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認為,阿強起訴要求離婚,阿花表示同意,表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事實上,因婚後發現阿花懷有他人的孩子,雙方的夫妻感情不可挽回地走向破裂。但是,阿花是否有意隱瞞懷有他人孩子的事實而與阿強結婚?阿強是否有權要求撤銷贈予,取回已贈與給阿花的房產份額?
阿花上訴提出,其並沒有隱瞞懷有他人孩子的事實而與阿強結婚,而是不確定孩子是阿強的還是前男友的。
本案二審判決並沒有認定阿花婚前有意隱瞞了懷有他人孩子的事實,理由是:
❶ 阿花稱與阿強婚前發生過性關係,阿強予以否認,顯然這是無法查實的。
❷ 關鍵是,不管阿花是否在婚前有意隱瞞了懷有他人孩子的事實,其在婚後不久即誕下前男友的孩子,這對阿強來講都是無法接受的,並由此產生撤銷贈與的事由。
因此,阿花是否有意隱瞞相關事實,對案件的最後處理並無影響。也因此,以阿花構成「欺詐」為由撤銷贈與的做法,也不在考慮之列。
在此姑且不論阿花在與阿強結婚前3個月與前男友發生性關係是否完全符合道德規範,同時亦需承認阿花並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該義務一般理解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義務,但即使阿花所言屬實,其不確定孩子是阿強的還是前男友的,基於未婚夫與未婚妻之間應有的互相信任與尊重,其也應當在婚前如實告知阿強,讓阿強知曉而有所選擇。
阿花因患有影響懷孕的婦科病,不願意流產而堅持將孩子生下來,其意願可以理解,但是其隱瞞懷孕的事實(在不確定孩子父親的情況下),然後與阿強結婚、接受贈與,有失於上述告知義務;另一方面,這也反映阿花的婚戀觀念有不妥之處,二審法院予以指正。
阿強是否有權要求撤銷贈予,取回已贈與給阿花的房產份額?
阿花上訴還提出,阿強贈與房產的行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而雙方已經登記結婚,房屋亦完成了登記過戶手續,阿花已經實際佔有該房產,阿強不能再行使撤銷權了。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締結婚姻固然需要進行結婚登記,但結婚登記本身僅是締結婚姻的程序而非根本性目的。結婚的根本目的是組建家庭、相互扶持、共同養育孩子等多種訴求的綜合,更應理解為一種持續性的生活狀態而非辦理手續這一程序。阿花自稱「因一心一意想要與阿強共度餘生,故答應和阿強結婚」,可見其亦認同組建家庭、共同生活才是結婚的根本目的。現婚姻已因阿花單方面的原因而破裂,阿強贈與阿花房產的真正目的未能實現,其權益受損,故阿花該項上訴意見不足為據。
綜上,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婚姻家庭領域良好的道德風尚和倫理觀念,二審法院認為阿強有權要求撤銷贈與,取回已贈與給阿花的房產份額。
來源:廣州日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 席林林、黃文勁
編輯:廣州日報全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