,目前還存在較大的爭議,有部分觀點認為,網絡主播在直播中播放音樂應該屬於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為。如果主播事先沒有經過音樂作品詞曲作者許可,就對相關音樂進行演唱或者播放,並且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事由,就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一彈APP負責人被批捕 因未經許可擅自上傳影視劇集
    據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消息,近日,靜安區檢察院對22名通過盜版影視APP播放侵權視頻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其中,1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批捕,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雙罪名批捕。
  • 網文IP改編的爆款影視劇近年來不斷湧現 網文IP成影視改編富礦
    群體對影視改編作品的期待作為保障,引爆市場的確定性也就更大。由網文IP改編的爆款影視劇近年來不斷湧現。   2019年,網文IP在影漫遊多個文娛改編作品中均誕生佳作,成績不俗。中文奇蹟CEO戴和忠認為,對傳統影視公司來說,IP只是影視的原材料,但是對於中文奇蹟而言,IP是核心資產,影視化是將IP資產放大、變現和增值的重要途徑。
  • 商家播放的音樂可能屬於侵權
    2018年曾有一起鬧得特別火的事件,關於【林海狀告海底撈侵權事件】: 【音樂人林海起訴海底撈侵權 海底撈回應:已停止播放,這樣可否?】2018年6月8日,音樂人林海在微博發出聲明海底撈侵犯其著作權,引發網友持續關注,之後,法院受理了此案。
  • 什麼文章會涉嫌侵權?原創和抄襲有哪些區別?
    後來我冥冥之中感覺不對勁,讀書並不代表能學到知識,而是將信息儲存到大腦中。過了一段時間後,還會忘記絕大多數內容。如果閱讀書籍後獲取的信息,能改變我們的生活/工作狀態,重塑我們的三觀,那我認為,這本書才讀的有價值。之所以叫信息,是因為書籍提供的內容≠知識。我把我閱讀到的信息分成兩類,一類是知識,一類是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