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民黃某就已交付了「訂金」的房屋被屋主揭某轉讓給他人,而起訴追償揭某返還雙倍「定金」,未果,主要原因在哪?近日,高州法院審結了該起特殊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一審依法判決限被告揭某返還購房訂金2萬元給原告黃某。
被告揭某從事房地產開發,後與原告黃某自願商定,原告黃某以每平方米4100元的價格購買被告位於市某樓盤的第四層房屋。原告當天即向被告支付了2萬元作為購房「定金」。被告寫了「定金」收據給原告,該收據內容為:「今收到黃某交來市某樓盤第四層房屋訂金2萬元」。在被告建好房後,原告催促被告交付房屋時卻被告知被告已將原告所定的房屋轉讓給了他人。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無果,造成了原告的損失,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雙倍返還購房定金4萬元。
高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籤訂的定金收據中所書寫的為「訂金」字樣,不符合定金條款的書寫要求,依法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因此,原告黃某不能要求被告揭某返還雙倍定金即4萬元,只能獲得被告揭某返還的2萬元訂金。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著名的「定金罰則」,在交易活動中,適用定金罰則有嚴格的書寫要求,即在定金合同中要求有「定金」字樣,而不能是「訂金」「保證金」等其他字樣,否則一字之差,意思大相逕庭。因此,在訂立合同、收到收據時,一定要留神,注意「定金」和「訂金」的表述,從而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關家玉 通訊員:莫舒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王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