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過年過節,企業總是會給員工發放一些福利,我們常見的有端午發粽子、中秋發月餅,也有的企業發的是超市購物卡。這裡就需要注意,員工福利在財務處理上需要非常細緻謹慎,因為一不小心就會讓福利變成負擔,讓我一起來看看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吧↓
一、企業員工福利費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
福利費指的是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二、企業員工福利需不需要繳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總結一下就是: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一般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位發的明確到個人的福利,人人有份的,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向員工發放的購物卡屬於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該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發放員工福利後企業帳務應該怎麼處理?
案例:A公司中秋節從某超市購入總額約10萬元的購物卡,作為職工福利發放給了職工。可是在稅務稽查中,檢查人員發現該單位取得的發票的稅率欄為「0%」,正是這張發票給企業帶來了麻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項:增加「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根據這一規定,售卡企業或者發卡企業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候,應在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徵稅」,且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而通常情況下,售卡企業由於沒有掌握「預付卡」發票的相關政策,往往在稅率欄填寫「0%」,而非文件中規定的「不徵稅」,這樣一來,購卡企業取得的發票就成了不合規稅前扣除憑證。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也就是說,企業在取得不合規發票時,可以通過「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來獲取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售卡企業的財務人員會因麻煩而拒絕購卡企業「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要求,而購卡企業只能自認倒黴,自行補稅。所以企業要想正常扣除,就需要在一開始取得發票時加以防範。
我們可以看到,企業在給員工發福利或者給客戶送禮的時候,首先要注意購入禮品的發票開具問題,其次在帳務處理上需要正確申報納稅,最後還需要為員工或者客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才算是處理好了福利稅務事項。你學會了?趕緊轉發給更多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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