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房的房主因對還房的位置和面積有異議,因此拒絕領取鑰匙,而受委託轉交鑰匙的隔壁店老闆擅自將這套營業房用於自己開餐館,時間長達4年之久。日前,南充中院終審判決該餐館老闆及其妻子支付營業房房主租金12萬元。
房主不願接鑰匙 隔壁老闆佔門面
哈某是閬中人,在閬中市鹽市口街,有一套126.6平方米的住房。1999年,因為城市改造,這套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當年7月2日,哈某與負責改造和拆遷的閬中市誠信城建公司籤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2002年10月8日, 馬某代表誠信城建公司與哈某的一位親屬對哈某的房屋拆遷進行了結算,親屬將結算情況告知哈某後,哈某對還房(住房、門面房)位置、面積有異議,表示拒絕接房。 該公司所還哈某的一間門面房, 由馬某作為保管室使用到2008年, 使用結束後,保管室的保管員就把這間房屋的鑰匙交給隔壁開餐館的老闆保某,並對保某說, 如果哈某家有人來拿鑰匙就給他們。 但哈某一直拒領鑰匙, 保某也沒有將鑰匙歸還馬某, 後來竟用那間門面房開起了炒菜館,後來又改為麵館。直到2016年12月,經房主催收,保某才把營業房交給哈某。
哈某認為保某擅自使用自己的門面房,用於經營,已構成不當得利, 遂於2018年11月將保某夫婦上訴到閬中市法院, 要求判決二被告支付佔用門面房期間對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32萬元及利息。
索賠租金32萬元 原告一審敗了訴
閬中市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時, 被告保某承認使用過這間門面房, 但原被告雙方對保某使用哈某門面房的時間及當時的年租金數額均產生了爭議。閬中市法院經審理認為, 馬某作為誠信城建公司的代表人,與被拆遷房屋的房主進行拆遷結算, 應當視為誠信城建公司已交付了安置還房。 誠信城建公司委託保某將鑰匙交與哈某, 且在哈某拒絕領取鑰匙的情況下, 保某也未將鑰匙退還委託方誠信城建公司。
後來, 保某在未取得哈某同意的情況下, 擅自將案涉門面房用於餐館經營, 保某的行為客觀上給哈某造成了損失,哈某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但現有證據難以認定保某將案涉門面房用於餐館經營的具體時間, 哈某的具體損失難以確定, 故對哈某要求保某賠償經濟損失32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該院一審駁回了哈某的訴訟請求。哈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訴。
推定年限及租金二審判付12萬元
南充中院二審認為,誠信城建公司將案涉門面房的鑰匙,委託保某轉交給房主哈某,但保某並未及時將鑰匙交與哈某,也未及時將鑰匙退還給委託方誠信城建公司或將該鑰匙依法提存。根據相關調查和保某的陳述,可以推定保某至遲在2012年就使用了案涉門面房。保某將案涉門面房交還給哈某的時間是在2016年底,法院推定保某使用案涉門面房歷時4年。
關於該門面房年租金的確定問題,南充中院認為,哈某在明知鑰匙在保某處及保某使用房屋的事實, 但卻不及時收回房屋或要求與保某籤訂租賃合同, 哈某對待房屋權利的消極行為是導致保某較長時間佔用房屋的原因之一, 故案涉房屋佔用費不能完全按照市場租金計算。綜合全案情況,酌定案涉門面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年租金為3萬元為宜。保某使用案涉門面房系家庭經營, 故保某的妻子也有義務向哈某支付案涉門面的佔用費, 保某夫婦應當向哈某支付案涉門面佔用費12萬元。
日前,南充中院二審改判保某夫婦在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哈某支付房屋佔用費12萬元及相應利息。(記者 何顯飛)
本案是典型的不當得利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 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這就是說,不當得利首先是沒有合法依據,其次是造成他人損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當得利糾紛,委託遞交鑰匙的人擅自使用門面房達數年之久,故法院判決其支付租金。
【來源:南充新聞網】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