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出臺新規:商品促銷要標明折價減價基準

2020-12-26 中國消費網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其制定出臺的《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對其進行了解讀。《規定》要求,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近年來,經營者通過促銷活動讓利於消費者,「6·18」「雙11」等促銷季電商平臺成交量不斷刷新,反映出促銷對消費的強大拉動效果。與此同時,經營者利用網際網路等新興技術,使促銷規則更加複雜,促銷花樣不斷翻新,促銷行為真假難辨。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促銷行為,真正讓消費者在促銷中「買不了吃虧、買不了上當」,打造讓群眾放心的消費環境勢在必行。

新出臺的《規定》共六章31條,分別為總則、促銷行為一般規範、有獎銷售行為規範、價格促銷行為規範、法律責任和附則。對當前促銷中存在的新問題,《規定》制定了針對性的規則。

例如,《規定》對促銷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遵守的基本規範提出明確要求,如不得利用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等,還規定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作為交易場所提供者,在組織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相關促銷活動時應遵守的規則,以及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義務。 

針對有獎銷售行為,《規定》第三章對經營者採取有獎銷售方式進行促銷經營行為作出進一步規定,明確了有獎銷售的類別,細化了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標準,將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金額由原來的五千元提高到五萬元,並對經營者在有獎銷售過程中的義務進行了規定,為企業合規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 

《規定》還規定了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應遵守的規定,明確了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或者期限的,應當顯著標明。針對當下部分經營者制定十分複雜、繁瑣促銷規則的行為,規定:「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針對部分經營者,尤其是部分電商經營者「先漲價,再降價」的促銷行為,規定:「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規定》還加強了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明確法律適用相關問題,如促銷行為中構成虛假宣傳、商業賄賂、不正當有獎銷售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規定》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屆時,1993年12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布的《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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