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記者楊康、通訊員蔡蕾、許傑)8月5日從仙桃市法院獲悉,農村老人文某遇車禍死亡後,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判決被告方向其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17.2萬餘元,較按照農村居民收入標準計算高出9.7萬餘元。
多年來,在人身損害案件中,因受害人城鄉戶籍不同而獲得不同賠償金額的情況屢屢發生。2017年8月,荊州男子彭某遇車禍死亡,一審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判決其家屬獲賠76萬餘元。在二審中,法院認定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為城鎮,遂根據農村收入標準,將賠償金改判為36萬餘元。
「一直以來,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問題上,人民法院採取的是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兩個標準,這主要是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以及戶籍制度的影響。」省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這種按戶籍身份計算不同賠償標準的做法,無論是在審判實務中,還是在價值導向上,都產生了較大爭議。
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加速,社會和法律界要求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改革呼聲愈發強烈。今年1月1日起,省法院啟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對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對於被撫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省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全國已有多地法院開展該項試點,我省採取的是全省法院同步試點模式。如果僅選擇部分中、基層法院試點,將出現「同省不同價」「同市不同價」的情況,會引發新的矛盾和爭議,比如選擇性訴訟、管轄權爭議等。
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律師曹紅玲認為,試點「同命同價」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踐行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彰顯了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