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歲老父為何起訴63歲長子?民法典對贍養老人有啥規定?一同了解!

2021-02-06 威信縣微生活

王有福和妻子李桂芬居住在某市郊區的王家莊36號院。憑著勤勞肯幹,王有福夫婦把三個孩子養大成人。長子王大強性格憨厚;次子王小強畢業後進入一家單位,恰好趕上單位分房;小女兒王金葉嫁給了鄰村的一名男青年,日子過得也很紅火。

王金葉出嫁後,36號院裡就剩下了王有福夫婦和王大強夫婦。兒子出生後,王大強看著鄰居家氣派的新房,不免有些心動,便和父母商量蓋新房,王有福答應了王大強的提議。此後,王大強夫婦出資,拆除了36號院內的原有房屋,新建北房四間、東房兩間、西房兩間。

(圖片源自:視覺中國)

2010年冬天,李桂芬意外摔傷,癱瘓在床。王有福召集兩個兒子開會,宣布了自己的決定:王大強照顧王有福、李桂芬的日常生活;王家莊36號院的四間北房、兩間東房歸王大強所有,兩間西房歸王小強所有;王大強、王小強每月向王有福、李桂芬支付200元贍養費;老兩口日後住院、請保姆的費用,由王大強、王小強各負擔50%。

父親做主分了自己蓋起來的房子,王大強本是不樂意的,但想著大過年的犯不著為這事吵架,就順著父親的意思在協議上簽了字。

2015年秋天,母親李桂芬過世。王大強擔心父親睹物思人,又因西屋暖氣更足,便詢問父親是否要暫時搬到西屋居住。王有福誤以為兒子要轟自己走,兩人因此大吵一架,挨了罵的王大強,再也不敢提讓父親換房間居住的事。然而,這件事卻成了王有福心中的一根刺,每逢兒媳做飯不順口、大兒子招呼朋友來家裡打牌,王有福都會覺得家裡容不得他,生活得很不自在。

2017年冬天,王有福因病住院。看著81歲的老父親生病受罪,小女兒王金葉忍不住在醫院樓道裡埋怨王大強沒有照顧好父親。躺在病床上的王有福迷迷糊糊地聽到了樓道裡的爭吵,出院時便吵著要到女兒家住,不願再回36號院。

2019年秋天,王有福一紙訴狀將王大強起訴到法院,稱王大強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要求王大強按照每月1450元的標準支付贍養費。

為證明自己的訴求有據,王有福提交了一系列證據:分家贍養協議、房租收據、護理協議及護理費收據。在核對證據原件時,法院發現,王有福提交的房租收據、護理費收據均為連號收據,且均為手寫形成。

第一,王有福提供的房租收據、護理費收據都是開庭前一天在家裡集中填寫的。第二,王有福每月退休金4500元且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第三,長子王大強63周歲,每月退休金4300元;妻子每月退休金1000元且身體不好;兒子收入有限,且一年前被查出心臟有問題,一家人都在花錢給他治病。自王有福與小女兒王金葉同住後,王大強的兒子便一直按每月200元的標準,定期向王金葉女兒的微信轉帳作為王有福的生活費。第四,次子王小強工作穩定,月收入15000元。王有福雖稱王小強每月給付500元贍養費,但王小強卻自述沒有主動支付過贍養費,父親也沒有向自己要過贍養費,只是逢年過節給老人紅包。第五,多年來,王有福沒有向小女兒王金葉主張過贍養費。此外,庭審中,長子王大強多次表示,王有福可以隨時回36號院居住。

最終,法院沒有支持王有福的訴訟請求,判決王大強仍按照每月200元的標準向王有福支付贍養費。

法官說法

民法典中

對老年人的贍養問題

有哪些規定?

往下看,這些知識您應該了解

假設王有福與兩個兒子籤訂的分家、贍養協議有效

王金葉就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嗎?

民法典第26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因此,贍養屬於法定義務。現實生活中,多子女家庭通常會就父母的贍養問題進行協商,做出諸如「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我養父親、你養母親」的約定。

從法律層面上說,首先,此類贍養協議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應尊重父母的真實意願;其次,當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如父母有大額醫療費用支出、子女經濟情況發生變化時,父母仍有權要求全部子女或部分子女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這就是說,雖然分家贍養協議裡約定的是兩個兒子,但王金葉對王有福也有贍養義務。

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因此,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應當以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有贍養需求為必要條件。以本案為例,王有福雖已高齡但有養老金,養老金可以滿足部分生活支出。法院即是考慮到王有福的實際生活支出贍養需求以及三名子女的經濟條件、贍養義務履行情況等,最終沒有支持王有福要求長子增加贍養費的請求。

如果王大強年老無力履行贍養義務,王有福可以要求王大強的兒子替父盡孝,履行贍養義務嗎?

民法典第1074條第2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這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孫子女、外孫子女承擔贍養義務的必要條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贍養+全部子女均無贍養能力+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以本案為例,雖然王大強也已年老,在履行贍養王有福的問題上較為吃力,但從法律層面上看,在次子王小強、么女王金葉仍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時,王有福是無權要求王大強的兒子「代父盡孝」履行贍養義務的。當然,從家庭和睦的層面,王大強的兒子主動代父親履行對祖父王有福的贍養義務是值得鼓勵和嘉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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