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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檢案件匯】上林一男子組織越南籍女子賣淫獲刑13年夥同他人以招募、糾集等手段,控制、管理多名境外人員從事賣淫活動。近日,上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盧某組織賣淫一案,上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盧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盧某駕駛車輛將兩名越南籍女子阮某甲、陳某某從玉林市帶至上林縣從事賣淫活動。次日,盧某與磨某某(另案處理)、阮某甲、陳某某在南寧市某公寓內商量決定,由磨某某出資幫另一越南籍女子阮某乙償還債務並支付阮某乙從廣東回南寧的車費,阮某甲、陳某某、阮某乙再以賣淫的方式賺錢償還。
2020年4月2日,盧某取得磨某某同意後,駕駛車輛將阮某甲、陳某某帶至上林縣從事賣淫活動。當晚,盧某駕車將阮某甲帶至上林縣縣城某酒店內從事賣淫活動。盧某安排阮某甲在酒店內先後與兩名嫖娼人員發生性關係。2020年4月3日,經盧某聯繫和安排,阮某乙搭乘私家車來到上林縣。當天,盧某按照磨某某的安排,將阮某乙帶至上林縣縣城某旅社內賣淫,盧某通過微信收取嫖娼人員的嫖資後,安排阮某乙與嫖娼人員在該旅社內發生性關係。之後,盧某安排阮某甲、陳某某、阮某乙3人在上林縣縣城某酒店內住宿並等待賣淫生意。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盧某與越南籍女子阮某甲、陳某某、阮某乙在上林縣縣城某酒店房間內被公安人員抓獲。
案發後,公安人員從被告人盧某處繳獲了盧某用於作案的奧迪牌轎車、手機等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丨內容來源:南寧上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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