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寶保險重慶2宗違法遭罰 編制虛假資料虛構中介業

2020-12-21 瀟湘晨報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重慶保監局對利寶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利寶重慶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顯示,經查,利寶重慶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資金和虛構中介業務套取佣金的違法行為。

決定書顯示,2019年1月至4月,利寶重慶分公司經代業務部分5次向某廣告公司支付印刷費用,合計18.49萬元;向某餐飲公司支付紙巾盒宣傳品費用3萬元。上述共計21.49萬元資金實際用於向某保險代理公司支付激勵費。其中17.49萬元虛列費用發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後。利寶重慶分公司總經理譚春豔應承擔管理責任,業務部經理李方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資金的違法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利寶重慶分公司罰款1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重慶保監局決定對譚春豔警告並罰款1萬元,對李方警告並罰款1萬元。

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佣金的違法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利寶重慶分公司罰款5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尹渝春警告並罰款1萬元。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以下為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

當事人:利寶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31號慶隆希爾頓商務中心35樓

主要負責人:譚春豔

當事人:譚春豔

身份證號:51021319740503****

職務:利寶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總經理

住址:重慶市九龍坡區****

當事人:李方

身份證號:51010819791116****

職務:利寶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經代業務部經理

住址:成都市成華區****

當事人:尹渝春

身份證號:51022219730513****

職務:利寶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銷售管理部經理

住址:重慶市巴南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利寶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利寶重慶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利寶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資金

2019年1月至4月,利寶重慶分公司經代業務部分5次向某廣告公司支付印刷費用,合計18.49萬元;向某餐飲公司支付紙巾盒宣傳品費用3萬元。上述共計21.49萬元資金實際用於向某保險代理公司支付激勵費。其中17.49萬元虛列費用發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後。

利寶重慶分公司總經理譚春豔應承擔管理責任,業務部經理李方承擔直接責任;

二、虛構中介業務套取佣金

2019年2月至4月,利寶重慶分公司個人代理業務部業務員將113筆個人直銷業務虛掛為個人代理業務,保費合計26.91萬元,共套取佣金5.26萬元。其中有92筆虛掛業務發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後,對應保費合計23.50萬元,套取佣金4.62萬元。

銷售管理部經理尹渝春承擔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報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一,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利寶重慶分公司罰款1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譚春豔警告並罰款1萬元,對李方警告並罰款1萬元。

上述行為二,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利寶重慶分公司罰款5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尹渝春警告並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4月8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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