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洛林納刑法典》:一次最早對獵殺女巫做出正式規定的立法

2021-02-23 立法網

到了中世紀巫術化狼術(從人變成狼)被緊緊連在了一起。

當時很多罪行都涉及巫術,比如信奉異端邪說非自然罪。按照傳統,罪犯會被處以歐洲最殘酷的刑罰。

在15世紀的蘇格蘭,這就意味著被判處「火刑和絞刑」。

歐洲人獵殺女巫的方式各異。有的地區每幾年就進行一次,另一些地區則從不獵殺女巫。

最大規模的獵殺行動發生在1550-1650年的德國,彼時,歐洲被各種宗教戰爭弄得四分五裂。

最終,特裡爾有368名女巫嫌疑者被燒死在火刑柱上(1581-1593),富爾達有250名(1603-1606),維爾茨堡有157名(1626-1631)。

同一時期,蘇格蘭洛林瑞典,甚至埃塞克斯格蘭也發生了大規模迫害女巫的事件。

對獵殺女巫做出正式規定的法律文件是神聖羅馬帝國的《加洛林納刑法典》(Constitutio Criminalis Carolina)。

這部16世紀最重要的法典是由查理五世在1532年7月頒布的。

在此後300多年間,該法典逐步奠定了德國刑法改革的基礎。

按照法律,被告必須供認自己是否有罪。法官的作用是用合法的手段獲取供詞,並通過進一步調查檢詞的有效性。

在獲取供詞的過程中,可以合法地使用刑訊手段,但必須有間接證據指向嫌疑人。

在大部分人眼中,刑訊審判導致了「司法酷刑」的濫用。

從很多方面來看,這些法律程序可以追溯到羅馬法。羅馬法規定,拷打、斷肢和處決手段不僅可以用來懲罰罪犯,也可用於審問不自由的目擊者。

1558年,當伊莉莎白一世登上英國王位之時,行巫術依舊是違法行為,且這一情況要一直持續到1736年。

英國處死的女巫嫌疑者不在少數,但就規模而言遠不及歐洲大陸。這有可能與針對她們的指控有關。

英國,一個人被指控為女巫是基於某些針對個人的特定惡意行為;而在歐洲大陸,她們往往被指控與魔鬼籤訂契約,成了撒旦在人間的代理

英國,首次被控行巫術的人通常會被判入獄一年,對利用巫術「挑起非法之愛」的懲罰是頸手枷外加一年監禁。累犯會被判終身監禁並沒收全部財產。

正如一名觀察者指出,相比之下,因偷羊盜包被絞死的人要多得多,因此在全國範圍內,巫術對英國人生活的衝擊不算大。

而在歐洲大陸,整個16世紀被處死的女巫數量高達10萬。

近期的研究表明,「小冰河期」(14至19世紀氣候變冷的時期)的氣候變化,也對歐洲獵巫運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1560—1660年,歐洲氣候尤其惡劣,而這一時間段恰好與歐洲的女巫審判浪潮重疊。

在此期間,歐洲比往年更寒冷、更多暴風雨,莊稼歉收,牲畜病死,「災難連連,禍不單行」。

不久,饑荒接踵而至,進一步加劇了民眾的恐慌心理和對彼此的懷疑。

根據《小冰河期》(The Little Ice Age)的作者、人類學家、考古學家布賴恩費根(Brian Fagan)的觀點,在歐洲,氣候惡劣的年份裡有關行巫術的控告也有所增加,人們指控自己的鄰居製造了壞天氣

因此,法國和英國巫術審判的高峰期恰逢極端天氣頻發的1587-1588年,這絕非巧合。

1587~1593年,單單在法國土魯斯就有300名女巫被燒死在火刑柱上。

德國南部小鎮埃爾旺根,1611-1612年處死了260名女巫。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編)

