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鄭名偉律師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投資者訴深圳中國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名深圳國華網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0004,下簡稱國農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賠償案一審判決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該案的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3年11月20日,更正日為2017年6月15日,判決國農科技向投資者賠償部分損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扣減了投資者的部分訴求,雖然缺乏依據,但還是支持了投資者的部分請求,在2013年11月20日後購買國農科技股票並持有至2017年6月15日以後,在2017年6月15日以後持有或賣出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與我聯繫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索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件回溯:2018年8月22日,國農科技發布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 6 號)的公告,因國農科技控股子公司2013 年 11 月 18 日與胡某泉籤訂《ATP 專利授權使用協議》未及時進行披露,深圳監管局對國農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 40 萬元罰款,並對其他責任人給予處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投資者紛紛委託律師起訴索賠。2018年12月14日,我們接受國農科技投資者委託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31日,2020年7月27日兩次進行開庭審理。
索賠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到證券營業部列印出加蓋業務章或公章的交易記錄,可以是交易流水、資金對帳單等(起止日期:從購入日至2017年8月31日),此交易記錄國農科技單只股票或多隻其他股票均可。如有融資融券交易,兩個帳戶均列印;
2、證券營業部蓋章的帳戶基本信息證明(開戶確認單或帳戶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證號,證券帳戶號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記錄中含身份證號,則不用提供此證明,或者在交易記錄中註明身份證號,加蓋章)。
3、身份資料:到戶口所在地公證處辦理身份證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1份,供法院立案時核對身份信息。(如方便親自到深圳中院核對身份證信息的可不需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