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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粵宏遠A:關於威寧縣結裡煤焦有限公司與孔家溝煤礦整合涉訴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000573 證券簡稱:粵宏遠A 公告編號:2020-064
關於威寧縣結裡煤焦有限公司與孔家溝煤礦整合
涉訴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公告各方簡稱
釋義
公司
東莞宏遠工業區股份有限公司
鴻熙公司
貴州鴻熙礦業有限公司
威遠法院
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法院
內江中院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高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
原孔家溝煤礦
孔家溝煤礦
威寧結裡孔家溝煤礦
鴻熙公司孔家溝煤礦
貴州鴻熙礦業有限公司威寧縣爐山鎮孔家溝煤礦
核桃坪煤礦
貴州鴻熙礦業有限公司威寧縣爐山鎮核桃坪煤礦
四川能投
原名四川能投機電物資有限公司,現更名四川能投物
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四川威玻
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於近日收到四川威遠縣法院(2019)川1024民初2581號《民事判決書》,現
將本次訴訟的前因情況及最新進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的前因及進展歷程
(一)核桃坪煤礦和孔家溝煤礦整合一案簡況
2015年1月,本公司及廣東省地質礦產公司與易穎、金榮輝籤署《威寧縣結裡
煤焦有限公司與孔家溝煤礦資產整合合作協議》。合作各方約定將各自名下採礦權
過戶到鴻熙公司(整合主體)名下進行整合合作。但其後由於金榮輝、易穎拒絕履
行相關資產資料等的交接義務,致使核桃坪煤礦、孔家溝煤礦兩礦整合工作未能如
約開展,合作受阻。經協調無果後,公司就此事項向貴州高院提起訴訟,要求金榮
輝、易穎履約,貴州高院於2017年5月判決金榮輝、易穎應向公司給付違約金300
萬元,未支持本公司其它訴求。此後易穎、金榮輝不執行貴州高院判決並拒絕履行
合作協議的約定,公司上訴至最高院,金榮輝亦不服貴州高院的判決,提起上訴。
2018年11月,最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因孔家溝煤礦所涉債務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歷程
1、孔家溝煤礦合伙人在核桃坪、孔家溝煤礦整合合作中違約後,在本公司及煤
礦整合主體鴻熙公司均未取得孔家溝煤礦實際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的情況下,其私
自對孔家溝煤礦生產和銷售,因未能在合同結算日完成煤炭供給,欠四川能投預付
貨款950萬元。四川能投後將該債權轉讓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溝煤礦已被
本公司「併購」和接管為由,於2016年12月向四川威遠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本公司
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並申請了訴訟財產保全,本公司銀行存款被凍結一千
萬元。
2、從2017年3月起,該案歷經四川威遠縣法院一審判決,後上訴至四川內江
中院裁定發回威遠縣法院重審,又經威遠縣法院重審後再次訴至內江中院二審。2018
年6月內江中院二審裁定要以最高院對核桃坪煤礦和孔家溝煤礦整合一案的判決結
果為依據而中止訴訟,然而2019年1月其重新開庭後卻罔顧最高院的判決,在最高
院作出孔家溝煤礦合伙人(金榮輝、易穎)存在違約,公司沒有接管孔家溝煤礦這
一事實判定後,在所涉債權金額的真實性存疑、主要證據含糊不清、債務責任主體
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仍把本公司列為債務連帶清償責任主體,判決公司需承擔連帶
清償責任,並強制劃扣公司資金1555.62萬元。
3、公司不服內江中院對該案的判決,向四川高院申請再審。2019年10月,四
川高院裁定:撤銷內江中院(2018)川10民終314號民事判決和威遠縣法院(2016)
川1024民初2864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威遠縣法院重審。
公司對以上情況歷次披露的公告索引如下:2015年1月29日、2015年7月16
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4月22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9月2日、
2018年1月5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11月23日、2019年4月23日、2019
年8月8日、2019年11月7日,公告編號為2015-002、2015-026、2016-030、2017-010、
2017-020、2017-034、2018-001、2018-041、2018-073、2019-014、2019-031、2019-042,
詳情請參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上本公司的相關公告。
二、本次公告進展:威遠縣法院重審判決情況
本次重審,威遠縣法院「關於承擔民事責任主體」的認定:鴻熙公司孔家溝煤
礦作為鴻熙公司的分公司,鴻熙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易穎和金榮輝為原
孔家溝煤礦合伙人,案涉合同的籤訂及履行產生於原孔家溝煤礦存續期間並延伸於
變更之後,易穎、金榮輝應對原合夥企業及變更後的鴻熙公司孔家溝煤礦的債務承
擔連帶責任;因易穎、金榮輝的違約行為導致宏遠公司未接管和未實際控制原孔家
溝煤礦/鴻熙公司孔家溝煤礦,「新礦井」以及由此約定的股權未形成,宏遠公司更
不是原孔家溝煤礦/鴻熙公司孔家溝煤礦的股東或者合伙人,宏遠公司對原孔家溝煤
礦/鴻熙公司孔家溝煤礦不享有利益,故原告以鴻熙公司孔家溝煤礦為所謂「新礦井」
並作為宏遠公司、易穎、金榮輝合夥整合後的煤礦,系合夥性質企業,從而主張宏
遠公司對鴻熙公司孔家溝煤礦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具體判決如下:
「一、被告貴州鴻熙礦業有限公司威寧縣爐山鎮孔家溝煤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債權轉讓款9,500,000元及違約金(違
約金從2016年10月1日起以5,666,585.86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付清為
止);
二、被告貴州鴻熙礦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易穎、金榮輝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其他訴訟仲裁事項說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在2019年10月四川高院再審裁定前,內江中院的二審判決已執行,公司已被
強制劃扣1555.62萬元。本次威遠法院重審僅為一審判決,公司將根據該訴訟事項的
後續進展情況,力爭執行迴轉以要求原申請人返還被劃扣款項及孳息,或依法向孔
家溝合伙人(金榮輝、易穎)、鴻熙公司、四川威玻等相關主體追償索賠。
如有後續進展,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其他事項
本次訴訟不屬於重大訴訟。
六、備查文件
四川威遠法院(2019)川1024民初2581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東莞宏遠工業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2月21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