相關焦點

  • 德國刑法典的重大變化與解讀
    三、對兒童、被保護人的性權利保護得以全面加強  《德國刑法典》第174條(對被保護人的性濫用)、第174條a(對犯人、官方拘禁之人和病人的性濫用)、第177條b(利用職務所為之性濫用)、第177條c(利用諮詢、治療或照料關系所為之性濫用)、第176條(對兒童的性濫用)等性犯罪條款均得到了全面修訂,尤其是第176條對兒童的性濫用,從構成要件到法定刑都有很大的變化。
  • 民法典頒布對社會組織立法工作的影響
    圍繞民法典第八十七條和九十五條規定的非營利法人「禁止利潤分配」和「剩餘財產處置的近似原則」做好配套立法銜接和行業、部門法規的清理工作。再次,要對「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進行界定。民法典第九十五條規定,「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財產。
  • 「法學匯」陳興良:刑法應主動去適應民法典
    刑法應主動去適應民法典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 博士生導師陳興良 民法典立法對刑法的啟示記者:相對於民法典的立法,刑法立法更早。此後,經過10個刑法修正案的增補,我國刑法條文已經遠遠超過452條。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立法的指導思想就是制定一部統一的刑法典。當然,限於當時的歷史條件,刑法未能稱「典」。從這個意義上講,民法典是後來居上,率先稱「典」。為此,刑法也要不甘落後。將來條件具備以後,在對現行刑法進行較大規模修訂的基礎上,完全可以形成我國的「刑法典」。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刑法典」,都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
  • 通過一本書幫您精通整部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強化公共衛生刑事保障,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增加規定了非法從事人類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犯罪和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犯罪。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修正案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懲治力度;完善非法集資犯罪規定;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完善洗錢犯罪。
  •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面世!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下調至12歲 |附立法歷程
    作上述修改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等規定的洗錢犯罪的上遊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錢」也可單獨定罪。為有關部門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贓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此外,草案二審稿針對新情況,補充完善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情形,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同時,加大對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處罰力度,並相應修改刑法第二百條規定。
  • 刑法解釋的基本方法
    法條一旦制定出來,就應當脫離立法者而存在,所以立法意圖可以找尋,但這不是做出解釋的依據,我們應當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作出客觀解釋。比如組織賣淫罪,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是懲罰組織女性向男子賣淫的活動,然而後來出現了組織男子向男子賣淫、男子向女子賣淫的行為,如果遵從立法原意、立法者的意圖就難以對此類行為定罪。我們應當分析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從保護法益的角度出發,組織男性賣淫當然也構成犯罪。
  • 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 民法典這樣彰顯「人民至上」的立法精神
    民法典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典」這個字,有典範、典籍的意思,從名稱上就能看出,民法典所規定的是民事法律中最基本的準則。實際上,民法典所規定的不少內容,在我國之前頒布的很多單行的法律中都有所體現。我國現在頒布有效的法律共有250多部,其中一半以上是民事,涉及到民事法律關係。
  • 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目的何在?專家詳解
    還有十幾天,新中國第一部帶「典」字的法律——民法典將正式施行。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近日,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與此前相比,離婚程序中新增了「冷靜期」。
  • 充分認識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切實推動民法典實施
