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光力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一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行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
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
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規範運作指引》」)等有
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包括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員)及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簡潔明了、通俗
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第三條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應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深圳證券交
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
發布。
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
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
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四條 公司應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公司所在地中國
證監會派出機構,並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五條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開對外發布的定期報告,包括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
報告;
(二)公司依法公開對外發布的臨時報告,包括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董事會
決議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收購、出售資產公告、關聯交易公告、補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項公告等;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
項;
(三)公司發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說明書、配股刊登的配股說明書、股票上市
公告書和發行
可轉債公告書;
(四)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深圳證券交易
所或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報送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報告和請示
等文件;
(五)新聞媒體關於公司重大決策和經營情況的報導。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公司應及時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並
在第一時間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七條 在公司的信息公開披露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
知情人員有責任確保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並聲明保密責任。
第八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信息,不
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九條 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指定報紙和網站應為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
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
公司應公開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
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時,應當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保證其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本質,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詆毀等性質的詞句。
第十條 公司對外信息披露或回答諮詢,由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負
責,董事會秘書直接管理;其他部門不得直接回答或處理。公司如發生需披露的
重大事項,涉及相關事項的部門應及時將該事項報告給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
室),由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通報公司董事會,並履行相關的信息披露
義務。
第十一條 在公司披露相關信息前,任何個人或者部門對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除非根據政府相關部門要求或司法部門的裁決
要求,在提供給上述機構的同時向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提交資料並說明
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洩露相關信息。違反本條規定的,依法承擔相
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未公開重大信息時,必須向所有
投資者公開披露,以使所有投資者均可以同時獲悉同樣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洩露。特定對象包
括但不限於:
(一)從事證券分析、諮詢及其他證券服務業的機構、個人及其關聯人;
(二)從事證券投資的機構、個人及其關聯人;
(三)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及其關聯人;
(四)公司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機構或個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披露標準
第一節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十三條 公司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
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對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說明書應加
蓋公司公章。
第十五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
的,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並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修改招股說明書或
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
第十六條 公司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
公告書,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公告。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對上市公告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
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告書應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或者報告的,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
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本章關於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於
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第十九條 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二節 定期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審
計:
(一)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彌補虧損的,僅現金分
紅除外;
(二)擬在下半年申請發行新股或可轉換
公司債券等再融資事宜,根據有關
規定需要進行審計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
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無須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
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
年度前3個月、前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
相關規定編制報告;公司應當在經董事會批准後及時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報
告,經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後,在指定報刊上刊登報告,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報告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定期報告按時披露,因故無法形成
有關定期報告的董事會決議的,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方式對外披露相關事項,說
明無法形成董事會決議的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並披露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籤署書面確
認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
籤署書面確認意見。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
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公司定期報告籤
署書面意見,影響定期報告的按時披露。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前款規定發表意見,不得影響定期報告
的正常編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司聘請的為其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淨資產驗證及其他
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證券法》的規定。
第三節 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
第二十五條 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或者財務狀況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預告(以下簡稱「業績預告」):
(一)淨利潤為負;
(二)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實現扭虧為盈;
(四)期末淨資產為負。
第二十六條 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於會計年度結束之日
起一個月內預告全年營業收入、淨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和淨資產。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向國家有關機關報送未公開的定期
財務數據,預計無法保密的,應當及時披露業績快報。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洩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
告,並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
第二十八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董
