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4 02:5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在你以往的求職經歷中,是否遭遇過就業歧視?而你又是怎麼應對的呢?
今天,殘聯君就來和你聊一聊求職過程中的就業歧視。
案例簡述
工程管理專業畢業的小張
已有多年相關行業的工作經驗
然而因為一次意外
他不幸落下了右腿殘疾
好在還能勉強走路
為了生活他重新出來找工作
發現有家公司有個崗位正在找人
自己剛好符合專業和工作經驗要求
然而 等了幾天後
該公司竟告知小張條件不符合
詢問該公司人事後得知
是因為自己身有殘疾而不被招聘
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招聘啟事
為進一步提高城市建設管理水平,某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現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程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熱愛市政事業,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五官端正,體態均勻,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無紋身,品行良好,舉止端莊,無違法犯罪記錄。
明明有能力勝任這個崗位
卻被殘忍拒絕
陷入絕望的小張望著受傷的腿
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案例分析
倘若殘疾朋友遭遇這種情況?
能否為自己討回公道?
一起來看律師說法
就業歧視一般是指基於人的性別、身高、相貌、年齡、家庭出身、身體特徵、殘疾狀況、戶籍、血型等與個人能力無關的因素,用人單位對應聘者或其僱員採取不合理的區別對待,該區別對待剝奪或者損害了應聘者或其僱員的就業機會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的行為。
案例中的招聘啟事涉及崗位為普通技術崗位,該崗位性質本身對身體條件沒有過高要求,只需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即可。
但是招聘條件要求「無殘疾」明顯剝奪了殘障人士平等就業的機會,屬於基於殘疾的就業歧視。
另外,該招聘啟事還涉及其他方面的就業歧視,如要求45周歲屬於年齡歧視;要求男性屬於性別歧視;另外無傳染性疾病,無紋身等均涉嫌構成就業歧視。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實施就業歧視,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維權指引
對於案例所涉的違法行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維權:
1、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由勞動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調查結果對實施就業歧視的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如果求職者因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遭受損害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就小張而言可以以侵犯平等就業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及其它經濟損失。
參考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六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3、《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來源:深圳殘疾人服務號
原標題:《以案說法|找工作時因為殘疾被歧視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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