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職工福利費的稅務處理,屬於困擾企業財務人員的一個常見問題。由於稅會差異的存在,企業在處理中常常造成政策的錯誤運用,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為幫助大家順利打通職工福利費政策運用的「任督二脈」,我們在這裡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希望能為大家順利掌握政策精神實質助上一臂之力。
1.職工福利稅會差異的比較
2. 單位職工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是否列入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也就是說,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福利費,單位內設職工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屬於福利費範圍,所以不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
3.是否必須是國稅函〔2009〕3號列舉的職工福利費項目才能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是不完全列舉。文件沒有列舉的費用項目如過確實是為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目的,而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稅前扣除「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4.提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辭退福利是否作為職工福利費進行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同時結合國稅函〔2009〕3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於工資薪金列舉不包括員工辭退福利。結合國稅函2009年3號文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範圍來看,辭退福利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範圍,應當屬於與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支出。
由於辭退福利劃分為職工有選擇權和沒有選擇權兩種情況,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時候處理也有不同。
如果職工沒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辭退福利被視同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企業對於已經達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者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職工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那麼辭退福利屬於或有事項,通過預計負債計入費用,可以參考稅總函〔2015〕299號: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的費用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並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後,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提示:《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年第1號)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離職補償金作為「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不能作為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
5.職工勞保用品是否計入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的個體防護裝備。具體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解毒劑等安全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以及按照原勞動部等部門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全額稅前扣除。
勞保支出和福利費主要區別是,勞保支出只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針對特定崗位的支出,比如為保障員工工作安全的安全服等,屬於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歸入勞保用品,但是職工福利費是帶有明顯的福利性質,基本上是人人有份。但是直接發貨幣的情況,應該屬於稅法中的職工福利費,進行限額扣除。
6. 如何區分福利性補貼和職工福利費?
福利性補貼如果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可以作為工資一部分在企業所得稅上全額扣除,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上是限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三條第(二)款就明文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屬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福利費項目。
財企[2009]242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該文件頒布後,大型國企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將交通補貼納入了工資管理,由於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存在,財務處理與稅法規定出現了重大差異。
為消除這種稅會差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公告),對國稅函〔2009〕3號中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和「企業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進行了重要補充。34號公告改變了以往將所有福利性支出計入職工福利費的做法,規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如果符合國稅函〔2009〕3號關於「合理工資薪金」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作為工資薪金處理意味著具有工資薪金性質的福利性補貼,已經脫離了職工福利費的範圍,並且成為計提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
提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帳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帳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總結:
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項目為三大類,在每一類規定的結尾之處,均有一個「等」字,如「……勞務費等」。大家在實際判定是否屬於職工福利費時,不要拘泥於國稅函2009年3號列舉的職工福利費項目,而實務中因為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職工福利費項目決不會僅限於國稅函2009年3號列舉的二十多項。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可以按照國稅函2009年3號文件關於「合理工資薪金」的規定,判斷一項福利性支出是否屬於「福利性補貼」,如果任意一項條件不滿足,則屬於「職工福利費」。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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