    中國民法典助力社會文明的制度體現與影響中國民法典於2020年5月表決通過並將在明年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真正依靠自己「摸著石頭過河」走出來的民法典,它在博取眾長的同時也凸顯著中國的時代特色。其三,權衡中國民法典的立法穩定與靈活開放之需。在既定民法典七編中,尚未對商法、智慧財產權法、涉外法律關係適用法等內容的處理作出回應,基於相關領域的立法尚未成熟完善,以及經濟活動的頻繁而需要效率應對,如何安排相關領域立法與民法典的關係尚無統一定論,因此在保持民法典立法穩定與前述考量的協調之下,在部分領域依舊保持單行立法的方式,使之雙軌並行再待未來解答。
  • 論刑法意義上的賣淫概念
    令許多法律工作者嘆惜的是,《涉賣淫刑案解釋》沒有對刑法意義上的賣淫概念作出解釋。該司法解釋的起草者在理解適用文章中指出:對於賣淫的概念未作規定的直接原因是「各地理解不一,學界爭議也不小。起草小組經廣泛調研,充分論證和協商後,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見」,而根本原因則是「刑法上賣淫的概念,嚴格說屬於立法解釋的權限範圍,不宜由司法機關做出解釋」[1]。
  • 「家風條款」寫入民法典只是擺設?!專家:「家風條款」這樣發揮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本條的立法目的是要矯正偏失,提倡現代家庭文明建設,所以民間又稱其為「家風條款」。 「家風條款」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也是一大熱點。
  •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給我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怎樣的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中「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和「情節特別惡劣」做出了明確規定,為在司法實踐中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
  • 刑法適用的基本方法
    再比如說扒竊,我有一次在外地一個地方講課的時候,講完課有一位檢察官問我,他說張老師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扒竊,那我們縣現在是這樣來把握的。因為扒竊是要求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那什麼叫隨身攜帶呢?我們的判斷標準就是,被害人的胳膊夠不夠得著,夠得著的,就是隨身攜帶的,夠不著,就不是隨身攜帶的,我們這樣判斷行不行?我說不行,他說為什麼不行?我說你這不就是讓被害人的胳膊的長短決定刑法對他的保護程度不一樣嗎?
  • 荒誕 | 殘暴:歐洲中世紀女巫慘遭大規模獵殺
    15世紀到18世紀,席捲歐洲的獵殺女巫的風潮導致數以萬計的女巫被處死要說到歐洲,可能不少人會認為歐洲在早期對尊重女性的觀念上就已經很先進了。然而,在15世紀到18世紀時期,歐洲就興起了一陣「獵殺女巫」的風潮,往後漫長的三百年中,大約就有十萬名「女巫」被處死.
  • 【軼事秘聞】中世紀歐洲獵殺「女巫」的暴行到底有多殘忍?
    在公元14到17世紀的時候,歐洲陷入了人類歷史上最為臭名昭著的「審判女巫」的風暴中。
  • 民法典學習筆記——新增隱私權制度解讀
    在我國,與隱私相關的最早的條文出現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140條,該條文依託名譽權保護隱私。隱私權被正式明確列為獨立的權利始於2010年的《侵權責任法》,2017年《民法總則》中再次被提及。《民法典》設專章明確隱私權的含義並列舉了侵犯隱私權的行為類別,與之前相比,對隱私權的保護可謂濃墨重彩。
  • 刑事立法應增設挪用公物罪
    從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來看,挪用類犯罪包括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而對於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國家工作人員挪用七種特定款物之外的一般公物行為,缺乏刑事立法規制。立法的缺位不僅使得法律在打擊和懲處此類犯罪時力有不逮,也不利於培養公民保護公物的法律意識。筆者認為,刑事立法應當增設挪用公物罪,對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之外一般公物的嚴重行為予以刑事法律規制。
  • 《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之四:誘姦罪
    刑法中對於作為犯罪對象的人有兩種規定:兒童和成年人。前者指未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將未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稱為幼女;後者指年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均將年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稱為婦女。
  • 民法典時代的婚姻家庭立法的突破與局限
    關鍵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婚姻法;私法  將婚姻家庭編納入《民法典》標誌著,傳統的源於蘇聯的單獨婚姻立法模式已經終結,婚姻家庭法正式回歸民法。《民法典》的出臺標誌著,我國當代的婚姻家庭立法在理念和技術上都提高到了一個新的層次。
  • 獵殺女巫的真相:打擊異端曾經是一門生意
    說到獵殺女巫,我們往往首先會想到黑暗愚昧的中世紀,然而史料顯示,在象徵了進步的文藝復興時代,被殺害的女巫反而比中世紀要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