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諮詢】
勞動者章某某於2017年6月1日加入了衡陽市某有限公司,雙方籤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自2020年4月7日起,章某某就患病住院,公司也向章某支付了病假工資,並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就在2020年5月31日,公司向章某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其理由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籤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並且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不再發放醫療期的待遇。
章某某向筆者諮詢稱:公司能否終止自己尚在醫療期內的勞動關係?
【律師解析】
章某某在醫療期內,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此理由來終止勞動關係,醫療期的期限由勞動者的累計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決定,從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不等。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另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依據上述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並且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的應付款工資待遇。本案中,章某某的勞動合同於2020年5月31日到期,但尚在醫療期,故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順延。
如果該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條件解除。否則,就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支付兩倍的經濟賠償金。(文/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