事會應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預計實際業績或者財務狀況與已披露的業績預
告或業績快報差異較大的,應當及時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內容、格式及編制規則,按中
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臨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 臨時報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發布的除定
期報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於重大事件公告、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股
東大會決議、應披露的交易、關聯交易、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等。
臨時報告(監事會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會發布並加蓋董事會公章。
第三十二條 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
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立即披露臨時報告,說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
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訂立重要合同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
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
償責任;
(五)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董事、1/3 以上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
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
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
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
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
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
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
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
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重大事項還包括:
(1)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2)
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3)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4)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十;
(7)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
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
點後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籤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
期限)時;
(三)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第三十四條 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
大事件正處於籌劃階段,雖然尚未觸及第 33 條規定的時點,但出現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籌劃情況和既有事實: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洩漏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按照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履行了首次披露
義務後,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持續披露有關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
(一)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大會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決議的,應當及
時披露決議情況;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與有關當事人籤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應當
及時披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主要內容;上述意向書、協議的內容或者履行情況發
生重大變更、被解除、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變更、被解除、終止的情況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獲得有關部門批准或者被否決的,應當及時披露批
準或者否決情況;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逾期付款情形的,應當及時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關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標的尚待交付或者過戶的,應當及時披露
有關交付或者過戶事宜;超過約定的交付或者過戶期限三個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過戶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進展情況和預計完成的時間,並在此
後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進展情況,直至完成交付或者過戶;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
大影響的其他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報送的臨時報告不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要求
的,公司應當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釋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並承諾在兩個
交易日內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七條 涉及公司的收購、合併、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
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報
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關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
體關於公司的報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
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
面方式問詢。
第三十九條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
公司、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對公司進行或擬進行重大資產或債務重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況已發生或擬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置
信託或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
(四)自身經營狀況惡化,進入破產、清算等狀態的;
(五)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
出現重大變化或進展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報告深圳證
券交易所並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
為異常交易的,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
素,並及時披露。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5%以上的股東及其
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送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
的說明。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迴避表決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
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二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章 信息傳遞、審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條 公司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以下流程:
(一) 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
(二) 公告文稿由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草擬,董事會秘書負
責審核,報董事長籤發後予以披露;董事會秘書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核;
(三) 任何有權披露信息的人員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時,均
在披露前報董事長批准;
(四) 獨立董事的意見、提案需書面說明,由獨立董事本人籤名後,交董
事會秘書;
(五) 在公司網站及內部報刊上發布信息時,要經董事會秘書審核;遇公
司網站或其他內部刊物上有不合適發布的信息時,董事會秘書有權制止並報告董
事長;
(六) 董事會秘書負責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審核手續,並將公告文
件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上進
行公告;
(七) 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進行歸檔保存,
並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四十四條 定期報告的草擬、編制、審議、披露程序:
(一)報告期結束後,公司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
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
(二)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
(三)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
(四)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
(五)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積極關註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工作的
進展情況,出現可能影響定期報告按期披露的情形應立即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定
期報告披露前,董事會秘書應當將定期報告文稿通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五條 臨時報告的草擬、審核、通報、發布程序:
(一)臨時報告文稿由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負責組織草擬,董事會
秘書負責審核並組織披露;
(二)涉及收購、出售資產、關聯交易、公司合併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關規定,分別提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經審議通
過後,由董事長籤發,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
