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中世紀,巫術和化狼術(從人變成狼)被緊緊連在了一起。
當時很多罪行都涉及巫術,比如信奉異端邪說和非自然罪。按照傳統,罪犯會被處以歐洲最殘酷的刑罰。
在15世紀的蘇格蘭,這就意味著被判處「火刑和絞刑」。
歐洲人獵殺女巫的方式各異。有的地區每幾年就進行一次,另一些地區則從不獵殺女巫。
最大規模的獵殺行動發生在1550-1650年的德國,彼時,歐洲被各種宗教戰爭弄得四分五裂。
最終,特裡爾有368名女巫嫌疑者被燒死在火刑柱上(1581-1593),富爾達有250名(1603-1606),維爾茨堡有157名(1626-1631)。
同一時期,蘇格蘭、洛林、瑞典,甚至埃塞克斯、格蘭也發生了大規模迫害女巫的事件。
對獵殺女巫做出正式規定的法律文件是神聖羅馬帝國的《加洛林納刑法典》(Constitutio Criminalis Carolina)。
這部16世紀最重要的法典是由查理五世在1532年7月頒布的。
在此後300多年間,該法典逐步奠定了德國刑法改革的基礎。
按照法律,被告必須供認自己是否有罪。法官的作用是用合法的手段獲取供詞,並通過進一步調查檢詞的有效性。
在獲取供詞的過程中,可以合法地使用刑訊手段,但必須有間接證據指向嫌疑人。
在大部分人眼中,刑訊審判導致了「司法酷刑」的濫用。
從很多方面來看,這些法律程序可以追溯到羅馬法。羅馬法規定,拷打、斷肢和處決手段不僅可以用來懲罰罪犯,也可用於審問不自由的目擊者。
1558年,當伊莉莎白一世登上英國王位之時,行巫術依舊是違法行為,且這一情況要一直持續到1736年。
英國處死的女巫嫌疑者不在少數,但就規模而言遠不及歐洲大陸。這有可能與針對她們的指控有關。
在英國,一個人被指控為女巫是基於某些針對個人的特定惡意行為;而在歐洲大陸,她們往往被指控與魔鬼籤訂契約,成了撒旦在人間的代理。
在英國,首次被控行巫術的人通常會被判入獄一年,對利用巫術「挑起非法之愛」的懲罰是頸手枷外加一年監禁。累犯會被判終身監禁並沒收全部財產。
正如一名觀察者指出,相比之下,因偷羊盜包被絞死的人要多得多,因此在全國範圍內,巫術對英國人生活的衝擊不算大。
而在歐洲大陸,整個16世紀被處死的女巫數量高達10萬。
近期的研究表明,「小冰河期」(14至19世紀氣候變冷的時期)的氣候變化,也對歐洲獵巫運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1560—1660年,歐洲氣候尤其惡劣,而這一時間段恰好與歐洲的女巫審判浪潮重疊。
在此期間,歐洲比往年更寒冷、更多暴風雨,莊稼歉收,牲畜病死,「災難連連,禍不單行」。
不久,饑荒接踵而至,進一步加劇了民眾的恐慌心理和對彼此的懷疑。
根據《小冰河期》(The Little Ice Age)的作者、人類學家、考古學家布賴恩・費根(Brian Fagan)的觀點,在歐洲,氣候惡劣的年份裡有關行巫術的控告也有所增加,人們指控自己的鄰居製造了壞天氣。
因此,法國和英國巫術審判的高峰期恰逢極端天氣頻發的1587-1588年,這絕非巧合。
1587~1593年,單單在法國土魯斯就有300名女巫被燒死在火刑柱上。
在德國南部小鎮埃爾旺根,1611-1612年處死了260名女巫。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