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0年6月1日起,全疆人民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將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2019年11月,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並在阿克蘇地區、昌吉回族自治州兩級人民法院開展試點工作。試點工作開展以來,以上兩級法院會同公安機關、銀保監會、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代表、司法局等部門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今年6月1日起,該試點工作擴大至全疆各級人民法院,至此,新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將實現城鄉統一。
據了解,我國民事侵權賠償,實行的是「損失填平原則」,即賠償是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為前提,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而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在以往城鄉差別較大的情況下,分別適用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兩個標準。
據介紹,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實現城鄉統一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不再區分當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等因素。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今後,全疆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案件和尚未審結的一、二審案件,適用統一賠償標準;之前已終審的案件,或者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全疆法院試行後,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楊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