(三)臨時報告應當及時通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六條 重大信息的報告、流轉、審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獲悉的重大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報告公司董
事長並同時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督促
董事會秘書做好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門和下屬公司負責人應當第一時
間向董事會秘書報告與本部門、下屬公司相關的重大信息;
公司對外籤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書、備忘錄等文件在籤署前應當
知會董事會秘書,並經董事會秘書確認,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前確認的,應當在相
關文件籤署後立即報送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前述報告應
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口頭等形式進行報告,但董事會秘書認為有必要時,
報告人應提供書面形式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與該等信息相關的協議
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規、法院判決及情況介紹等。報告人應對提交材料
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董事會秘書評估、審核相關材料,認為確需儘快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
應立即組織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長(或董
事長授權總經理)審定;需履行審批程序的,儘快提交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
會審批。
(三)董事會秘書將審定或審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
並在審核通過後在指定媒體上公開披露。
上述事項發生重大進展或變化的,相關人員應及時報告董事長或董事會秘
書,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報告的草擬、審核、通報流程:
公司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報告由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或董事會指
定的其他部門負責草擬,董事會秘書負責審核,經董事長審定後向證券監管部門
報告。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報告應當及時通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八條 未公開信息的內部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開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可能發生之日或應當能夠合理
預見結果之日的任一時點最先發生時,即啟動內部流轉、審核及披露流程。未公
開信息的內部流轉、審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內容:
(一)未公開信息應由負責該重大事件處理的主管職能部門在第一時間組織
匯報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狀況、可能發生影響等形成書面文件,交部門負責
人籤字後通報董事會秘書,並同時知會證券事務代表,董事會秘書應即時呈報董
事長。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
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會秘書或其授權證券事務代表根據收到的報送材料內容按照公開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擬臨時公告,經董事會批准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信息公開披露前,董事會應當就重大事件的真實性、概況、發展及可
能結果向主管負責人詢問,在確認後授權信息披露職能部門辦理。
(四)信息公開披露後,主辦人員應當就辦理臨時公告的結果反饋給董事、
監事和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如公告中出現錯誤、遺漏或者可能誤導的情況,公司將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對公告作出說明並進行補充和修改。
第四十九條 收到監管部門相關文件的內部報告、通報的範圍、方式和流
程:
公司應當報告、通報收到的監管部門文件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一)監管部門新頒布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規則、細則、指引、通知等
相關業務規則;
(二)監管部門發出的通報批評以上處分的決定文件;
(三)監管部門向本公司發出的監管函、關注函、問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及監管部門要求報告或通報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時,董事會秘書應第一時間向董事長報告,除涉及國家機
密、商業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長應督促董事會秘書及時將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報。
第五十條 公司對外宣傳文件的草擬、審核、通報流程:
公司在媒體刊登相關宣傳信息時,應嚴格遵循宣傳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內容的
原則。公司應當加強內部刊物、網站及其他宣傳性文件的內部管理,防止在宣傳
性文件中洩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關部門草擬內部刊物、內部通訊及對外宣傳
文件的,應當經董事會秘書審核後方可對外發布。相關部門應及時將發布後的內
部刊物、內部通訊及對外宣傳文件報送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職責
第一節 信息披露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職責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是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責任人以及公司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協調和組織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公司真實、準確、完整、
及時、公平地進行信息披露。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工作。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負責機構,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
公室)作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門,在董事會秘書直接領導下,對需披露的信
息進行搜集和整理,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收集公司應
予披露的信息並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導並主動求證報導的真實
情況。
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
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除監事
會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董事會
秘書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應履行以下審批手續後方可公開披露除股東大
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以外的臨時報告:
(一)以董事會名義發布的臨時報告應提交董事長審核籤字;
(二)以監事會名義發布的臨時報告應提交監事會主席審核籤字;
(三)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總經理有權審批的經營事項需公開披露的,該
事項的公告應先提交總經理審核,再提交董事長審核批准,並以董事會名義發布。
第二節 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五十六條 公司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
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信息披露相關工作,並為董事會秘
書和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董事會、監事會和公
司經營層應當確保董事會秘書能夠第一時間獲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證信息披露的
及時性、準確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
自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改正,並在年度董事會報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執行情況。
第五十八條 董事應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公司
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信息披露決策所
需要的資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及時報告公司董事會,同
時知會董事會秘書。
第五十九條 獨立董事和監事會負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監督,獨立董事
和監事會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重大缺陷
應當及時提出處理建議並督促公司董事會進行改正,董事會不予改正的,應當立
即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
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在獨立董事年度述職報告、監事會年度報告中披露對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進行檢查的情況。
第六十條 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
行監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
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監事會對定期報告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應當說明編制和
審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
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第六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
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同時
知會董事會秘書。
第六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的負責人應及時提供或報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類信息,並對其提供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協助董事會秘書完成相關信息的披露;負責其所在單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
義務的除外。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應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
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六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接受特定對象採訪和調研
前,應知會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妥善安排採訪或調研過程並全程參加。接
受採訪或調研人員應就調研過程和會談內容形成書面記錄,與採訪或調研人員共
同親筆籤字確認。董事會秘書應同時籤字確認。公司董事會秘書應在相關人員接
受特定對象採訪和調研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由前款人員共同親筆籤字確認的書面
記錄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三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五條 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資料
