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皮海洲
隨著註冊制在A股市場的試行,新股超募成了註冊制下新股發行的一個普遍現象。以對科創板前期發行的150家企業新股發行募資情況的統計,117家企業的實際募集資金情況處於超募狀態。超募比例最高的是康希諾,計劃募集資金10億元,實際募集資金52.01億元,超募比例高達420%;而超募資金最多的是中芯國際,超募金額高達332.30億元。
註冊制下新股超募之所以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究其原因在於A股市場的不成熟,投資者不理性。因為註冊制下的新股發行是一種市場化的新股發行,新股發行取消了審批核准制下的23倍市盈率的限制,所以新股發行的市盈率可以無限制地走高,如科創板新股孚能科技的發行市盈率高達1737.49倍,就是這種市場化發行的結果。
一方面是新股發行市盈率可以無限制走高,另一方面是目前A股市場的「新股不敗」神話,這樣在面對新股發行時,不論新股發行價格,也不論新股發行市盈率情況,投資者都是瘋狂地申購,這樣就導致新股發行的供不應求,新股發行價格被推高,超募因此而出現。因此,超募的大量出現是投資者不理性、市場不成熟的表現。這也就是為什麼管理層此前要對新股發行市盈率作出23倍規定的原因所在。
大量超募的出現對於市場的影響顯然是負面的。一方面是加劇了市場的失血,導致股市資源在分配上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股市的投資風險,新股發行的市盈率就達到了幾十倍上百倍,公司的成長性已經被嚴重透支。此外,超募也導致了股市資源的浪費,因為超募來得容易,所以上市公司在使用的時候往往大手大腳,最終並不能發揮很好的經濟效益來。並且超募還成了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眼裡的「唐僧肉」,大股東想方設法都想把超募資金據為己有。從A股的歷史來看,上市公司用好超募資金的案例較為少見。也正因如此,管理層對新股發行市盈率作出不超過23倍的規定是有道理的。
但新股發行不超過23倍市盈率的規定顯然是不符合註冊制要求的。畢竟註冊制是一種市場化,既然是市場化發股,發行市盈率當然由市場來決定。而在A股市場並不成熟、投資者並不理性的市場環境下,這就意味著發行市盈率必然會走高,新股超募也會大量出現,這註定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註冊制下的新股發行,務必要做好加強對超募資金的管理等相關工作。
首先是對於承銷券商來說,超募資金的發行費用實行減半徵收。目前保薦機構或承銷商對超募資金的發行費用徵收通常都是高額的,徵收比例遠遠高於正常的募資部分。這就導致了保薦機構或承銷商對超募資金的追逐,並成為發行價格走高的重要推手。因此,為了防止保薦機構或承銷商發「超募財」,可規定超募資金的發行費用只能減半徵收,甚至不準額外徵收發行費用,避免承銷商們為了發「超募財」而推高發行價格。
其次,加強對超募資金使用的監管。超募資金的使用必須經股東大會批准或授權,並在使用過程中實行責任制,誰使用誰負責,確保超募資金的使用效率。對造成超募資金出現重大損失的,應追究相關負責人與有關責任人或當事人的責任。嚴禁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控人侵佔超募資金。
此外,把超募資金的使用與上市公司再融資掛鈎。募集資金(含超募資金)沒有使用完畢的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再融資;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的也要限制上市公司再融資;募集資金(含超募資金)使用出現嚴重問題的,則應禁止上市公司再融資。比如出現大股東侵佔募集資金行為的,不僅要限制上市公司再融資,同時還應追究大股東的侵佔行為以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