的檔案管理,董事會秘書是第一負責人,證券事務代表具體負責檔案管理事務。
第六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和下屬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職責的相關文件和資料,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應當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條 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保管招股說明書、上市公
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股東大會決議和記錄、董事
會決議和記錄、監事會決議和記錄等資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於 10 年。
第六十八條 涉及查閱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經董事會秘書批准,證券
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提供。
第六章 公司部門和下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報告制度
第六十九條 公司各部門和下屬公司負責人為本部門、本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和報告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十條 公司各部門和下屬公司指派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並及時向董
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報告與本部門、本公司相關的信息。
第七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研究、決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時,應
通知董事會秘書列席會議,並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資料。對於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諮詢。
第七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應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會
秘書報告,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根據本制度規定組織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向各部門和下屬
公司收集相關信息時,各部門和下屬公司應當按時提交相關文件、資料並積極給
與配合。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七十四條 信息知情人員對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沒有公告前,
對其知曉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在該等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該等內幕信息買賣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
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述
知情人員係指: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四)公司的保薦人、承銷公司股票的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與信息知情人員籤署保密協議,約定對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開信息予以嚴格保密,不得在該等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七十六條 公司在進行商務談判、銀行貸款等事項時,因特殊情況確實
需要向對方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應要求對方籤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洩
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該公司證券。一旦出現洩漏、市場
傳聞或證券交易異常,公司應及時採取措施、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並立即公告。
第七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副
總經理、總監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為分管業務範圍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
門和下屬公司負責人為各部門、下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十八條 當有關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洩漏,或者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已經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公司應當立即將該信
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九條 公司其他部門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須是已經公開過的信息
或是不會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影響的信息;如是未曾公開過的可能會對公司股票
價格會產生影響的信息則必須在公司公開披露後才能對外引用,不得早於公司在
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上披露的
時間。
第八十條 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
提供內幕信息。
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認真核查特定對象知會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
等文件。發現其中存在錯誤、誤導性記載的,應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應及時發出澄清公告進行說明。發現其中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公司應立即報
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並公告。
第八十二條 公司實施再融資計劃過程中(包括非公開發行),向特定個人
或機構進行詢價、推介等活動時應特別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過向其提
供未公開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認購公司證券。
第八十三條 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得披露、洩漏未公開重大信息。如果出
現向股東通報的事件屬於未公開重大信息情形的,應當將該通報事件與股東大會
決議公告同時披露。
第八十四條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與特定對象進行相關信息交流時,一旦出
現信息洩漏,公司應立即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並公告:
(一)與律師、會計師、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等進行的相關信息交流;
(二)與稅務部門、統計部門等進行的相關信息交流。
第八十五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其他關聯人等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損失、責任,相關人員必須
承擔,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八十六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
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
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暫緩披露,並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經深圳證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暫緩披露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
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八十七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商業秘密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
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損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第八十八條 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前,應執行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關規定,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防止財務
信息的洩漏。
第八十九條 公司財務負責人是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負責人,應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規定履行財務信息的報告和保密義務。
第九十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管理和
會計核算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責任追究機制以及對違規人員的處理措施
第九十一條 由於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失職,導致信息披露
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應給予該責任人相應的批評、警告、
解除其職務等處分,並且可以向其提出適當的賠償要求。
第九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下屬公司發生需要進行信息披露事項而未及時
報告或報告內容不準確的或洩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疏漏、
誤導,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公司董事會秘書有權建議董事會
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及經濟處罰。
第九十三條 公司出現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深圳
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批評或處罰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採取相應的更正措施,並對有關的責任人及時進行紀律處
分。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設機構和聯繫方式
第九十四條 公司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設機
構和股東來訪接待機構。
證券事務部(董事會辦公室)地址:鄭州市高新開發區長椿路10號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五條 股東諮詢電話:0371-67858887
傳真:0371-67991111
電子郵箱:info@gltech.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內」都含本數,「少於」、「超過」
不含本數。
第九十七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
修訂而產生本制度與該等規範性文件規定牴觸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
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九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並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或機構
日後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及時修訂。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